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法院二审传票、应诉通知书等文书。
●对上市公司影响:目前公司控股子公司恒泰汇金已收到法院传票,二审尚未开庭,二审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以下简称“天津农商行”或“原告”)起诉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恒泰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汇金”或“被告”)及第三人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新华航空”或“第三人”)抵押合同纠纷一案,经一审审理已由一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原告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2022年12月20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相关公告。
近日,公司收到控股子公司恒泰汇金转发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应诉通知书等文书,该上诉案件将于2023年4月4日开庭审理。
二、传票主要内容
案号:(2023)琼民终61号
案由:抵押合同纠纷
当事人:天津恒泰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
传唤事由:开庭
开庭时间:2023年04月04日09时00分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诉讼二审尚未开庭审理,后续二审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该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11日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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