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
2022年2月26日,湖南省常德市一名七岁的男童在家中坠亡。据案件显示,死者小尹父母在他三岁时离婚,小尹生前一直跟随母亲尹某一家生活。
事发前两日也就是2月24日,小尹外婆打电话给小尹父亲郭某,两人说好明天由郭某接小尹放学,但当日郭某却叫女友向某去接小尹放学回家。2月25日,待小尹睡着后,女友向某曾联系郭某说:想要出门,朋友约自己出去玩,父亲郭某明确表示不同意。但向某还是选择外出应酬,因怕被男友责备未与其说明。
2月26日0点40分左右,女友向某回到住所发现孩子小尹不见了,随即通知父亲郭某,郭某随后赶回家中小区寻找。四十分钟后,郭某在卧室窗外楼下一侧的草坪上找到了孩子,随即拨打急救电话并报警,但小尹还是因伤势过重去世。
经过警方现场勘验及检验,事发当日,父亲郭某午睡起来后将卧室飘窗打开,女友向某出门前也没检查卧室飘窗是否关好。综合分析后认定小尹系高坠死亡,排除刑事案件。小尹母亲得知此事后悲痛不已,随后向当地法院起诉小尹父亲郭某和其女友向某共同赔偿各项损失9884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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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判决,因小尹做出危险行为导致自身坠亡,父母作为监护人对于小尹的死亡后果需要承担一定过错,遂不认同小尹母亲提出全部费用赔偿,其可主张赔偿款为48万。女友向某需要承担部分责任,赔偿小尹母亲29万元,因为父亲郭某本身为权利请求人又是小尹监护人,基于监护权的不可分性,故父亲郭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判决结果,小尹母亲与女友向某均不服上诉。小尹母亲认为向某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48万元。小尹父亲郭某作为另一法定监护人,也应对其进行适当经济补偿。女友向某则认为,自己仅有一般过失不应承担责任,顶多承担10%的责任,也就是说撑死就赔4.8万元。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应由女友向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父亲郭某需要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向某需赔偿小尹母亲29万元,即48万60%的赔偿,由于一审时小尹母亲认同郭某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结果,上诉时仅要求向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二审判决结果:郭某需要承担次要赔偿责任与小尹母亲上诉请求无关,所以二审法院不予处理。
本案存在两个争议点,其一,为什么小尹母亲所提出的98万元赔偿要被减半?其二,郭某将孩子委托给女友照管,孩子坠亡他要不要负法律责任?
为什么小尹母亲主张的赔偿款会减半?
已知小尹死亡后果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98万元左右,但小尹母亲尹某和父亲郭某离婚后,都是死者小尹的共同监护人,对小尹负有监护责任,小尹母亲在此事中属于共同监护人中作为单方监护人主张权利,遂一审法院、二审法院依法确定尹某仅可就主张98万赔偿的50%份额来主张权利。
当然,如果小尹父亲郭某提起另外那50%份额的赔偿,向某可能会赔得更多。同理,也因为郭某既是监护人也是权利请求人,所以一审法院才会没有判决郭某承担赔偿责任。
郭某是作为另一监护人,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应该。
郭某作为儿子小尹监护人之一,与小尹外婆说好放学接小尹回家,可视为一种口头承诺。郭某临时变卦没去接孩子,而是让女友去接,在明知女友可能会外出将孩子独自留在屋内,孩子可能会有安 全隐患的情况下,没有向女友确认她是否真的没有外出,孩子是否安 全。但考虑到郭某相较于向某的过错程度较轻,遂二审法院认为郭某对小尹的死亡负有次要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因看管不当导致孩子死亡,情节严重,严重失误的,可能会触犯过失杀人罪,甚至故意伤害罪,不管其是不是监护人都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好了,今天的案例小包拯就先分析科普到这里,大家还有什么其他法律问题欢迎留言评论告诉小包拯哦~
本期文章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 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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