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青彦发声,曾就叶婷事件报案,答复令人意外_立案_事件_杞县

#头条创作挑战赛#

刚刚,曾在“叶婷事件”中披露大量关键信息的主播“热点打假”,再次发布重要视频。

视频为博主探访“叶婷事件”中的重要当事人——刘青彦。也就是叶家姐妹,在实名举报视频中,反复提及的“凶手逍遥法外”的当事人。

刘青彦

视频中,博主问刘青彦,在“叶婷事件”发酵中,有没有去派出所报案。刘青彦给予了肯定的答复,称“俺去了,去了”。

问及当时的答复是,刘青彦口述的是“当时他说跟我没关系。”

刘青彦

不知道这个说法,是刘青彦表述不清,还是就是答复的原话。笔者十分费解,到底是受理立案了,还是自行处理,没立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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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有情况来看,12月6日,杞县警方就证实了将相关视频的发布者“叶婷”,带回调查。

我也不禁要问,既然已经介入调查,并且在联合调查组发布的情况说明中,也明确指出叶婷几姐妹所说的“刘青彦参与殴打却逍遥法外”系不实内容。

并且,在带走调查叶婷的原因中,明确写明是叶家几姐妹“歪曲事实”,“持续发布不实言论”,“误导舆论”。

图片源于杞县联合调查组发文截图

这些都说明,相关方面已经介入调查,并做出了认定结论。而对于当事人,也就是涉嫌被诽谤、诬告的刘青彦,主动报案,为什么会得到“跟你没关系”的答复呢?

笔者分析:①该事件已由杞县警方立案调查,所以派出所不再受理。②派出所已经做出处罚,不再受理。③派出所认为没有达到立案的标准。

目前的情况是,12月8日,叶婷已经被警方送回,其家人称是“取保候审”,但警方一直未回应,有联系过叶家人的律师称并没有“取保候审”。而包括叶家二姐叶焕焕在内的其他事件当事人,也没有任何被调查调查的相关通报!

不管是上级已经立案,还是本级认为达不到立案标准,都应该给当事人说清楚,特别是解释好法规依据。

如果是上级立案调查了,那还情有可原。但如果是主观上,做出不予立案的结论,是否妥当呢?

根据杞县官方通报来看,针对家属的疑问,警方曾已经多次与其沟通,介绍案件进展情况。这说明,对于刘青彦没有参与的事实,叶家姐妹是清楚的。

但从今年下半年,特别是12月5日疯传的视频中,叶冰艳的原话是“最初与我爸发生口角行凶的暴徒刘青彦至今逍遥法外……”

叶冰艳实名举报视频截图

而在12月8日,叶家二姐叶焕焕,在已经看到杞县联合调查组发布的情况说明后,再一次公开说“凶手刘青彦至今逍遥法外”。

叶焕焕实名举报视频截图

并且,两人均表示,自愿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其中造谣诽谤罪立案标准之一:

行为人发布的诽谤信息在网络上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

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而从叶婷姐妹的行为来看,其在警方明确告知刘青彦未参与的情况下,持续在网上传播刘青彦是“凶手”的信息,其传播量远远高于亿级了。

另外,随着该事件的持续发酵,不仅对刘青彦、村支书等人的名誉造成了严重损害,并且公开对官方的辟谣信息进行污蔑,严重损害了政府公信力,严重损害了执法机关的形象,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

试问,在铁一般的事实面前,她们的行为难道还没有达到立案标准吗?她们的行为还没有构成“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吗?

叶婷和母亲

作为当事人的刘青彦,在得到官方的辟谣认定的情况下,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立案调查,这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诉求,应当认可。

如果上级机关,已经提级介入了该事件的调查,我们坚决支持,并且静待相关的处理结果。

如果相关单位,认为“叶婷事件”不涉嫌违法犯罪,不予立案,也请给公众一个明确的告知。

同时,围绕整个“叶婷事件”,显然还并不止刘青彦、村支书的事情,还有诸如“寻人启事”“装疯卖傻”“威胁警务人员”等等事件。还是那些跟着推波助澜、误导舆论的自媒体作者们。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法律理应得到伸张,也恳请相关方面重视“叶婷事件”带来的严重危害和深远影响,切不可大事化小、息事宁人!

只有对网络造谣、诽谤事件,雷霆手段、露头就打,才能还网络事件以清净,才能还受害群众以公平!

#河南叶婷事件最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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