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条!《贵州省“银龄计划” 实施方案》全文公布_人才_用人单位_留用

各市(自治州)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直厅级事业单位,省属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省管国有企业,中央在黔单位:

现将《贵州省“银龄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州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4月12日

贵州省“银龄计划”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关于人才工作的部署要求,坚持围绕“四新”主攻“四化”主战略和“四区一高地”主定位,大力实施新时代人才强省战略,紧扣我省重点产业(领域)、重点项目、重点企业人才智力需求,按照“党委政府引导支持、市场主导配置、单位按需聘请、个人自愿量力”的原则,引进留用一批老教授、老专家、老科技工作者等银龄人才,助推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条件

(一)银龄人才应满足以下条件:

1.已办理退休手续,年龄不超过70周岁;

2.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身心健康,热心事业,有意愿有条件服务贵州,能满足用人单位实际需求,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条件;

3.省市两级企事业单位引进留用的银龄人才,一般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高级技师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

(二)对用人单位急需或特殊的银龄人才,可“一事一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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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引才留才方式

(一)省外引进

1.用人单位应履行主体责任,根据本单位实际,提出银龄人才需求,争取广东省结对帮扶单位支持“协作引才”,发挥本单位领导专家作用“以才引才”。

2.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履行主管责任,积极支持所属单位引进银龄人才;要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和有关省(区、市)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争取掌握一批银龄人才资源,推动银龄人才落地贵州,落到基层。对于一些重点银龄人才,可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商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带队上门拜访、协调见面洽谈、“一事一议”等方式给予支持。

3.各级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建立和完善与相关省(区、市)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发布银龄人才需求目录,及时掌握有意愿有条件服务贵州的银龄人才信息,督促指导精准对接。

(二)省内流动

1.省市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和鼓励本级银龄人才到基层用人单位服务。

2.市县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帮助用人单位协调争取上级部门(单位)支持,引进所需银龄人才。

3.市县所属(所辖)用人单位,应结合自身需求实际,协调争取上级部门(单位)支持引才,发挥本单位领导专家作用“以才引才”,大力引进银龄人才。

(三)单位留用

鼓励用人单位留用本单位的银龄人才。

三、支持措施

(一)支持用人单位做好引进留用

1.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引进留用的银龄人才,可自行聘任到相应岗位上工作。企事业单位支付银龄人才的薪酬待遇、福利保障等费用,按照税法规定列入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在缴纳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2.银龄人才依法依规在我省任职、兼职、合作,参与各级各类科研项目、产业项目、研究课题、规划计划等的,可通过项目薪酬、协议薪酬、顾问咨询费、专家服务费等方式获取报酬,可按规定及合同获取奖金、股权、成果转化收益等。

3.用人单位引进留用的银龄人才,符合本地本部门(单位)高层次人才津贴发放条件的,各地各部门(单位)应根据银龄人才每年实际在黔工作时长,按规定按月计发人才津贴。

4.企业引进留用的银龄人才,在黔工作期间,在黔税前年薪(不含原退休待遇)达到《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整合贵州省百千万人才引进计划的指导意见》(黔党办发〔2023〕1号)中“企业人才激励”相应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对应奖励。

5.银龄人才科技成果符合国家或省级科技奖励申报要求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对连续服务贵州3年及以上、贡献突出的银龄人才,支持依托在黔工作成果申报“贵州杰出人才奖”和“享受贵州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等,支持各级各部门按照规定和管理权限纳入评比表彰范围。

6.银龄人才符合各级“优才卡”或“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等人才卡发放标准的,按规定发放相应层次人才卡并享受有关政策待遇和服务便利。

(二)鼓励用人单位发挥主体作用

7.用人单位和银龄人才要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聘用合同,约定工作内容、报酬、奖励、成果所有权、成果转让及收益分配、保密责任、纠纷解决方式等。

8.用人单位应为银龄人才购买聘期内人身意外伤害险。聘期内银龄人才继续享受原退休薪酬和福利待遇。

9.用人单位应结合银龄人才实际需求及在黔工作时长,通过提供人才公寓等方式,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并收取较低的房屋租金。没有人才公寓的用人单位,可向当地组织部门申请就近的人才公寓。

10.用人单位应选定一家能提供跨省异地就医医保直接结算的定点服务医院,做好银龄人才日常就医服务;比照本单位同层次人才标准,于签订聘用合同时,组织银龄人才开展健康体检,以后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一次健康体检。

11.用人单位应参照年假、探亲假等规定为银龄人才安排相应假期;可合理制定报销(补贴)标准和次数,对银龄人才及其配偶跨地区往返居住地和工作地的车旅费予以报销(补贴)。

12.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银龄人才工作便利需要,做好必要的交通保障。银龄人才有其他合理需求的,用人单位应妥善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四、组织领导

(一)提高政治站位。“银龄计划”是省委、省政府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部署,是激励银龄人才发挥经验才智、服务贵州的重要举措,是为贵州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的重要途径。各地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从实施新时代人才强省战略的高度,重视引进用好留住银龄人才,促进银龄人才为贵州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二)强化组织领导。“银龄计划”在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统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协调实施;省级各部门(单位)负责本系统、本行业、本领域“银龄计划”的组织实施;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老年科协等主要联系和服务银龄人才的部门(单位),要主动为用人单位与银龄人才对接沟通搭建平台和提供服务;市县两级党委组织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地区“银龄计划”的综合统筹和协调实施;用人单位要承担用人主体责任,具体负责银龄人才的引进留用和管理服务,做好银龄人才审核把关。在实施“银龄计划”中遇到特殊情况,要及时逐级向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告。

(三)加强宣传引导。“银龄计划”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加强政策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确保“银龄计划”落地见效。各用人单位要不断创新引进留用银龄人才的方式,认真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载体,广泛宣传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省级各部门(单位)及各市(自治州)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每年12月中旬前,将年度工作情况分别报送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五、其他

(一)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退休干部,退休前担任过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领导人员,退休前担任过国有企业及其内设机构和子公司的领导人员,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退休干部兼职任职的相关规定。

(二)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来源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编辑 胥芬芳

二审 刘思博

三审 田旻佳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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