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潍坊,一男子花费20.6万元购买了一辆精品二手宝马,万万没想到,经鉴定,车子是一辆调表车,而且,曾发生过7次事故,男子认为卖车者隐瞒车辆真实情况,属于故意欺诈,遂将对方告上法院,请求退一赔三。
男子赵某准备买一辆二手豪车,某日,他在直播间看上了一辆精品车况宝马525豪华设计套装的轿车,对方保证车子车况良好,若存在欺诈,退一赔三。
看到卖家如此保证,赵某果断花费20.6万元购买了案涉宝马车,双方签订了一份《旧机动车买卖合同》,约定:
一、张某某自愿将宝马旧机动车转让给赵某使用,转让价款206000元。
二、张某某保证该车手续合法,手续齐全有效,发动机、车架号与车管档案相符。如因上述原因导致不能转籍、过户,上牌,张某某必须全款退车,并赔偿赵某相关损失费用。
三、其他约定:此车更名过户(十天左右),此车保证无重大事故、无泡水、无火烧,由于此车二手车,因此不保证公里数。
四、由于所交易车属二手车,车况质量必须当面看清,过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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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赵某交付了购车款项,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当赵某满心欢喜的将车提回家时,没过几天,车子便出现故障,于是,他将车开去了4S店维修,被告知案涉车辆已行驶公里数为16万公里,在其购买之前,曾发生过7次事故。
赵某称,他购买车时,车子的里程数仅为10万多公里,那么,鉴定意见显示的16万公里又是怎么回事呢?疑惑之下,赵某找到张某某询问原委,然而,张某某却称,车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仅十天,他对调表的事并不知情,并将自己的责任撇的一干二净。
协商未果后,赵某将张某某告上法院,请求张某某三倍赔偿自己618000元。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张某某在出售案涉车辆时,是否存在欺诈呢?
赵某主张二手车的行驶里程,属于二手车交易过程中的重要信息,张某某在签订二手车转让协议时,未告知该车的行驶里程,存在欺诈。
关于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故欺诈需要张某某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或者明知自己隐瞒真实情况,会使对方陷入错误意思表示,仍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本案中,案涉买卖合同中明确载明“此车保证无重大事故、无泡水、无火烧,由于此车为二手车,故不保证公里数”,由此可以看出,张某某已在合同中明确告知案涉车辆里程表载明的行驶里程不一定准确,并不存在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故意。
除此之外,案涉车辆虽在赵某购买之前发生过7次事故,但赵某当庭认可已发生的事故中并无重大事故,并且,案涉车辆交付前,赵某曾主动要求到其指定的维修店进行检测,后并未提出案涉车辆并不符合交付的条件。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某不构成欺诈,赵某诉请返还购车款 并三倍赔偿购车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驳回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10660元。
一审过后,赵某提出上诉,上诉理由如下:
首先,机动车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定,应由张某某对车辆质量承担举证贵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第3款规定,机动车属于耐用商品,应由张某某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其次,案涉车辆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张某某承诺该车为精品车,但其隐瞒案涉车辆的真实情况,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
另外,一审法院认为合同中“由于此车二手车不保证公里数”、“车况质量须当面看清,过后无效”有效,但是,该条款为格式条款,应为无效约定。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第一,关于调表方面,案涉车辆使用年限长、转手次数多,双方买卖行为成立的依据为案涉车辆买卖合同,在双方签订的案涉车辆买卖合同中的其他约定部分手写载明“由于此车二手车不保证公里数”,且该条款与张某某提前准备印刷的其他合同条款明显区分,故不应认定为格式合同条款。
而该买卖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签字确认,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根据该买卖合同,在行驶里程公里数方面,张某某并未有欺诈行为。
第二,关于车辆质量问题,该车辆在赵某购买前发生过多次事故,但赵某自认已发生事故中并无重大事故,法律法规中并无关于“精品车”的定义,双方亦未就此作出约定,且赵某曾要求就该车进行检测,在检测后并未提出异议,亦是对案涉车辆质量情况的认可。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张某某在行驶里程和车辆质量方面均无欺诈行为,故驳回了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0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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