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牌被“绑架” 实名索赎金_车牌_车主_敲诈勒索

在一件敲诈勒索案件中,刁某、徐某共同拆卸、藏匿18辆机动车的车牌,并以此留条要挟,勒索财物,成功向4名被害人敲诈人民币700元。近日,无锡市锡山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刁某、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自己淋过雨,想撕他人伞。”

刁某和徐某系老乡,两人同在汽修店做过学徒。2021年5月,刁某务工时,汽车车牌被人拆卸并向其留条索财,刁某为避免麻烦,按照纸条信息添加微信,后被索要280元才拿回自己的车牌。事后刁某和徐某调侃,称这真是个发财的“好方法”。2021年9月,刁某和徐某相继失业,两人想起这个“发财”的“好方法”。

经过一番合计,两人趁着国庆假期前后车流量大,在无锡市多地,趁深夜无人之时拆卸停放在路边的汽车车牌并藏匿,还将手写“牌加QQ/微信”等内容的纸条贴在汽车显眼位置,在车主添加社交账号后,称给钱才能获知车牌藏匿位置。因曾在汽修店做过学徒,两人靠着简易的钳子、扳手等工具前后共拆卸18辆车的车牌。

事发国庆假期,有的车主怕补办车牌会耽误工作,对方索要金额也不大,所以给钱自认倒霉。刁某、徐某成功向4名被害人敲诈人民币700元。有的车主在看到纸条后,选择报警。由于刁某、徐某所留微信号是刁某手机号实名注册的,公安机关很快便根据信息查到两人踪迹并将其抓获,两人敲诈所得钱款及藏匿的车牌均退还给相关被害车主。

构成敲诈勒索罪,拘役五个月

无锡市锡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刁某、徐某利用车牌对于车主的重要意义,在藏匿车牌后,让车主为车牌交“保护费”,不交“保护费”车牌将会再次丢失的方式对车主进行胁迫,车主进而感觉受到威胁,在精神上和心理上受到强制,迫使被害人产生畏惧心理,从而基于该心理处分财产即向被告人转账,最终达到了勒索钱财的目的。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特征。

刁某、徐某犯罪所得虽少,但根据《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解释》的规定,2年内敲诈勒索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敲诈勒索。刁某、徐某共同藏匿18块机动车车牌,成功勒索4名被害人,达到了“多次”的入罪标准。因此,刁某、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归案后,刁某、徐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已部分退赔并取得谅解,均可从轻处罚,最终判决刁某、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别和盗贼“谈生意”,立即报警维护权益

机动车号牌是机动车上路行驶的法定标志,是机动车身份识别的载体,车牌丢失导致车主寸步难行,需要至机动车登记地车管部门办理补牌手续,给车主特别是外地车主带来很大不便。本案中的两名被告人就是利用车主的这种心理“谋财”。

法官提醒,广大车主停车时要尽量选择有专人看管或者有摄像头监控等较为安全的场所,不要将车停放在偏僻路段或没人看管的人行道上。如果车牌莫名丢失,且发现车上有索财留言,大家应该立即意识到是被人有意撬走车牌,立即报警。受害人不要想着索取的钱财不多,就选择顺从“私了”,因为“私了”实则是向犯罪分子妥协,受害人的沉默间接纵容了对方,不仅让自己遭受经济损失,还会让偷车牌的盗贼更加嚣张。刁某从被害人转变为被告人,与自己沉默不报警也有一定关系。此外,若车牌照丢失,要通过正规车牌照补办程序进行补办,以免遭受“二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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