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商事改革的进一步推进,针对市场采购贸易特点,政府相关部门也联合打造了一个集市场采购、跨境电商、外贸综合服务等新业态融合发展的生态体系,为广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搭建起开拓国际市场的桥梁,极大地激发了市场活力。然而,不法分子也很快嗅到了其中的“商机”,开始利用政府平台注册备案的便利性,注册设立公司后将自身包装成“优质企业”,开立银行账户后为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转移资金,对银行的对公账户开立审查、风险管理、账户服务等方面发起新的挑战。
一、风险情况
不法分子注册成立贸易公司,并在东莞市市场贸易采购平台申请注册平台商户,将上述公司包装成政府平台类“优质企业”,后上述公司法定代表人前往某银行网点,称已在东莞市市场贸易采购平台和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注册备案,申请开立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并以“市场贸易采购业务量大”为由申请调高网银交易限额。相关银行工作人员通过相关渠道核实备案情况属实后,认为上述公司已经由商务部门上门核实,并已通过东莞市市场贸易采购平台资格认定,从而放松警惕,未进行进一步深入尽调,便为其开立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及开通大额非柜面交易渠道限额。相关账户开户一个月内便因涉嫌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被多个公安机关冻结。后经排查核实,相关账户最终确认为涉案账户。
二、交易特征
(一)分散转入、集中转出、私转公比例高。涉案账户交易106笔,其中贷方交易79笔,涉及76个账户,个人账户75个;其中借方交易27笔,均转入另一企业账户。
(二)快进快出,规模账户不留余额,过渡性明显。
(三)交易对手无关联性,多为跨行交易。
(四)资金交易规模、频率与企业资产实力明显不符。
三、存在问题
(一)对政府平台类企业警惕性不足,开户时未严格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开户银行在政府平台类企业银行账户开立时,未全面了解审查客户身份和企业实际情况,尽职调查流于形式,未及时发现并审查企业可疑状况,致使不法分子得以伪造“优质企业”轻易开立对公账户;银行经办人员在核查时惯性思维认为是政府平台准入客户,放松警惕,致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二)未按照“风险为本”原则,审慎开通非柜面渠道或限额设置。银行经办人员对政府平台类企业放松警惕,未综合考虑尽职调查情况,盲目信任客户话术,未严格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为调额依据,就随意为相关企业设置限额或办理调额,账户交易未及时开展核查和管控,进而给犯罪分子转移涉赌涉诈等非法资金提供了可乘之机。
四、措施建议
(一)压实责任,加强存量账户倒查和拓展排查。
提高站位,克服麻痹思想,压实账户主体责任。谁的客户谁负责,针对未履行客户尽职调查职责的、对账户排查不严出现新增账户涉案的、员工涉及账户买卖等情况的违规违纪人员严肃查处、严厉问责。
(二)严格把好开户关,扎实开展开户前的尽职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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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程序性审核企业开户证明文件、开展形式化问询,通过综合运用人行、政府相关公示平台和行内数据资源,开展事前风险排查,多维度深入调查企业相关情况,审慎判断其开户合理性, 扎实开展开户前的尽职调查工作。对于政府平台类企业,应利用多渠道信息对其实际情况进行交叉验证,如企业成立时间与背景、经营者从业经验等,严格审核企业开户意愿,严格防范对公账户业务风险。
(三)严格落实账户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强化非柜面交易渠道签约管理。
严格按照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加强企业新开户限额设置、存续期调额和电子银行交易额度变更尽职调查,排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上门调查经营情况、账户余额、交易流水合规性、网银额度设置合理性等内容,合理设置网银、单位结算卡、电子银行支付限额,审慎处理企业调增交易限额申请,确保企业交易限额与客户身份、企业经营状况相匹配。
(四)强化账户全生命周期管理,严格落实开户后回访制度及持续身份识别。
严格落实客户身份持续识别要求,按要求做好定期回访,对于开户后长期未发生业务、账户资金交易异常、变更单位主要信息或经营范围前后差异较大的客户,特别是账户交易具有分散转入、集中转出、资金不留存、私转公比例高等特征的,应安排专人上门到其实际经营地址或采取其他有效手段进行核查。存在异常的应及时做好管控措施、客户风险等级调整和报送可疑交易报告等工作。
(五)充分利用系统功能和科技手段,提升风险防控能力。
充分利用总行账户全生命周期、年检易、企业信息联网核查和人行、政府相关公示平台等系统功能;持续运用科技手段加强风险监测模型研发,加强对辖内存量异常账户的监测,提高账户排查的精准度。对相关系统的提示告警及时排查、及时处置,构建人控与机控相结合的防控矩阵,切实提升风险防控能力。
(六)加强风险警示和账户风险管理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定期发布涉案或堵截案例学习,及时总结结合内外部形势的要求及不断变化的账户风险特征,提升辖内各营业网点账户反赌反诈风险识别和防控能力。
(七)加强反诈宣传和客户风险提示。
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加强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同时,加强对客户的风险提示,告知其贩卖对公账户的危害和严重后果,提高社会公众和企业依法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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