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租客出租屋内摔倒骨折,能否要求房东赔偿?判了!_楼梯_涉案_跨步

文、图/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通讯员 张雅慧

广州的张先生在宅基地上自建一栋8层楼房用于出租,其中一位租客在出租屋内摔倒骨折后起诉张先生要求赔偿10.5万余元。这个钱房东该不该赔?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1月31日)表示,经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审判,张先生须赔偿租客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6万余元。

张先生在宅基地上自建一栋8层楼房用于出租,其中7楼06房出租给刘女士用于居住,租金为每月600元。后来,张先生因7楼06房需要装修,让刘女士搬迁至同栋8楼06房,并拆除了7楼通往8楼的楼梯扶手,但未设置警示牌。

一天,刘女士出门上班,不慎从8楼摔至7楼。经诊断,刘女士因本次事故造成开放性尺骨桡骨骨折、开放性前臂损伤、面部挫伤。刘女士认为,张先生作为涉案出租屋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提供的楼梯不符合安全标准,拆除楼梯扶手,且未设置警示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起诉请求判令张先生赔偿其合理费用105899元。

经办法官现场勘查发现,七楼至八楼楼梯狭窄陡峭,步阶短窄只及成年男性脚长一半。经现场勘查,涉案房屋一至七楼楼梯基本一致,跨步高度约160毫米,跨步宽度约275毫米;七楼至八楼楼梯更陡峭,跨步高度约170毫米,跨步宽度约190厘米,楼梯两侧均为墙面,其中一侧墙面上安装有不锈钢扶手(涉案事故发生时七楼至八楼的楼梯扶手被张先生拆除)。

就此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先生赔偿刘女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62919元。张先生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法官董广绪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即应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本案中,张先生是涉案楼房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其将涉案房屋出租给刘女士有偿使用,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楼梯供租客使用。涉案楼房七至八楼楼梯的跨步宽度不符合标准,且楼梯扶手被拆除是刘女士摔伤的主要原因,张先生应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法官提醒,房东出租房屋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确保为租客所提供的电梯、楼梯、家具、家电等符合安全标准。否则,一旦发生损害事件,可能面临巨额赔偿,得不偿失。(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 柳卓楠

特别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分享:

扫一扫在手机阅读、分享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