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逼“接客”替男友还债。七名行为人,一名嫖娼,一名强奸、五名轮奸!_刘某_有期徒刑_强奸罪

女子被逼“接客”替男友还债。七名行为人,一名嫖娼,一名强奸、五名轮奸!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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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在江西九江,男子毕某因打牌欠刘某、朱某一万四千余元迟迟未支付。去年9月7日,刘某与朱某两人到毕某住处讨要。毕某没钱给,然后刘、朱两人提议让其女友夏某去“接客”赚钱来还,刘某不同意。于是两人对毕某拳打脚踢,夏某上去阻止也被两人打了几拳。在两人的威胁下,夏某应允。

于是,刘某提出与自己发生关系可以减掉2000元,说完就拉拽着夏某到房间强行发生性关系。事后,朱某也以相同方式对夏某实施性侵。

之后,两人用手机招缆了简某、顾某、郑某、翁某分别来到毕某住处,每人各支付2000元给刘某,四人都与夏某发生了性关系。而最后一个到来的是梁某,支付完成后,他进入房间内,先是看夏某样子很狼狈,之后还不停抽泣,于是梁某询问对方,是否不愿意?夏某点头示意。梁某随即离开,刘某说那也不能退钱的,梁某没理会就离开了。

刘某与朱某离开后,毕某报警。随后公安机关将七人悉数捉拿归案。

那么刘某、朱某、简某、顾某、郑某、翁某、梁某都该如何处罚呢?先从最轻的梁某开始说起吧!

一、梁某的行为可认定为嫖娼么?

这个时候是不是很多人认为梁某是七人当中相对“最好”的那个,性质最轻微的,而且他并没有与受害人夏某发生性关系。为何仍然要认定为嫖娼呢?大家先看看以下条文:

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规定,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已经就嫖娼一事达成一致,并且已经支付钱财,不管后续有没与失足女发生性关系,可按嫖娼行为处理。相关处理依据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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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综合本案梁某所起的作用与实际情况,公安仅对梁某罚款500元处理。

二、刘某、朱某涉嫌组织、强迫妇女卖淫罪

《刑法》第358条 【组织、强迫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本案被告人刘某、朱某以受害人男友欠债为由,使用暴力手段强迫夏某进行卖淫,并且两人还通过手机招缆“客人”,已构成组织、强迫卖淫罪。故此,法院以组织、强迫卖淫罪分别判处刘某、朱某有期徒刑七年、六年。

三、刘某、朱某、简某、顾某、郑某、翁某涉嫌强奸罪么?该如何处理?

《刑法》第236条之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从重处理。

本案被告人刘某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已构成强奸罪。鉴于本案实际情况,刘某是本案中的“首恶”,因此应从重处理,故以强奸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九年。数罪并罚,法院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

在明知道被告人刘某对受害人实施强奸之后,朱某、简某、顾某、郑某、翁某等五人依次进房间内,不顾受害人强烈反抗的情况下,仍然轮流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应认定为强奸罪中的轮奸情节。大家千万不要小看这种情节,因为这是量刑十年起步的情节,也就是说朱某等五人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236条之规定【强奸罪】强奸妇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因此,法院以强奸罪对朱某、简某、顾某、郑某、翁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十三年不等。其中朱某因犯组织、强迫卖淫罪被判六年,两罪数罪并罚,法院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

四、个人看法

1、从本案中就可以看出懂法与法盲的区别有多大。七个人当中,梁某是最后一个到的,因为他懂法,在咨问受害人是否不同意后,连钱都不要就赶紧走了,所以他的处理结果仅仅是罚款500元。而另外六名被告人因为不懂法,最轻那个都是有期徒刑十多年,代价实在太大了。因此,建议大家业余时间还是多多学习法律知识。

2、打牌赌博行为不可取。赌博是违法行为,因此并不受法律保护。当因赌博而产生各项纠纷时,一般都会选择私下解决,而这样就往往容易引起其他刑事案件,本案就是例子。因此,大家应当远离赌博。

对本案,你有什么其他看法吗?欢迎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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