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辱骂致下属抑郁:微信群不是“骂人群”_王某_黄某_辱骂

□冯海宁

微信群作为多人聊天交流的重要平台,按说,每个人在群里发言都应该文明、谨慎,然而,有企业领导竟然多次在微信群辱骂下属致其抑郁,令人诧异。

据《央广网》4月9日报道,北京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王某,去年1月到张家口出差,被人跟踪堵截,怀疑副总黄某将自己的行程信息泄露出去,于是先在公司例会上言语指向黄某并用“内鬼”等字眼,致其割颈受伤,后多次在微信群辱骂致其抑郁。

最终,北京东城法院认定王某侵犯名誉权,判决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医疗损失费、精神损失费。该案已生效进入执行阶段。虽然法院已依法对该案作出了公正裁决,但仍有一些问题有待深思,多一些思考对我们每个人都有警示意义。

首先,法定代表人“不懂法”很可怕。所谓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按说,这类企业领导懂点法律常识才能做好企业。然而,王某的法律素养让人不敢恭维,既欠缺“证据意识”,也对自己的言行缺乏约束。

如果王某认为黄某是泄露自己行程的人,应该在已经掌握充分证据的前提下,对黄某进行批评或者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然而,王某仅凭怀疑就对黄某“百般辱骂”,先致黄某自伤,后致其抑郁。王某的辱骂极具“杀伤力”,导致黄某无法承受。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公民享有人格权,这一权利具体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等。而王某缺乏充分证据,在公司例会上和微信中辱骂黄某,涉嫌侵犯黄某名誉权。不管王某领导企业的能力有多强,其无视法律和公民权益,可以说法治素养不及格。

其次,把微信群变成“骂人群”折射王某飞扬跋扈。报道显示,王某先后在股东群、区域经理群等多个微信群内发表指称黄某“损害公司利益”,是“地地道道的汉奸”等内容,无论是用词还是传播面,都能说明王某目无法度蛮横放肆。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这是互联网时代重申较多的常识之一。但王某仍缺这种常识,不仅之前在微信群多次辱骂黄某,而且在庭审中认为相关微信群不涉及公共空间,不具有公开性。这完全是种狡辩,因为微信群一般有多人加入,在一定范围已成公共空间。

法院认为,普通大众不同于明星等公众人物,普通大众的社会评价主要来源于其生活、工作环境中的人员,王某发布消息的微信群为二人的单位工作群,人数较多,且事实上已造成其他人员随王某言论而产生负面评价的后果。

这个案例至少给我们两点警示:如果怀疑有人侵犯自己权益和集体利益,要么掌握充分证据依法维权,要么“闭嘴”,绝不可以在无凭无据的情况下辱骂他人;要认清自己身处法治国度,公民合法权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微信群也不是法外之地。

在法治时代不谨言慎行,就会付出相应代价。当王某的辱骂行为侵犯黄某名誉权,法院判决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是应有之义;当王某的辱骂行为造成黄某自伤和严重抑郁,王某赔偿医疗损失费、精神损失费,也是在为自己的野蛮行为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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