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3月8日这天,一男子带妻子到某烤猪手店吃饭,犒劳妻子_妻子_男子_毛钱

吉林,长春。3月8日这天,一男子带妻子到某烤猪手店吃饭,犒劳妻子,当时两人点了羊肉、猪手和铁板鱿鱼等好几个菜,妻子吃饱后,男子到柜台买单,这顿饭总价151.5元,但店员优惠完,收了男子152元。

男子没有多说什么,152就152元,他通过微信向店里支付了餐饭,并回到座位上,结果妻子要查看账单,看他们今天消费了多少钱,结果一项项对下来,发现价格不对,餐馆怎么多收了5毛钱!男子劝妻子算了,5毛钱而已,不要较真。

但妻子不同意,虽然只是5毛钱,但事不是这样一个事,于是找到柜台的工作人员,问她怎么回事,为什么151.5元,优惠完还要实收152元?店员看了一下,解释说,四舍五入没问题啊,我们店一直是这样收款的。后来,店员看到这对夫妻在录像,不再坚持什么“四舍五入”,而是改口说,她们可以把钱退回来,不过妻子没有接受,坚持向12315投诉。

1、对于妻子的做法,网友持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5毛钱而已,何必斤斤计较呢,这样会把自己弄得很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就过去了。第二种意见,钱虽然不多,但这是个原则性问题,一个客人多收5毛,一百个、一千个客人不就多50元、500元了吗?这次多收五毛,下次会不会变成多收五块呢?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不得不防。2、那么,法律怎么看这事,有网友提出,有关部门应该进行重罚,是这样吗?首先,男子和妻子到餐馆吃饭,和餐馆建立的是买卖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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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馆应该向男子提供他点的食物,而男子有支付价款的义务,而双方的争议焦点,在男子应该支付151.5元,还是152元。

店员说,他们店一直是这样收款,但他们店并没有告诉客人,收费时要四舍五入,所以店员的理所当然不能约束男子。

也就是说,男子有权只按照实际消费金额,即151.5元进行结算。

有网友提出,民法典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该网友认为,这事可以适用“习惯”处理,既然他们店一直是这样收款,那四舍五入也说得过去。

不是这样的,法律上说的“习惯”,是指在一定地域、行业范围内长期为一般人从事民事活动时普遍遵守的民间习俗、惯常做法等。

简单地说,烤猪手店一直这样收款,并不属于第10条规定的习惯,所以不能按照152元收款。

其次,价格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具体到本案,烤猪手店这样收钱,实际上违反了价格法的规定,虽然只有五毛,但按照法律规定,主管部门也应该对其进行处理。

价格法第40条规定,违反本法第14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般来说,有关部门介入后,肯定会责令烤猪手店整改,并收入违法所得,至于其他行政处罚,恐怕很难了。

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也就是说,有关部门大概率会因为烤猪手店违法行为轻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烤猪手店退还多收了的5毛钱,然后就没有其他“重罚”了。

最后,5毛钱虽然不多,但妻子的较真,可以为反向抹零这事讨个正确的说法,笔者认为,应当予以支持!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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