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缴费比例,让老百姓似曾相识,却又很陌生的历史性话题_缴费_单位_缴纳

什么是社会保障的保险费率?在整个网络上,到处都是关于社保缴费比例的文章,在工作中的人,几乎也是人人都在缴纳社保,并且每个月都会被扣除。对于社保的缴费,大家好像都知道,但是到底是如何扣除的,用什么比例和基数来扣除的,谁也说不清楚,一脸的迷茫。因此,我认为这是一个大家既熟悉又陌生的话题,就算讲上一千次,仍然有许多人不太明白。

虽然从2011年7月1日起,到现在已经过去了十多年,从1991年国务院做出的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到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再到200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从探索试点、稳步推进、逐步完善,已经走过了30多年的发展历程,从这个意义上讲,这是一个老话题,是一个历史的话题。

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历程中,根据国发(1991)33号的要求,社会保障体系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分担,同时,个人还需要支付一部分费用。但在此文件中,当时并未规定单位缴费比例,而是将单位缴费的比例规定权力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但个人缴纳比例是有明确规定的,不超过本人工资的3%。

直到一九九七年,国发(一九九七年)二十六号,才有了新的规定,企业缴纳的保险费,不得高于该企业的总保险费率,再高的话,必须要经过劳动部的审批,所以,企业缴纳的保险费率,只有百分之四,然后以百分之十的速度递增,直到百分之八,也就是2005年,企业缴纳的保险费率,已经达到了百分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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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5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基本确定了一个相对固定的缴费标准,也就是单位缴费比例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0%,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总额的8%。这一比率将在2019年之前生效。2019年4月1号,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将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

将失业保险的保险费率从2%降到1%,并对企业和个人分别提高到0.5%。将对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各项费用进行下调,并对城镇职工的平均工资进行调整。以省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础,对其进行加权计算得到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对社保个人缴费基数的上下限进行了核定,对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进行了合理的下调。

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依然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精神,在全国统一的缴费比例为8%,其中,用人单位为6%,职工个人为2%。但是,各地区可以依据统筹地区医保基金的收入和支出,实行“以收定支”、“略有盈余”的政策;企业是以企业为单位,按百分之零点五的比例缴费,不需要个人缴费。

总而言之,在我国社会保险的缴费过程中,基本养老保险是按照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的方式缴纳的。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6%,职工个人是按照本人实际工资的8%缴纳。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参保人员应按其基本工资的0.5%缴纳,参保人员按其基本收入的0.5%缴纳;工伤保险费由企业承担,不需要个人承担,应根据企业的特点确定其承担的费用;对参保人员和参保人员的参保人员,参保人员按其基本工资的6%缴费;生育保险和医保是统一缴费的,是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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