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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卫生健康委2022年8月17日于北京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记者提出了“生育津贴的发放有地区提出了结婚证等前置条件,让一些未结婚但已生育的女性办理生育津贴可能存在障碍,是否考虑统一消除这些门槛?”的问题。
国家医保局回复:
社会保险法遵循权利和义务对等,只要履行了生育保险的缴费责任,国家层面在待遇享受方面是没有门槛的,而且在经办服务清单上,关于享受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所需提供的相关材料也不需要刚才您说的那些材料。
在广东,2021年12月1日修订施行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经删除了“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的规定。
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应当提供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第二十五条规定,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的,应当提供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
但上述规定已被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取代,新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申请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或者生育津贴待遇所需提供的材料,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范的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制度执行。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在全省清单基础上进一步精简办理材料、简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实施一次告知、一表受理、一次办好。
在广东省医疗保障局2023年1月1日施行的《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2版)》“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一栏中,均未要求提供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
在2022年7月1日施行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第十一条、第十六条中,员工办理生育保险定点或办理生育医疗费报销时,均未规定需要员工提供符合计划生育的证明
在广州,2019年11月21日施行的《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应当提供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但是该办法已在2022年12月1日《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广州市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施行后废止。
2022年12月1日施行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就医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参保人员办理零星医疗费用报销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范的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制度有关规定办理。
故根据现行新规定,
在广东,未婚生子的女员工,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上不应存在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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