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红十字会条例》系列解读之十九_标志_捐赠_冠名

2019年11月27日,《江西省红十字会条例》经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1月1日公布施行。省红十字会依法治会办启动《江西省红十字会条例》系列解读专题,对法规部分重点条款进行深入解读,便于全省各级红十字会学习领会和宣传贯彻。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红十字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对以上红十字命名、冠名的单位使用标志和名称情况进行监督。

解读

本条是关于红十字标志和名称使用监管的规定。

明确红十字标志和名称使用的监管主体,有利于将红十字标志和名称使用、保护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增强法律法规的操作性和权威性。

本条规定在明确政府实施监管权的基础上,进一步具体明确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为具体监管部门,同时规定红十字会协助实施监管,从而保证了这种监管能够落到实处。

一、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为监督管理主体,具体监督管理内容以及对违反行为的处罚规定。201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五款、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对使用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市场监管部门予以制止和处罚。对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的,则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严重的按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关于红十字会对以红十字命名、冠名的单位使用标志和名称情况进行监督

在冠名医疗机构方面,依据《冠名红十字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各级红十字会指导、检查、监督冠名医疗机构开展相关工作,每年对冠名医疗机构进行考核,同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责令其整改。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则可以按程序报备撤销其冠名:(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二)不履行《医疗机构冠名协议》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十三、十四条之规定,未正确使用冠名名称与红十字标志,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四)给红十字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损失的;(五)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

对于授权合作相对方,根据《红十字(会)名称和标志授权使用管理规定》,省级、地市级红十字会分别对本辖区内红十字系统在对外合作中授权合作相对方使用红十字(会)名称和红十字标志进行管理和监督。

来源:《江西省红十字会条例释义》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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