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办案责任制(最高检刑事案件办案程序要点)_检察官_办案_人民检察院

本文目录一览:

  • 1、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如何科学分配案件?
  • 2、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 3、检察官必须亲自参加讯问吗
  • 4、如何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如何科学分配案件?

1、为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修订后《规则》第4条第1款、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并依照规定承担相应司法责任。”“检察官在检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2、坚持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一致,责任与处罚相适应。 检察官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七项办案事项须检察官亲自承担。

3、依照法学理论,民主集中制为集体负责,因此,对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检委会委员集体对案件负责。而检察长作为检委会成员,理所当然应对案件决定负责。

4、一是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组织形式。主诉检察官应当从检察员中选任。优秀的助理检察员可以参加主诉检察官的考试和考评,考试和考评合格的,经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为检察员后,可确定为主诉检察官。

5、而主诉检察官对非主诉检察官所办案件承担责任又显得力不从心,案件的结果不能真正、完全地反映主诉检察官的意见。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核心问题——责权利的统一没有落实。

6、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并依照规定承担相应司法责任。检察官在检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1、(三)坚持问题导向,重点解决检察监督中的突出问题原规则实施以来,各地检察机关适用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亟须通过完善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予以解决。

2、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

3、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4、法律主观:民事监督规则指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21年6月26日颁布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制定此规则的目的是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责。

5、法律主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四章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第一节刑事立案监督第五百五十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实行监督。

6、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检察官必须亲自参加讯问吗

1、承办案件检察官必须亲自出庭。刑事诉讼如果是公诉案件,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公诉人一定要派员出庭审理案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2、刑事案件宣判,检察官可以不到庭。因为宣判很简单的,由法官宣读判决结果就行了,检察官很少到庭的。宣判后,法院再将判决书送达给检察官。

3、检察院管辖案件中的搜查,检察官是必须要去现场的,这些检察官可能是反贪污贿赂局的,也可能是反渎职侵权局的,这些都是检察院的内设部门。

如何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1、 坚持“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落实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加强办案团队建设,推动司法人员专业化分工、类案专业化办理。健全专业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发挥为办案组织提供法律咨询的功能。

2、坚持遵循司法规律,符合检察职业特点; 坚持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与加强监督制约相结合; 坚持权责明晰,权责相当; 坚持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一致,责任与处罚相适应。

3、二要全面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三要深化诉讼制度改革,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司法公正。四要全力配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探索建立与监察委员会相适应的检察工作体制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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