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山西榆次:赔付消费者800元重要还是公布鉴定结果重要_生猪_检疫_屠宰

近日网络上有关于晋中市榆次区猪肉质量的问题, 说是疑似猪肉绦虫, 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回应媒体称,当事双方已达成和解,消费者反映的情况还需进一步鉴定,卖肉的商家证照齐全。经相关部门介入调解后,店铺方面赔付了消费者800元,此事已得到解决,消费者也已将发布的视频删除。

通过这个事情,本人想说说自己的看法。

首先猪肉质量如果没有问题,会赔付消费者800元吗?如果猪肉质量肯定没有问题,那就要等鉴定出来再说赔付的事。赔付的事情,关乎企业品牌和监管部门的工作实效。

其次(消费者反映的情况还需进一步鉴定,卖肉的商家证照齐全。)这种文字表述,本人认为是在玩文字游戏。

卖肉的商家证照齐全,为什么只强调商家呢?换句话说,三鹿奶粉事件中的企业,也是证照齐全。

来我们看看我国对猪肉质量是如何管理的呢?

在我国,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猪及其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是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关键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已经2021年5月19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将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十六条:生猪屠宰的检疫及其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生猪、生猪产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足额配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的兽医,由其监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依法查验检疫证明等文件。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的兽医对屠宰的生猪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并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对检疫结论负责。未经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场)。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及生猪产品,应当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所以,这里的重点不是,卖肉的商家是否证照齐全?而是有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去执行。

最后,(消费者反映的情况还需进一步鉴定),请尽快公布结果。

《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山西晋中榆次猪肉质量的问题还会出问题吗?

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不是口号,是需要经营者和监管部门的共同努力,蒙混过关的时代,已经过去了。

展开全文

作者:老白免

特别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分享:

扫一扫在手机阅读、分享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