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小货车道路运输证后,公司追要挂靠费1万多元,法院这样判_挂靠_合同_车辆

在客货运输领域,挂靠经营的比较普通,这是因为管理体制造成的。比如道路货物运输,长途客运主管部门只对公司发放经营许可,个人无法取得货运经营许可证,或者客运经营许可证。这造成了个人从事道路客货运输自己购买车辆后,需要挂靠在有运输经营资格的公司名下。很多有运输经营资格的公司为了减少投入成本,也采取了加盟收取管理费的模式。这种经营管理模式也容易引发公司与加盟司机(车主)之间的各种矛盾。

沈阳市60后男子与沈阳市一家汽车货运公司、签订了一份《货运车辆挂靠合同》,经营期限10年以上,每年向公司缴费2880元。几年后,政策变化取消了载重4.5吨以下车辆和驾驶员的道路从业资格许可,男子不再向公司缴费,公司起诉要求男子继续履行合同,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为什么挂靠合同没有到期,法院却不支持继续履行了呢?

2011年1月4日,沈阳市皇姑区男子,周某某购买了一辆小型货运卡车,想从事货物运输服务,但是个人无法取得道路货运运输证,就与沈阳MH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货运车辆挂靠合同》。合同中MH运输公司为甲方,周某某为乙方。合同约定:……管理费缴纳为每月15日至30日交下月费用。如不按规定足额交纳费用,甲方将收取滞纳金。每月费用260元。……。

2018年12月24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取消总质量4.5吨及其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再为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得对该类车辆驾驶员以“无证经营”和“未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为由实施行政处罚。周某某所有的辽ABCDF号轻型普通货车,总质量为4495Kg。

周某某最后一次缴费2880元是在2017年11月,公司出具的《专用收款收据》上面写明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新的政策出来后,周某某不再向运输公司交管理费。MH运输公司还为周某某投保了2018年5月23日至2019年5月22日的机动车强制保险,共支付保险费1295元,同时还缴纳车船税费用2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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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MH运输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周某某立即给付管理费11960元,2018年保险费用1535元,违约滞纳金6900元,合计20395元。

法院认为,从2019年1月1日起,交通部对运输行业的政策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并下发通知,对吨位4.5吨以下的货运车辆已不需要营运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周某某车辆挂靠的客观环境已发生改变,其与MH运输公司签订的《货运车辆挂靠合同》已无存在的合理性和实际意义,双方签订的挂靠合同应予终止。周某某应给付2018年11月、12月的管理费,每月240元,共计480元。

MH运输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应属于损失赔偿,而非惩罚性。现因MH运输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法院酌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延迟付款的利息损失。对MH运输公司提出要求周某某给付其代交的保险费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法院判决:周某某给付沈阳MH运输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11月、12月的管理费共计480元,并计算利息自2018年11月1日起、到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周某某给付沈阳MH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代为交纳的保险费、车船税1535元。

MH运输公司坚持要求周某某支付管理费,希望二审改判。理由是挂靠协议是双方自愿协商签订的,对于双方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合同的期限与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符合法律。虽然2018年12月14日交通部门下发通知,但是对于合同的履行并无实质性影响。车辆登记的所有人依然是沈阳MH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针对车辆在法律上我方依然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自2019年1月1日起,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再为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许可证,使用该类型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的,不得以“无证经营”等为由实施行政处罚。基于以上客观事实的变化,原审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的挂靠关系并无不当,应予维持。2023年1月31日,沈阳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MH运输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驳回上诉。

货运车辆挂靠经营是行政管理制度的原因造成的,在管理政策发生根本性改变后,原制度下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是不是自动终止?在法律政策实施角度说,合同终止就是执行新的法律政策,但是,在从市场交易规则来说,合同约定有时间期限,还没有到期的情况下应该继续履行。表面上看,当时的车辆挂靠合同是平等自愿签订的,但本质上是政策规定下的被迫行为,也就是说并不是私家车主心甘情愿的行为。这样的合同在没有政策强制性要求情况下,应该解除。合同已经履行多年,不能说合同无效。

这起纠纷法院运用了民法上的情势变更原则,终止(解除)了合同。情势变更,是指合同生效后,或者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造成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交通运输管理政策的突然变化,导致个人继续挂靠公司从事货运服务,就会损失一定数量的收入,这不公平,因此,法院判决终止(解除)了双方的车辆挂靠合同。因政策变化导致一些产业发生转变或消失的不在少数,所以人们在从事市场交易过程中,还要时刻关注经济管理政策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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