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女子被两男子捡便宜,索赔不成报警,两男子构成强奸罪吗?_强奸罪_王女士_老刘

他真的是自己上我们的车的,老刘向民警讲述着,而且我们自行商量都是自愿的,自己送上门的不要白不要了。

近日,上海发生了一件特别奇葩的事,一名醉酒的王女士从KTV出来,站在大街上向路过的车辆来回招手,老刘和他的朋友开着车在路上正常行驶。

突然,王女士从路边跳到车前面,下午老刘一跳,马上停车,王女土很不客气的拉车门,坐上车并指使老刘要去宾馆,老刘和他的朋友看见王女士穿着暴露,而且身上一股酒味知道王女士喝多了,并询问我女士的家在哪里?送她回家,王女士直嚷着说要去宾馆,没有办法了,老刘只能送他去宾馆。

在车上,王女士一直来回摆动自己的身体,并且双手不客气的摸在了老刘和他的朋友身上,勾搭老刘他们身上的邪活起来,而且到了宾馆,王女士拽住老刘的衣服,并不让其出去,看到这样的情况,老刘和他朋友一商量,反正也是小姐,不如做完以后再把钱给了就行。

期间,老刘他们并没有询问过王女士,王女士也没有反抗,在王女人洒醒发现自己失身后,向老刘二人索要3000元用于包夜费用和买避孕药,“真是世界之大,无奇不有”,但是事情发展到这里并没有结束,女子的一系列操作,堪称教科书式的表现。

老刘给王女士转账3000元,一切完事后,双方协商,此事不再追究,属于自愿发生关系,王女士要2人赶紧离开,否则就会报警。

等到老刘2人离开后,王女士立即报警。随后警察将涉案的3人抓捕归案。

最终法院认定,二人违背女方意愿与之发生性关系,已构成强奸罪,且轮流与女方发生性关系,具有轮奸情节,应从重处罚。认定老刘为主犯,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其朋友为从犯,判处有期徒刑10年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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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

本案中的两名男子是否构成强奸罪?

一,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本案中,犯罪男子刘某认为,王女士主动投怀送抱,在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女子也并未反抗,所以刘某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那么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顾名思义就是强行发生性关系,本案中,刘某趁女方酒醉,在女方意识模糊的状态下,强行与女子发生性关系,即已构成强奸罪的基本要素,加上刘某与其朋友轮流与女子发生性关系,其二人已构成强奸罪(四)二人以上轮奸,属情节恶劣,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王女士在索要3000元后,案件是否还属于强奸罪范畴?

曾经有一个案件,一男子趁按摩小姐按摩过程中与其发生性关系,事后女方索要2500元精神损失费,该男子支付2500元后,认为二人已达成买卖合作关系,随即辱骂女方,导致女方报警,最终男子涉嫌强奸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

就本案而言,王女士在事后索要3000元用于买避孕药和包夜,不能认定为女方与男方是卖淫嫖娼行为,即使女方直接索要补偿,哪怕20万、100万,依然不影响强奸罪的定性。

女孩子在外面喝多了酒不仅伤身,还容易遇到危险,

解决问题最根本的方法就是女孩子们要时刻注意,在外面的时候,不要让自己处于喝醉的状态,万一有不得不喝的情况,也要让信任的人送自己回家。

千年以来,对酒的评价都是褒贬不一的,作为一个成年人,要学会甄别什么情况下能喝,什么情况下不能喝。

而且醉酒和发酒疯完全是两个概念,像本案中王女士纯粹是在酒精的作用下,胡乱的在路上拦车导致后面发生了一系列问题。

作为一名女孩,要把自己的人身安全放在第一位,尽量不在外面喝酒,不得不喝的情况下也要坚定信念,掌握好酒量,保护好自己。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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