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2月10日讯 竞赛活动应坚持公益性原则,确保“零收费”;竞赛以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得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为规范管理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社会竞赛活动,切实减轻中小学校、中小学生和家长负担,近日,省教育厅等九部门联合下发《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社会竞赛活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自2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不在名单内的竞赛项目属“黑竞赛”
《办法》所称的竞赛活动,是指鼓励中小学生完成发展目标,按照一定规则和程序举行的竞争性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比赛、竞赛和有竞争性的展览、展示、展演、展评、文化节、艺术节等。其组织主体(主办方)应为在省委编办、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正式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办法》指出,自2023年起,竞赛活动每三年组织一次申报受理和审核。申请举办竞赛活动应当提供组织主体(主办方)的正式申请函件,以及法人登记证书等复印件,如组织主体为社会组织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履行重大事项报告。
据悉,省委编办负责对主办单位为事业单位的登记注册情况予以确认。省民政厅负责对主办单位为社会组织的登记注册情况提供查询或予以确认。省委宣传部、省科技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团省委、省科协负责对本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系统内归口管理单位、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开展的赛事活动举办方资质进行查询,并对竞赛活动申请进行初审,汇总后向省教育厅统一提交申报资料。省教育厅或受托专业机构负责对省级教育类社会组织及其他直接向其提出申请的举办方进行资质查询,并对所有申请举办的竞赛活动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审核结束后,省教育厅将审核通过的竞赛活动汇总后统一编号,在省教育厅官网公布。同意举办的竞赛活动,有效期限原则上为3年,在此期间每年举办不得超过1次,而不在发布名单之列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社会竞赛活动一律不得举办。
竞赛活动坚持公益性,做到“零收费”
《办法》强调,竞赛活动应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主体(主办方)应周密制定竞赛活动实施办法,确保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成本费、工本费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做到“零收费”;不得指定参与竞赛活动时的交通、酒店、餐厅等配套服务;不得通过面向参赛学生组织与竞赛关联的培训、游学、冬令营、夏令营等方式,变相收取费用;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资料、书籍、辅助工具、器材、材料等商品;不得面向参赛的学生、家长或老师开展培训;不得借竞赛之名开展等级考试违规收取费用。赞助单位不得借赞助竞赛活动进行相关营销、促销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或组织学生参赛的学校转嫁竞赛活动成本。
同时,坚持自愿、平等原则,竞赛以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得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在竞赛产生的文件、证书、奖章显著位置标注省教育厅批准文号以及“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等字样。
■全媒体记者 杨斯涵 黄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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