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给员工开具与事实不符的收入证明,公司会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_证明_收入_用人单位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需要开具证明的情况,其中最为常见的是被要求提供收入证明,例如我们出境游办理签证,部分国家就会要求提供收入证明。如果没有什么特殊的原因,单位理应为员工提供并出具收入证明,便于员工完成需要办理的事宜。

但是,有些员工在要求单位开具证明时,总会提出一些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额外要求,出于人情世故,HR有时会因为抹不开面子,选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举手之劳”帮员工一把,完成他们的额外要求,为其开具了虚假证明。孰不知,这种开具虚假证明的行为往往会给企业带来无谓的用工风险。

我们来看一则真实的案例。

某家互联网公司在三年前招聘了一名销售主管刘某,刘某入职后工作努力认真,被该公司评为优秀员工。一年后,刘某在市区购置了一套房产,其在向银行申请办理按揭手续时,被银行要求提供收入证明。根据他与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起初约定的月工资为6000元,但只是底薪,算上销售提成,刘某每月实际能拿到的收入大约在10000元。可是按照刘某所申请的贷款数额,银行要求其月收入不能低于20000元。

为顺利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刘某找到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的张经理,提出请求公司为其出具一份月工资标准为20000元的收入证明。张经理拿不定主意,于是找到了公司总经理。在总经理眼中,刘某平日工作兢兢业业,很理解刘某的难处,便答应了他的要求,按照刘某需要的工资标准出具了收入证明。

展开全文

后来,刘某找了待遇更好的工作,离开了该公司。可谁知,刘某离职后没多久,便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该公司按照月薪20000元的标准补发就职期间工资,所提供的证据就是该公司为帮助他办理按揭贷款所出具的收入证明。

在上述案例中,该公司的行为本是出于好心,却好心办坏事。从法律层面上讲,为员工开具虚假收入证明本身就是一种不合法的行为。虽出于好意,但使用的是一种非法的方法和手段,该公司的行为实属为日后的法律风险埋下了种子。

虚开收入证明有哪些危害

1、产生劳动纠纷

用人单位在收入证明上加盖公章,收入证明即具有法律效力。该证明不仅对第三人具有法律效力,对用人单位自身也产生法律效力。在出具虚假收入证明时,仅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心知肚明,但证明本身并不能反映这是虚假的事实。因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一旦产生争议,用人单位没有相反并有效的证据证明“收入证明是基于重大误解或受胁迫所出具的虚假证明”,那么收入证明就可能会成为认定劳动者工资标准的重要证据,对用人单位的权益产生侵害。

2、公司承担连带还款义务

用人单位虚开收入证明的行为,所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导致银行做出错误的贷款决定,增大了银行收回贷款的风险。如果银行根据盖有用人单位公章的收入证明为申请人批准和发放了超过正常标准的按揭贷款,而遭受了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将有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虽然贷款合同是员工与银行之间所签订的,按照合同的相对性,银行只能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但用人单位出具虚假收入证明却侵害了银行合法权益权。用人单位在开具虚假收入证明时,具有主观故意,与员工共同构成了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的侵权行为。

3、承担伪证责任,涉嫌刑事犯罪

员工办理信用卡时,也可能需要用人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所以,当员工因为虚开的收入证明获得信用卡,并且透支无力还款时,用人单位也将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若银行等金融机构无法联系到该员工,用人单位还有可能牵涉骗领信用卡的问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规范开具收入证明

用人单位为员工开具收入证明时,首先应该确认证明文件的真实用途,注明文件的用途、文件递交单位等信息。在出具证明文件时,做到实事求是,由人力资源部门相关经办人员通过每月发放的工资表确认其工资收入,并明确该收入证明的有效期限,杜绝虚开收入证明。与此同时,应当让该员工同时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该份收入证明的用途,如用作购房、购车或是贷款需要,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否则给单位造成损失的,由员工本人承担。在为员工开具收入证明后,应及时记录开具的时间、用途,并要求员工确认签字。

如遇到员工额外要求,在拒绝员工要求虚开收入证明的情况下,相关工作人员应与员工进行有效的沟通及解释工作,避免造成员工的不良情绪。

对于公司而言,提高开具收入证明及相关文件的法律风险意识,合法合规行事,据实出具收入证明等相关文件,真的非常重要。千万不能小看收入证明,虽然只是盖个章的事,但如果不注意,风险将会是巨大的。

“开具证明”这件事虽然普通但却并不简单,为了避免因好心办坏事,小编建议各位HR所开具各类证明都应当以客观事实为基准。只有符合实际的证明才能真正的保护个人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才能更好地维系诚信体系,不使公司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纷争。

特别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分享:

扫一扫在手机阅读、分享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