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刑事律师办案手记:网络游戏运营公司涉赌风险防范_游戏_赌博_网络游戏

近年来,随着高速网络的普及,游戏行业迅速发展,带来巨大利润的同时也伴随着行业频发的法律风险。网络游戏运营公司在网络上经营棋牌类、捕鱼类等网络游戏,可能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公安机关要求配合调查或被侦查。

01 典型案例

案号:(2018)鲁1424刑初149号

案情简介:2015年12月份前后,被告人罗某等五人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商议成立成都木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运营网络游戏平台。公司运营“木樨娱乐”、“木樨乐园”、“龙游天下”、“海洋之星”四个游戏平台。

经德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鉴定,“木樨乐园”“木樨娱乐”手机APP平台是为提供网络赌博服务的网络平台。“龙游天下”“海洋之星”游戏平台与“木樨娱乐”“木樨乐园”游戏类型类似,均是棋牌类、捕鱼类游戏。

游戏玩家下载游戏平台注册登陆后,可以在游戏平台网上商城充值购买游戏金币,系统会自动扣除10%的手续费,也可以联系游戏微信客服通过微信或者支付宝进行充值购买游戏金币;游戏玩家赢得游戏后,也可以通过游戏大厅兑奖页面兑奖(提现)或者直接微信联系客服兑奖(提现)。公司根据游戏玩家充值、提现的差额盈利。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构成开设赌场罪。

02 律师分析

本案中,被告人罗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设立公司并运营案渉棋牌类、捕鱼类游戏,游戏玩家赢得游戏后,可通过兑奖的方式提现,即设置了游戏金币与法定货币的反向兑换功能,其实质为赌博网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当然,并非所有开发、运营棋牌类、捕鱼类游戏软件的企业都会涉嫌开设赌场罪,开发和运营游戏软件本身一般并不涉及罪与非罪的问题。

不以营利为目的,带有少量财务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但是,一旦游戏软件开发、运营公司提供的网络游戏、建立的游戏网站从“娱乐”转化为“博彩”,则很可能会被认定为“赌博网站”而涉嫌开设赌场罪。

03 赌博网站的认定

什么是“赌博网站”?什么情况下网络游戏或游戏平台会被认定为“赌博网站”?司法实践中,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游戏公司开设以营利为目的的游戏网站,坐庄设赌,即为组织赌博活动而建设,为开展赌博活动提供了平台,为赌博活动设置了道具。比如经营的游戏没有获得资质,具有明显的赌博色彩。

展开全文

第二,游戏运营公司通过抽头、抽水等方式从赌博活动中获取非法利益。赌博网站的“房费”以输赢的结果为参照,按一定的比例进行抽水,借“房费”之名实行非法营利的目的。

娱乐性的游戏平台收取的“房费”与输赢无关,是固定的数额,仅是为玩家提供服务的对价。玩家通过游戏,可以在每局对战后获得相应的代币,但作为庄家的游戏公司不能在每局游戏后从牌局池底中获得一定比例的代币。

第三,游戏平台为赌博活动提供赌具、筹码交易、兑换现金等便利条件。比如提供虚拟币(游戏币)、积分或游戏道具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双向兑换服务。

依据《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发行企业自身所提供的虚拟服务,不得用以支付、购买实物产品或兑换其它企业的任何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一旦允许或者无视这种筹码反向货币化,则玩家可实现通过游戏取得实际的收益,此时游戏就转化为赌博而非娱乐了。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有资质的、正规的游戏网站,仍有涉赌刑事风险。

尤其是涉及到“银商”和“代理”的时候,平台具有监管的义务。若游戏平台明知或应知银商和代理组织玩家通过第三方平台结算赌资、抽水渔利而予以放纵、默许,消极履行其监管义务,甚至是参与其中,则游戏平台直接主管人员的行为也涉嫌开设赌场犯罪。

04 风险防范

一、公司依法取得许可资质,游戏内容应向相关部门备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游戏运营平台和渠道的要求,经营网络游戏的公司应取得增值电信经营许可证、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网络游戏的发行商或运营商在发行或运营网络游戏时,必须具备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游戏产品应获得相应的内容审查或备案许可,取得游戏版号。

二、加强禁赌宣传

游戏运营商应在网络游戏显著位置刊登禁止利用网络游戏进行赌博活动的公告和提示信息。

三、应防止游戏币与法定货币的逆向兑换,规范虚拟道具使用

游戏开发和运营公司应主动设置禁止游戏币反向货币化功能。网络游戏运营商不得提供游戏积分交易、兑换或以“虚拟货币”等方式变相兑换现金、财物的服务,不得提供用户间赠予、转让等游戏积分转账服务,严格管理,防止为网络赌博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加强对代理的监督,防止银商介入

游戏公司应加强对代理的监督,通过多种形式告知其不能参与赌博,触犯法律红线。不能以任何形式参与代理商、群主的抽成行为。在知晓有代理或群主涉嫌参与赌博时候,要及时对之进行相应的封号、终止代理服务等处罚,必要时直接向公安机关举报。

同时,游戏公司还应主动避免与银商发生关联。公司要经常对参与实际经营的股东以及高管和技术人员进行警示,要求其切记不能对银商行为持放任态度,否则公司及相关人员必将为游戏的赌博化承担后果。

五、禁止利用“抽头、抽水”等方式营利

游戏运营商不得收取或以“虚拟货币”等方式变相收取与游戏输赢相关的佣金。开设使用游戏积分押输赢、竞猜等游戏的,要设置用户每局、每日游戏积分输赢数量,严格限制游戏财富输赢的单局上限和单日上限,以保证游戏的娱乐性。

六、制定用户服务协议,对涉赌行为作出处罚规定

网络游戏运营商应根据相关规定制定用户服务协议和代理守则,声明严禁恶意利用本游戏进行赌博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封停账号,并向公安机关举报。

结语

网络游戏运营公司在游戏经营过程中具有特定的监管义务,需要避免游戏在运营过程中滑向赌博平台,因此公司应当及时建立完备的合规制度,防范相关的法律风险。

特别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分享:

扫一扫在手机阅读、分享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