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万合商城以红酒为噱头,竞拍方式遭质疑,受害者想退款难!_传销_商城_人员

最近,本网收到知情人士的反馈,被拉进一个叫万合商城的平台宣称做红酒生意收益高,产品可自用,还可以竞拍,结果发现被套路时已经太晚,想退出太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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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再看看当初的招商宣传背景一:

合肥亘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10月18日,法定代表人:刘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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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宣传背景二:

江苏云拍拍卖行有限公司,注定代表人:史万松,成立于2018年5月

招商宣传背景三:

商城用户注册协议显示该平台主体公司为:合肥万合社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企查查显示:合肥万合社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是一家刚刚成立的公司,于今年上个月9月19号刚刚成立的一家,法定代表人:杨猛,100%持股,为一人独资企业。

招商宣传背景一与背景二若有不实,请该2家企业联系合规经营指导,本平台对于以上招商资料已做证据保全。

以上是微信交钱凭证1,都是转给私人账户的

以上是微信交钱凭证2,都是转给私人账户的

《万合商城特卖场公告》协议2022-09-13 23:22:41819

万合商城特卖场版块定位

特卖场为商城平台自主经营/独家经营/总代理等产品的线上批发业务特设版块,是商城代理/经销商唯一的进货渠道。准代理/准经销商与商城平台签订《产品代理经销协议》并在获得邀请后方可进入特卖场,一旦进入既视为已知并认同特卖场制定并执行的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价格、购买方式、委拍流程、流拍判定、提货、活动政策等所有规则。

业务开展规则

一、(T+5)模式规则

1、订单自卖家成功购买之日为时间起算日,如选择委托拍卖的,系统将于第六日开始自动上架销售,委托拍卖服务费使用KTC积分抵扣。

2、T+5规则优势:

a、有效延缓订单溢价速度,保证交易遵循市场规律的合理性;

b、若当日委拍订单未能全部成功售完情况出现时,商城判定为流拍,当日订单按照100%代理价定价委托第三方联盟商家销售;流拍的非当日

其它订单按照代理价70%委托第三方联盟商家销售,订单剩余30%按照实物向卖家发货。有效促进代理/经销商与商城平台紧密合作。

二、(T+1)模式规则

1、订单自卖家成功购买之日为时间起算日,如选择委托拍卖的,系统将于次日(休息日顺延)自动上架销售,期间卖家将获得收益的1%~1.5%,委托拍卖服务费以3%~2.5%HTC积分予以抵扣。

2、T+1规则优势:

a、卖家回款周期短,有利于资金的流动性;

b、若当日委拍订单未能全部成功售完情况出现时,商城判定为流拍,所有订单按照代理价实物发货至该代理/经销商默认地址,规格数量不足整数的按照+1方式补足。商城不仅为代理/经销商提供优质产品,同时开放平台线上销售渠道,有效促进代理/经销商与商城平台的紧密合作。

三、卖家可自由选择结算方式

1、使用银行卡收款;

2、商家码扫码收款;

3、接收兑换积分等。

四、可消费积分获取与兑换积分的使用

1、在商城特卖场“消费积分 ”房间,购买的产品均赠送100.01%可消费积分,商城发货,可开具发票;

2、通过转赠功能获得可消费积分,系统支持免费转赠。

3、兑换积分流通途径:

a、可在“积分兑换”版块兑换各种实体卡、产品;

b、客户之间可流通;

c、第三方联盟商家消费抵扣、可兑换产品委托销售等。

五、万合商城对系统内各种积分的申明:商城余额内的各种积分均是商城为促进商品销售的单项赠予,不具有金融属性,不可变现,HTC/KTC积分仅用于订单委拍时服务费的抵扣,其它积分仅用于兑换商品所用。

本公告于2022年9月26日起生效,此前商城发布的相关条款与此有冲突的,以此公告为准。

合肥万合社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2022年9月25日

公司制度模式相与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

根据“二高一部”在2013年11月14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第一条也规定了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另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章第七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相关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另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刑,新增刑档为“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当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到120人以上或者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累计达到250万元以上的,属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情节严重”的情形,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根据《决定》第5条规定,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000万元以上或者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0人以上或者造成存款人资金损失2500万元以上时,属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2年3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下称《决定》)第13条规定:“通过传销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同时又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目前合肥市场监管局消息,为严防传销活动回流反弹,持续巩固打击传销工作成效,合肥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决定自即日起至5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传销“春季固守”专项行动。

严厉打击以“社交电商”“分享经济”“自用省钱、分享赚钱”为噱头,建立网络购物平台,借助社交软件以人际网络营销的方式进行宣传推广的传销活动;合肥万和商城后面会不会整改?本网会持续关注!

来源:反传救助防诈骗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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