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公布20起典型案例!_当事人_消费者_监督管理局

3月9日上午

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行新闻发布会

公布了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

2022年消费维权执法和消费维权调解典型案例

详情如下

2022年消费维权执法

“十大”典型案例

一、滦州市某合作社未取得生产许可从事腌制咸菜生产加工活动案。2022年1月26日,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投诉举报,反映滦州市某村内有一未经许可擅自进行咸菜腌制的食品加工场所。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秋擅自从事腌制咸菜的生产加工,至查获时止腌制咸菜未售出,违法生产的腌制咸菜共22.5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腌制咸菜22.5吨、罚款10.12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滦南县某面包店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的商品案。2022年2月14日,滦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滦南县某面包店在快手直播中销售涉嫌侵犯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等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的商品。经查,当事人自2022年2月10日开始在其店铺微信和快手主页上发布有“2022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半翻糖”字样的宣传内容,并配有“冰墩墩”形象的蛋糕图片。当事人在未取得“冰墩墩”奥林匹克标志的使用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制售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的蛋糕,其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滦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给予罚款0.8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乐亭县某中西医诊所虚假宣传案。2022年8月31日,乐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投诉举报,反映某中西医诊所在宣传激光治疗仪的过程中,涉嫌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自2022年8月16日开始,通过播放幻灯片的方式向在其诊所内做免费艾灸治疗的老人们讲解推广激光治疗仪,其内容包括“激光血氧治疗冠心病”、“量子激光血氧治疗仪心脑血管疾病的克星”和“量子激光血氧治疗仪用自己的血治自己的病”等。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仅提供了其经营的激光治疗仪“适用于肩周炎、腰肌劳损、颈椎病、痛经、坐骨神经痛、风湿性关节炎的辅助治疗”的相关手续,未能提供该仪器治疗疾病的相关证据材料。当事人宣传其经营的激光治疗仪能够治疗疾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乐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丰南区某茶叶店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白茶案。2022年10月13日,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投诉举报,反映丰南区某茶叶店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白茶。经查,该店内有举报人所述生产日期为2015年5月10日的白茶茶饼,产品标注的产品执行标准为GB/T31751(实施日期为2016年2月1日),产品标注的生产日期早于产品执行标准的实施日期,存在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问题,同时该店负责人当场不能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该批次白茶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涉案物品、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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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公司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营案。2022年7月25日,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公司食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路北区某烟酒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2021年12月30日,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投诉举报,反映路北区某烟酒商店销售的汾酒30年高度白酒外包装的鉴定码与出厂日期不相符,怀疑是假酒。执法人员将消费者剩余的白酒及外包装寄往商标持有人山西杏花村汾酒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鉴定。经商标持有人鉴定,该产品外观特性、生产信息与商标持有人相同产品特性不符,属于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给予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迁安市某医院未经审查发布涉及医疗技术、疾病名称的虚假广告案。2022年9月14日,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反映迁安市某医院在其网站宣传一患者妇科手术成功案例的广告,并附有网站宣传截图。经查,该医院无法提供网站发布医疗广告的相关审查证明材料。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涉及医疗技术、疾病名称的广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给予警告、罚款0.18万元的行政处罚。

八、曹妃甸区某药店高价售卖感冒药、退烧药案。2022年12月14日,曹妃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反映某药店高价售卖感冒药、退烧药和连花清瘟胶囊。经查,该药店在未制作价签、未公开标示价格的情况下,以口头价格销售药品,同时销售布洛芬缓释胶囊和蒲地蓝消炎片在成本未增加时大幅度提高售价,销售连花清瘟胶囊时成本有增加但售价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曹妃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0.3334万元的行政处罚。

九、海港经济开发区某母婴用品生活馆销售侵权洗衣香皂案。2022年2月21日,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接到投诉举报,反映某母婴用品生活馆销售侵权的保宁皂。经查,该店现场销售保宁米迪恩株式会社生产的B&B抗菌洗衣香皂婴幼儿衣物洗涤用(甘菊香)48块、婴幼儿衣物洗涤用(洋槐香)83块。经保宁米迪恩(中国)商贸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销售的保宁米迪恩株式会社生产的B&B抗菌洗衣香皂婴幼儿衣物洗涤用(甘菊香)、婴幼儿衣物洗涤用(洋槐香)系假冒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物品,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玉田县陈某未经依法核准登记擅自开办眼保健店案。2022年2月17日,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反映某眼保健店无照经营。经查,当事人陈某自2021年12月起,至2022年2月17日被查获时止,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青少年眼部按摩保健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规定。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无照经营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0.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消费维权调解

“十大”典型案例

一、郭某在唐山某商场订购实木家具售后维修案。2020年10月8日,消费者郭先生在唐山某商场订购床、衣柜、床头柜等一系列实木家具,按照约定2021年初到货,使用中家具陆续出现不同程度的开裂,售后上门维修一次,但之后其它部位又出现开裂,消费者再次找到售后,售后答复可以维修,但是需要收费。消费者认为家具还在保修期内,售后收费不合理,于2022年10月份到唐山市消协进行投诉。经市消协调解,依据《消法》相关规定,消费者及商场、售后三方协商一致,由商场和售后为消费者免费维修家具。

二、张某购买的新车出故障引发的维修补偿案。2022年9月21日,消费者张先生投诉称,自己2022年8月31日在迁安市某品牌汽车4S店购买一辆汽车,花费9万元左右。9月19日上午,上班途中新车自动熄火,张先生将车拖至4S店,经检查发现是燃油泵故障,张先生认为车刚买20天就出现故障,而且还耽误上班,要求换车并赔偿损失,4S店给出的方案是更换燃油泵,不负责赔偿。经迁安市消协调解,依据《消法》和《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4S店同意为张先生尽快更换燃油泵并赠送两次基础保养,消费者表示满意。

三、王某在唐山路北某美容院美容退款案。2021年11月,消费者王女士在朋友推荐下,在唐山某美容院陆续做了提眉、双眼皮和除皱等美容项目,共计花费1万多元。随后,鼻子和嘴部出现变形、疼痛,美容院负责人表示为正常现象,一段时间过后就会恢复,但是很长时间后仍不见好转。王女士认为自身权益受到极大侵害,找到商家要求其退赔各项费用,商家拒绝了王女士的要求。经路北区消协多次调解,依据《消法》,商家一次性退还王女士各项费用共4000元。

四、谷某在丰润区某健身房受伤赔偿案。2022年8月10日,消费者谷先生投诉称,自己于2021年6月23日在丰润区某健身房游泳健身时,该健身房突然停电,因光线过暗,消费者右脚磕绊换衣间门槛,造成右脚骨折。就医期间健身房负责人只垫付了部分药费,剩余药费均由消费者自付。消费者出院后就剩余药费、误工费等补偿问题,多次与经营者进行沟通,但经营者一直未给予相关补偿。经丰润区消协调解,依据《消法》,经营者赔偿消费者相关费用共35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五、田某在滦南县某生鲜超市购买鸡翅赔偿案。2022年2月2日,消费者田女士在滦南县某生鲜超市购买一袋鸡翅,回家清洗时发现鸡翅有异味。消费者认为商家应对自己出售的食品安全负责任,要求商家进行赔偿,多次交涉无果。经滦南县消协调解,依据《消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经营者赔偿消费者3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六、多名消费者因开平区某加油站停止营业,加油卡无法使用退卡案。2022年2月22日,开平区消协相继接到100余名消费者投诉,区内某加油站发行的加油预付卡无法退卡。经初步调查了解,因该加油站法定代表人与经营者之间产生经济纠纷遭到断电,导致加油站连续多日无法正常提供加油服务。开平区消协随即联系该加油站经营负责人到现场详细说明情况,并要求其在加油站显著位置张贴情况说明公示,公布联系电话。经过多次调解,消费者与加油站达成和解,加油站已恢复正常营业。消费者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并赠送锦旗表示感谢。

七、韩某在遵化某养生馆体验保健服务退款案。2022年8月12日,消费者韩女士在遵化市某商场购物时,被某养生馆人员宣传引导体验保健服务,期间禁不住服务员营销,先后通过向亲友借款5300元、个人花呗借款3000元、微信支付800元,共向商家转帐9100元,购买保健服务项目及相关产品。回家后,因其感觉身体不适,向商家提出退款,商家要求扣除30%,只退6370元,韩女士认为不合理,8月31日向遵化市消协寻求帮助。经遵化市消协调解,依据《消法》,养生馆退还消费者8900元。

八、左某在乐亭某洗车店办理的洗车卡因老板更换不能再使用案。2022年2月7日,消费者左先生投诉称,自己于2018年在乐亭县某洗车店办理的洗车卡,可洗车12次,还剩8次未使用,商家称更换了老板不能继续使用,消费者不认可经营者的行为。经乐亭县消协调解,依据《消法》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商家同意左先生继续使用该卡洗车,消费者表示满意。

九、张某在玉田某游泳馆办理的会员卡被无故激活退款案。2022年6月10日,消费者张女士投诉称,自己2022年1月21日在玉田县某游泳馆办理会员卡并签订协议,因疫情一直没有去馆里开卡,但到3月份,却被告知自己办得会员卡已被激活1个月有余。根据合同约定,开卡时需要会员带着身份证及复印件并为会员拍照才能激活,张女士认为自己没有亲自到场激活会员卡,对自动激活的方式不认可。经玉田县消协调解,依据《消法》,商家全额退还消费者购买会员卡款项1900元,消费者将商家赠送的大礼包完好无损的退回。

十、卢某在丰南区某店理疗按摩退款案。2021年11月,消费者卢女士在丰南区某商场超市入口,经某美容院营销人员推荐介绍,免费体验背部按摩一次,并听信服务人员有关“卢女士的颈椎僵硬、富贵包可以通过按摩理疗消除,对乳腺增生、乳腺结节也有一定作用”的宣传,花费15800元办了理疗卡。办卡后卢女士先后理疗两次,每次都感觉心脏不适,店员称为正常排毒过程。因不放心便去医院就诊,未发现异常。但医生告知其乳腺结节是不易改变的,劝其不要轻信商家介绍,建议停止肩颈按摩理疗,到正规医院就诊。随后,卢女士找到商家要求退还剩余费用,遭到拒绝。经丰南区消协多次调解,依据《消法》,商家退还卢女士剩余费用14300元,卢女士表示非常满意。

编审: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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