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 (中发[2021]30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 (鄂发[2021]26号)《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十堰市委、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十发[2022]11号)精神, 一体化建立生育、养育、教育政策体系,释放生育潜能,促进房县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结合房县实际,房县人民政府出台《关于鼓励生育的六条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 从生育奖励、育儿补贴、住房保障、生育休假等方面推出一系列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根据《意见》,房县户籍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新生儿户籍登记在本县,分别一次性给予2000元、10000元的奖励;
房县户籍生育三孩的家庭,新生儿户籍登记在本县,每月发放500 元育儿补贴,直至幼儿满3周岁;房县户籍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在县城、集镇购商品住房(不含二手房、小产权房),生育二孩家庭购房奖补 25平方米,生育三孩家庭购房奖补50平方米,孩次可叠加享受;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生育一孩、二孩、三孩的分别享受产休假5个半月、7个月、8个月,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休假期间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照发;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年分别享受累计10天育儿假。
在房就业的并与企业具有稳定劳动关系(连续工作三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生育休假期间的工资,由企业按劳动合同工资标准足额发放,县财政按每人每月1520元标准对企业给予补贴;
生育二孩、三孩的女职工,专业技术人员符合职称评审基本条件的,可不占岗位职数,初级职称直接评定,中、高级职称优先向上推荐;在岗位聘任时,符合岗位晋升基本条件的,可不占岗位职数,优先聘任;在职员等级晋升时,生育三孩的晋升六级(含六级)以下职员、生育二孩的晋升七级以下职员符合县以下职员制晋升基本条件的,可不受单位职员职数限制,优先聘任到高一级职员等级,每人限享受一次奖励政策。
此外,房县将新建200多个妇幼托育服务中心;每个乡镇建成一所托育服务中心 (托位数不低于20个、验收后给予10万元奖励 );按需建设村级托育服务所 (验收后给予5万元奖励);鼓励民营资本建设托育机构(托位数在20个以上的验收后给予5万元奖励 )。
据了解,《意见》从2023年2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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