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电子发票—红字发票开具操作指引_红字_发票_确认

数/字/化/电/子/发/票

红字发票开具

操作指引

业务规则:

(1)受票方未进行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时,由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数字化电子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2)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时,可由购销双方任意一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当受票方为非试点纳税人时,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发起和确认)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字化电子发票。

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功能菜单依次选择【我要办税】-【开票业务】-【红字发票开具】。点击“在线办理”进入红字发票开具功能界面,主要展示“概况统计”、“常用功能”、“红字发票确认信息”、“红字发票记录”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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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红字发票确认信息录入

纳税人开具蓝字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包括全部退回和部分退回)、开票有误、服务中止(包括全部中止和部分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在常用功能模块点击“红字发票确认信息录入”进入红字发票确认信息录入界面。

在“①选择票据”步骤中,录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按钮,查询需要红冲的蓝字发票信息。

在查询结果中点击“选择”后进入“②信息确认”。点击【上一步】或“返回重选”图标,返回到“①选择票据”界面;下拉选择开具红字发票原因,点击【提交】按钮,跳转到“③提交成功”界面,提示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提交成功。

二.红字发票确认信息处理

纳税人对接收到的“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同意红冲选择“确认”,不同意红冲选择“拒绝”。

前置条件:发出或接收到“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

如果是需要对方进行确认的情况(例如:销方录入待购方确认、购方录入待销方确认),对方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后需通过【开票业务】-【红字发票开具】-【红字发票确认信息处理】,或者通过【税务数字账户】-【红字信息确认单】-【红字发票确认信息处理】模块进行处理。

录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按钮。

选择需要处理的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点击“查看”按钮,进入页面进行信息确认。

点击【拒绝】按钮,作废此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点击【确认】按钮,完成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的处理操作。

注意:若发起的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需要对方进行确认,对方超过72小时未进行操作则该红字确认单作废。

三.红字发票开具

经过购销双方确认后的红字确认单,销方可在红字发票开具模块开具红票;或者销方开具蓝字发票后,蓝字发票的“增值税用途标签”为空、“消费税用途标签”为“未勾选库存”、“入账状态标签”为“未入账”或“已入账撤销”的,由销售方发起红冲,不需对方确认,开具红票。

前置条件: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状态为购销双方已确认状态或无需确认状态。

在主页面常用功能模块中点击“红字发票开具”。

点击“去开票”,进入红字发票开具页面。

点击“开具发票”按钮,提示红字发票开具成功。

注意:收购类发票抵扣勾选后发起红字信息无需对方确认,可以直接开具红票。

— END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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