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鲁县公安局通告_出租房屋_治安_出租人

开鲁县公安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治安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治安管理工作,全面消除各类治安隐患,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治安秩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我县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有关工作事项通告如下:

一、房屋出租人和房屋中介服务机构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时,应当依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房屋出租人需到辖区派出所签订《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书》;

二、房屋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承租人,出租房屋的安全由房屋所有人负责,出租人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出租房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不履行治安责任甚至包庇容留违法犯罪份子或者参与犯罪的出租房主、业主,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房屋租赁关系发生变更,房屋出租人应自变化之日起10日内报告至辖区派出所;

四、以出租房屋或其他形式为流动人口提供居住场所的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排查登记工作,对拒不配合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相应治安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开鲁县公安局

2023年4月13日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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