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丨王俊,张雅婷
编 辑丨王俊
图 源丨图虫
2022年全球反垄断执法依旧是各方关注焦点。国内监管规范与发展并重,知网案靴子落地,释放常态化监管信号,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38起涉及平台企业;国外强化数字经济反垄断执法力量,强调事前干预。
在渐趋稳定的监管环境下,平台企业需积极应对反垄断与数据、安全审查等领域的监管竞合,进一步强化算法与数据合规,在高质量发展的未来全力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融合。
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38起涉及互联网企业
在2021年反垄断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基础上,国内2022年反垄断执法逐渐走向常态化,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提振市场预期和信心,市场竞争环境稳步向好。
“知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是2022年平台反垄断最受瞩目的一案。
强化经营者集中审查,是2022年反垄断监管的亮点之一。
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去年(2022年1月1日至7月10日)公布的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例中,有38起涉及互联网企业,其中包括腾讯系21起,阿里系7起,滴滴系4起,哔哩哔哩4起,微博1起,京东1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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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案件追溯处罚,时间跨度长。 在这些案件中,最早实施违法交易行为的是腾讯收购Okaybuy (China) Holding Inc.(好乐买)股权案,时间跨度11年。2011年3月,腾讯收购好乐买股权,执法机关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调查,于2022年3月31日给予腾讯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随着反垄断常态化监管不断推进,过去“应报未报”的存量案件将被逐渐查处清理。
处罚力度提升,顶格处罚多。根据修订前的《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022年公布的案件,执法机构多做出了50万元罚款的顶格处罚。需注意的是,新《反垄断法》上调了经营者集中相关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从原来50万元的上限提升到上一年度销售额的10%(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500万元(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这也意味着下一次公布经营者集中违法行为时或将出现更高罚额。
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入法,是反垄断法修订的创新设计。
我国此前采取的是事前审查制度且一直由中央执法,执法资源有限,承担着巨大执法压力。分类分级是近年平台经济治理领域备受关注的思路,在反垄断法领域,特别是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角度引入这一提法较为罕见。
针对分类,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金融、传媒、科技、民生等领域和涉及初创企业、新业态、劳动密集型行业将是重点。
8月1日,随着新《反垄断法》施行,市场监管总局启动试点,委托北京、上海、广东、重庆、陕西等五省市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这是新《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分级分类审查制度的具体落实,有利于提高反垄断审查效率,降低企业负担。
同日,市场监管总局正式上线经营者集中反垄断业务系统,集合了我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律法规制度、申报流程、审查流程,实现“申报端”“委托端”和“审查端”数字化交互,通过数字赋能推动提升申报和审查效能。
10月,重庆市市监局发布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指南,包含简要指南、商谈申请的基本要求和流程图。这也是全国首个地方经营者集中商谈指南。
平台数据开放或成大势所趋
新修订的《反垄断法》在总则第九条中明确,“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这也意味着将数据纳入垄断行为分析。
过去的十余年间,涉及数据的竞争分析实践主要集中在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反垄断执法活动中,比如脸书收购WhatsApp案、微软收购LinkedIn案,欧盟委员会分别调查了此类并购可能产生的反竞争行为。 新《反垄断法》与时俱进地将数据纳入反垄断各个领域的规制范围。
新《反垄断法》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章节中强调:“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前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也体现出立法者对数据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审查中的关切,从竞争的角度重新审视数据垄断对于产品质量和创新的损害。
平台的开放与数据共享可以破除数据割裂生态,促进数据流通,创建良好的数字生态。
2022年1月19日发布的《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特别关注了平台开放的问题,提出要“建立有序开放的平台生态”,并且“推动制定云平台间系统迁移和互联互通标准,加快业务和数据互联互通”。
同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对外发布,为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建设起到“指南针”的作用,对数据流通提出了“授权”的合理解决方案。对于企业数据,“数据二十条”提出,鼓励探索企业数据授权使用新模式,发挥国有企业带头作用,引导行业龙头企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发挥带动作用,促进与中小微企业双向公平授权,共同合理使用数据,赋能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
这旨在鼓励国企、行业龙头企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带头通过合规流通途径,为市场提供高质量的供给数据。实现市场的充分、合理的竞争,既不能让大企业实行垄断,限制竞争,也不能任由小企业无序搭便车,要让双方在创新、发展的基础上获得应有的回报。
南财企业合规建议
支持平台经济发展已成为当下的重要方向,相应的政策以及措施也用进行调整。面向高质量发展的未来,平台企业被赋予了新的使命。在加强自身合规管理的基础上,互联网企业应找准促进宏观经济发展的切入点,开阔全球化视野,不断增强把握大势、服务大局的能力水平。
(一)积极应对反垄断与数据、安全审查等领域的监管竞合
多部监管数字经济的国家法律法规近年来已相继出台。对于平台企业而言,可能面临反垄断执法部门、数据监管部门与国家安全审查机关跨部门的联动执法,市场竞争、数据安全、跨境数据等重点问题是聚焦点。
企业应对重要、敏感交易开展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同时,开展数据安全与国家安全审查评估等各项评估,加强完善内控管理体系,强化平台自身主体责任。
(二)强化算法与数据合规
响应监管要求,平台在数据收集和处理、平台规则、算法技术透明度等方面都被赋予了更高的合规义务。互联网企业应着重关注“算法共谋”相关风险,增强算法的透明性、公平性、可解释性,做好事前防范,有意识地避免通过算法从事违法的垄断协议行为,提前评估商业模式的出发点和合理性,预测可能产生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是否可能损害消费者利益等。
(三)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融合
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已经成为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新动能。对于互联网企业而言,在数据要素赋能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未来的发展方向,一是加强技术创新,加快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操作系统、处理器等领域技术研发突破,着力激活数据要素价值,不断提升国际化发展水平;二是稳就业,以平台企业发展带动中小微企业纾困,赋能实体经济,以推动数字红利惠及更广大人民群众为根本目的;三是积极推动企业出海业务,开展数字经济领域的全球合作,持续增强我国在数字经济全球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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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 刘雪莹 实习生 肖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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