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对安庆供水集团原党委书记、总经理游桂林挪用公款、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被告人游桂林利用担任供水集团党委书记、总经理职务的便利,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6000万元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
2007年至2019年,被告人游桂林利用担任安庆市自来水公司、安庆供水集团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副经理、总经理职务的便利,在工程发包、物资采购、人事管理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巨额贿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游桂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性活动,数额特别巨大,且未退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退缴受贿赃款,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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