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部】关于注安师在评价报告上签字的答复,释放了什么信号?_注册安全工程师_安全评价_危险源

近日,在应急管理部上有这样一则公众留言的回复,在安全圈引起热议。

这位陕西的朋友称:我们公司有评价资质有安全评价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省市专家。按1号令要求项目均由符合专业二级安全评价师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为一级安全评价师,负责所有报告公司级的审核把关工作。此次对于行业内争议较大的问题:注册安全工程师是否可以参与高危和非高危安全评价全流程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在评价报签字页进行签字是否具有法律效应?最后强调请给予准确答复。

规划财务司回复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部令第1号)关于安全评价师的规定,是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基础条件之一,其他与安全评价机构存在法定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的各类技术人员(含注册安全工程师),均可依法开展与其专业能力相匹配的安全评价活动,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那么,上述答复,释放了什么信号?

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评价是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赋予的权利。那么,注册安全工程师可以从事哪些项目的安全评价?

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应急〔20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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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一)安全生产管理;(二)安全生产技术;(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与分析;(四)安全评估评价、咨询、论证、检测、检验、教育、培训及其他安全生产专业服务。

1

·具备安全评估评价执业范围的金属冶炼注册安全工程师可编制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并在本人执业成果文件上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

2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3

·依据《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交水规〔2021〕6号)第六条

,构成三级、四级港口重大危险源的,港口经营人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对本单位港口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港口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

因此,这一份咨询答复,没有释放任何信号,正常的文件规定罢了!

大家踏踏实实做好技术,认认真真服务企业。同时注册安全工程师作为安全从业人员应是恪守职业操守,认真履职尽责,成为企业平安生产的守护者,然而,有个别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却把企业当成“摇钱树”不仅 利欲熏心,违背职业道德,更是给企业埋下祸端和安全隐患!

之前就曾经有“2名注安师私自开展应急预案咨询服务,被应急局罚9000元!“案例通报。

事件回顾

2名注安师私自开展应急预案咨询服务,被应急局罚9000元

淄博市应急管理局接到滨州市某县食品有限公司实名举报,反映淄博某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安全工程师李某某、荣某某在给该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中,未涉及到危险化学品液氨应急处置等相关内容,被滨州市应急部门立案处罚。

图为:执法人员前往滨州某县食品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取证

2020年4月,滨州市应急管理部门带领外聘专家李某某到滨州某县食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李某某提出该企业的应急预案不规范,企业人员询问李某某是否能编制应急预案,李某某表示能,随后企业以5000元的价格委托李某某为企业编制应急预案并完成预案评审工作。2020年5月,李某某为滨州某县食品有限公司出具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随后李某某又伙同本公司的荣某某对应急预案进行了评审(整个过程淄博某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和应急部门执法人员不知情)。

最终因2名安全专家私自开展咨询服务,被用户企业举报!行政处罚9000元!

作为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李某某,本应当由聘用单位委派,并按照注册类别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执业,而其本人却违反职业道德,私自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更令人气愤的是,其本人编制的应急预案竟然由自己伙同荣某某再次进行评审,充当了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角色。现实生活中,他们的行为是不是冰山一角呢?

作为安全专家,以人民利益为先,努力做到为政府分忧,为企业安全生产护航,才是应有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准则。“见利不亏其义”,切莫因贪图眼前的“蝇头小利”,断送了自己的大好前程。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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