消防设施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标准_民用建筑_资质_堆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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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净资产 600 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3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消防设施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暖通、给排水、电气、自动化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6 人,且专业齐全。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20 人。

(4)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一级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

二级资质承包范围

可承担单体建筑面积 5 万平方米以下的下列消防设施工程的施工:

(1)一类高层民用建筑以外的民用建筑;

(2)火灾危险性丙类以下的厂房、仓库、储罐、堆场。

注:民用建筑的分类,厂房、仓库、储罐、堆场火灾危 险 性 的 划 分 , 依 据 《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50016-2014)确定。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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