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档案局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印发《电子发票全流程电子化管理指南》_发票_电子_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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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子发票全流程电子化管理指南》的通知

2023年03月22日 05:54

来源:经科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财政厅(局)、商务厅(委、局),各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财政局、商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税务局,各有关中央企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电子发票应用和推广实施工作,助力国家数字经济发展,国家档案局会同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总结三批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试点经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编制形成了《电子发票全流程电子化管理指南》。

现印发给你们,供各单位在电子发票开具、接收、报销、入账、归档全流程管理过程中参考。

附件:电子发票全流程电子化管理指南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3年2月6日

附件:电子发票全流程电子化管理指南.pdf (点击下载)

自2019年起,国家档案局、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四部门联合开展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试点工作,并于2022年4月圆满完成三批试点(近600家)任务。[1]2022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重点强调:在2022年12月31日之前,将实现电子发票无纸化报销、归档、入账以及存储等。[2]2023年3月22日,国家档案局官网公布《电子发票全流程电子化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该指南由国家档案局、财政部、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在总结三批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编制而成。[3]

展开全文

该指南对电子发票全流程电子化管理的关键环节进行了梳理和规范,其中,第11节是关于电子发票收集、整理和归档,第12节是关于电子发票档案的保管,第13节是关于电子发票档案的利用、鉴定和处置。小编对指南原文进行转录和重点标记,并梳理近期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的相关动态(按动态发布时间由远及近排列),快一起来看看吧。

— 文本较长,可滑至底部查看动态内容—

《电子发票全流程电子化管理指南》原文

封面、说明、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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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指南梳理汇总了电子发票开具、接收、报销、入账、归档及档案管理等方法,为电子发票电子化应用提供重要参考。

本指南适用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开展电子发票开具、接收、报销、入账、归档、档案管理及系统开发维护等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财会〔2020〕6号 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

财会〔2022〕6号 关于联合开展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会〔2013〕20号 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

DA/T94 电子会计档案管理规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的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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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电子发票

电子发票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以数据电文为载体的收付款凭证。电子发票有版式文档格式和非版式文档格式,可供使用人下载储存在电子储存设备中并以数字电文形式进行流转。

本指南所称电子发票包括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等,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纸质发票相同。单位利用纸质发票的扫描件等电子复制件进行报销、会计核算的,不属于本指南所述的范畴,仍参照纸质发票的有关规定归档管理。以下列出一部分常见的电子发票类型。

3.1.1 增值税电子发票

增值税电子发票是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统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2020年第2号规定,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样式如图3-1所示)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样式如图3-2所示),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相同。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附件1格式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如图3-3所示),在税务总局另行公告前,继续有效。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票样如图3-4所示。

3.1.2 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自2021年12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下同)的部分纳税人试点开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自2022年8月28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实现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全覆盖。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的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有XML格式(如图3-5所示)和展示样式(如图3-6所示)。

以数字电文形式(XML)交付的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破除了PDF、OFD等版式文件限制。电子发票开具后,发票数据文件自动发送至交易双方的税务数字账户,便利交付入账,减少人工收发;以PDF、OFD等展示样式交付的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可降低发票使用成本,提升纳税人用票的便利度和获得感。

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展示样式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开具地区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

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是以电子数据形式体现的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与普通车票具有同等效力(如图3-7所示)。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尚在部分企业进行试点。

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如图3-8所示)是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由税务部门监制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纳入发票管理范围。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尚在部分企业进行试点。

试点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的,如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可以提供相应样式的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相关票样详见附录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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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电子会计凭证

电子会计凭证是指以电子形式生成、传输、存储的各类会计凭证,包括电子原始凭证、电子记账凭证。电子发票属于电子会计原始凭证。

3.3 电子发票开票系统

电子发票开票系统是指按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技术要求开发的用于开具电子发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软件功能模块,包括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及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标准规范的纳税人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3.4 业务系统

业务系统是指除会计核算系统外,其他产生电子会计凭证的办公自动化系统、报销系统、合同管理系统、企业资源计划系统等计算机信息系统。

3.5 报销系统

报销系统是指单位为办理报销事项、审批流转及管理会计信息所需的必要的自制或外部会计资料而开发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软件功能模块。一般具有付款发起、会计资料归集、流转、审核、付款等报销管理功能,是会计核算系统的重要补充。

3.6 会计核算系统

会计核算系统是指单位为进行会计核算而使用的,用于直接采集数据,处理会计业务,生成记账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并对会计资料进行转换、输出、分析和利用的计算机软件、软件系统或软件功能模块。

3.7 电子会计档案管理信息系统

电子会计档案管理信息系统是指单位用于电子会计资料收集、整理、归档以及电子会计档案保管、统计、利用、鉴定、处置等业务的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或软件功能模块。

3.8 组件

件是归档文件的整理单位。组件是指按照要求明确件的构成,并规范件内文件排序的过程,又称件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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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发票电子化管理依据

为更好地适应票据电子化改革需要,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规范性文件分别从不同角度明确了电子发票作为电子会计凭证的效力。

4.1 相关法律、法规

4.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该法规范电子商务行为,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其中第十四条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该法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认符合条件的电子数据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作用。其中相关条款明确如下:

第四条 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

(三)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4.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该法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利于有效保护、利用档案和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其中第三十七条明确电子档案应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4.1.4 《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

该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政务服务,有利于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其中第十二条明确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对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文件进行规范管理,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以电子形式归档并向档案部门移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文件不再以纸质形式归档和移交。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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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4.2.1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该办法确认了电子会计档案的法律效力,明确将电子会计档案纳入会计档案范围,允许符合条件的会计凭证、账簿等会计资料不再打印纸质归档保存,其中相关条款明确如下:

第八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岀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第九条 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4.2.2 《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

该文件规范了信息化环境下的会计工作,其中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分别针对企业内部生成的会计资料、和从外部获得的会计资料两个方面,明确符合一定条件的会计凭证和会计资料,可以不输出纸面资料,从而认可电子会计资料的有效性,认可电子签名的法律地位。

4.2.3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

该通知明确了电子会计凭证的定义和具体范围(包括电子发票、财政电子票据、电子客票、电子行程单等),承认电子发票的法律效力,提出了电子会计凭证电子化单轨制报销入账归档全流程电子化的要求,并重申了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要求。

4.2.4 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1号)明确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2号)明确了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的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广东省税务局2021年第3号、上海市税务局2021年第3号、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2021年第10号公告等),明确了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

因此,来源合法、真实的电子发票作为电子会计凭证与纸质会计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同时,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的电子发票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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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原则

5.1 总则

单位应对电子发票进行规范管理,建立健全电子发票开具、接收、报销、入账、归档和电子发票档案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保证电子发票在传递、使用及存储过程中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

5.2 制度建设

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电子发票电子化管理制度,明确电子发票的开具、接收、报销、用途确认、入账、归档及档案管理等各环节管理要求,确定各环节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纳入岗位职责和绩效考核标准。

电子发票电子化管理制度体系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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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管理职责

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合理规划好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各岗位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电子发票全流程电子化管理工作。

5.3.1 财务部门(或人员)职责

5.3.2 信息技术部门(或人员)职责

5.3.3 发票经办部门(或员工)职责

5.3.4 发票开具部门(或人员)职责

5.3.5 档案部门(或人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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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发票开具

税务部门正在开展发票电子化改革,不断优化电子发票服务和管理。本部分内容主要基于目前情况进行梳理,随着发票电子化改革不断推进,本部分内容可能需要进行相应调整,具体操作以税务部门最新文件和要求为准。

6.1 增值税电子发票开具

6.1.1 增值税电子发票申领

6.1.1.1 票种核定

新办纳税人应携带相关税务资料在办税服务厅或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线上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票种核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确定纳税人所能开具增值税电子发票的种类、数量、开票限额等事宜。

已经办理增值税电子发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如当前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或开票限额不能满足经营需要的,可以携带相关税务资料在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线上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申请。

6.1.1.2 税控设备发行

除纳入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其他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其中包含增值税电子发票)需要使用税控设备(常见有金税盘、税控盘、税务UKey)。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2号)的规定,自各地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实行之日起,本地区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向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

纳税人初次使用或重新申领税控设备之前,需由税务机关对税控设备进行初始化发行,将纳税人基本信息、票种核定信息等录入税控设备。纳税人基本信息、票种核定信息等如果发生变更,税控设备需要进行变更发行。

6.1.1.3 电子发票领用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完成增值税电子发票票种核定、税控设备发行等业务后,既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办理增值税电子发票领用业务,也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电子税务局等线上渠道办理电子发票领用业务。

6.1.2 增值税电子发票填开

纳税人可以自行下载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开具增值税电子发票。金税盘对应金税盘版开票软件,税控盘对应税控盘版开票软件,税务UKey对应税务UKey版开票软件。开具方法如下:

第一步,登录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进入电子发票开具界面。

第二步,如实填写购买方名称、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购买方地址及电话、购买方开户行名称及银行账号、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税额等信息,并点击“开具”按钮。

第三步,通过电子邮箱、二维码等方式交付增值税电子发票,供受票方查阅和下载。

纳税人可以使用符合税务总局标准规范的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增值税电子发票。

相对于纸质发票,增值税电子发票不得作废,如有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即可。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2号)有关规定执行。

(一)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二)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在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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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开具

税务机关依托于新建的全国统一的电于发票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开具服务。以下内容均为试点阶段做法,以试点结束后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文为准。

6.2.1 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开具方式

开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纳税人不再需要领取税控专用设备;通过“赋码制”取消特定发票号段申领,发票信息生成后,系统自动分配唯一的发票号码;通过“授信制”自动为纳税人赋予开具金额总额度,实现开票“零前置”。基于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以上特性,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无需办理发票票种核定,无需领用发票,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即可直接开票(如图6-1、图6-2、图6-3所示)。

6.2.2 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交付方式

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交付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自行交付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交付样式(XML格式或PDF、OFD版式文件格式)可根据需要由交付方自行选择。

销售方成功开具发票后,系统默认将电子发票文件及数据自动交付至购买方的税务数字账户;如果购买方为未录入组织机构代码的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或购买方为未录入身份证件号的自然人,系统无法自动交付,销售方可使用自行交付方式,即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查询发票后自行选择电子邮件、二维码、电子文件导出等方式交付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6.2.3 红字发票开具

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未做增值税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全额开具红字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受票方为试点纳税人,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表样见附录G),经对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受票方为非试点纳税人,接收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可以由受票方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或开票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经双方确认后,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其中,《确认单》需要与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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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符合会计数据标准电子凭证开具

财政部联合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开展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试点工作,实现了相关电子凭证开具、接收、解析、报销、入账、保存等全流程处理,推动解决电子凭证无纸化报销入账“最后一公里”问题。具备开具符合会计数据标准电子凭证能力的开具端单位应按照要求,开具(交付)符合相关主管部门有关业务规范和标准的电子凭证(即为接收端单位接收处理的电子凭证),并保障该电子凭证的所有数据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及不被篡改。开具端单位将电子凭证(含符合会计数据标准的电子凭证结构化数据文件,以下简称“电子凭证结构化数据文件”)发送给接收端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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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发票接收

7.1 增值税电子发票接收

7.1.1 个人分散接收

个人通过电子邮箱、二维码、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等途径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文件。

7.1.2 单位批量下载接收

收票量较大的单位,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批量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文件。

7.1.3 电子发票命名

单位批量下载电子发票时,应对电子发票文件规范命名,便于后续处理。例如,以“开票日期-发票代码_发票号码”命名(如图7-1所示)。

7.2 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接收

7.2.1 个人分散接收

个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电子文件导出等方式交付下载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文件。

7.2.2 单位下载接收

销售方成功开具发票后,系统默认将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文件及数据自动交付至购买方税务数字账户,购买方可以在税务数字账户中下载所需要的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文件。

7.2.3 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命名

纳税人下载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时,应对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文件规范命名,便于后续处理。例如,以“dzfp_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号码_下载时间”命名(如图7-2所示)。

7.3 符合会计数据标准电子凭证接收

接收到符合会计数据标准电子凭证的接收端单位,应按照要求的会计数据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国家标准对软件进行配置,使其具备接收和解析电子凭证的能力。接收端单位接收电子凭证(含电子凭证结构化数据文件)后,解析处理电子凭证结构化数据文件,进行报销、入账等会计处理。

7.4 增值税电子发票票面内容自查

受票方接收增值税电子发票后,应检查增值税电子发票开具内容是否与实际经济业务相符合。如发现相关内容有误,应及时联系开具方重新开具发票。

票面内容与经济业务相符性自查,主要是检查增值税电子发票票面上填开的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税额以及备注栏信息等与实际经济业务内容或合同约定业务内容是否相符(如图7-3所示)

票面内容完整性自查主要是对接收的增值税电子发票票面内容(如购买方名称及税号、单价、大小写金额等)是否完整进行检查。

7.5 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票面内容自查

受票方接收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后,应检查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开具内容是否与实际经济业务相符合。如发现相关内容有误,应及时联系开具方重新开具发票。

票面内容与经济业务相符性自查,例如检查但不限于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项目名称”、特定业务信息(如建筑服务信息、不动产信息、旅客运输信息、货物运输信息等)、发票标签、业务要素等与实际经济业务内容或合同约定业务内容是否相符(如图7-4、图7-5、图7-6所示)。

票面内容完整性自查主要是对接收的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票面内容(如购买方名称及税号、单价、大小写金额等)是否完整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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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发票报销

8.1 增值税电子发票在线报销方式

已建设业务系统和报销系统的单位,增值税电子发票的归集、登记、验真、审批等可通过在线方式完成。

8.1.1 归集、登记

报销人在线填写报销单,同时将电子发票上传至业务系统(发票夹)即完成归集工作。业务系统完成电子发票归集后会自动读取票面信息,形成电子发票数据,并对电子发票按照7.4的要求进行票面内容检查。

由于报销系统业务特点,电子发票一进入报销系统,系统随即赋予其唯一编号,即完成电子发票登记。

8.1.2 验真

单位应对接收的电子发票进行真实性查验,降低税收风险。电子发票验真是指通过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等必要信息确定发票真伪的过程,具体验真方式参考8.2.2进行。

8.1.3 审批

已实现电子发票在线报销的单位一般通过报销系统或0A系统进行报销审批。电子发票在系统中流转完成审批,审批时将形成电子发票审批流程信息,这些信息可通过接口或其他方式形成报销单(如图为8-1所示)。

8.1.4 金额确认

报销系统对经过审批的电子发票会根据规则确定金额、固化数据、生成支付数据。

8.2 增值税电子发票线下报销方式

对于没有应用报销系统,或是报销系统尚不具备报销审批功能的单位,电子发票的报销审批、归集、登记等流程一般通过纸质报销单采用线下方式进行。电子发票通过通讯软件传输,先由报销人提交审批人完成审批程序,再由会计人员在报销时完成电子发票的查重、登记。

8.2.1 审批

电子发票报销线下审批时可选择打印输出纸质件方式或不打印输出纸质件方式。

8.2.1.1 打印输出纸质件方式审批

报销人将电子发票打印输出纸质件后,将其与填写好的报销单、其他原始凭证等一起通过线下方式进行报销审批,同时将收票人收到的电子发票的电子文件原件通过电子邮箱等通信软件传输至报销审批人,再传输至会计人员。采用此种方法前,单位应公布报销审批人、会计人员用于收取电子发票的电子邮箱等信息。

8.2.1.2 不打印输出纸质方式审批

即报销人不打印电子发票输出纸质件,而是直接填写纸质报销单,报销审批人仅审核纸质报销单。电子发票的电子文件原件通过电子邮箱等通信软件从收票人传输至报销审批人,再传输至会计人员。

8.2.2 验真

8.2.2.1 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发票信息

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所示)进行查验。

电子发票信息查验时,需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等发票信息以及“验证码”。确认输入的信息无误后,点击“查验”按钮,系统自动弹出查验结果。如果录入的发票信息与税务系统存储的发票信息不同,则显示不一致或者查无此票的相应提示。如果录入的发票信息与税务系统存储的相应信息相同,则系统显示发票票面信息(如图8-3所示)。持有的电子发票票面信息与税务系统存储的发票票面信息一致时,电子发票才可报销。

根据查验的票种不同,需要输人的查验项目也不相同,其中: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和开具金额(不含税);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和校验码后6位;

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发票号码、开票日期、价税合计,或支持上传版式文件查验。

单位和个人通过该平台进行发票信息查验时,可查看平台提供的发票查验操作说明。

8.2.2.2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验真

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如图8-4所示)。

点击进入“发票查验”模块(如图8-5所示)。

单位接收到电子发票后可以通过该模块进行单张发票查验和批量发票查验两种查验模式的操作。单张发票查验模式下,支持手工输入单张发票信息查验,或上传PDF、OFD、XML和含有发票二维码的图片文件进行查验,查验结果展示发票票面信息。批量发票查验模式下,支持纳税人将需要查验发票的全要素信息在模板数据表中预加工后,导入系统批量进行查验,查询结果不展示发票票面信息,仅展示查验结果相符或不相符。

8.2.2.3 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验真

开票方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发票会加盖电子签章。电子签章采用图像处理技术和电子签名技术将传统签章电子化,实现电子文件加盖签章的操作,用来代替纸质发票右下角的发票专用章,不展现在票面上。电子签章利用电子签名技术保障电子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签名人的不可否认性。

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其版式文件采用符合国家统一标准格式,可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验其电子签名。

通过电脑浏览器访问网址:所示)。

报销人或单位接收到电子发票后,使用阅读器打开电子发票版式文件,将鼠标移至增值税电子发票发票监制章区域,点击鼠标右键,显示“属性”和“验证”(如8-7所示)。

点击“属性”,显示“该签章有效!受该签章保护的文档内容未被修改。该签章之后的文档内容无变更。”,代表电子发票监制章有效(如图8-8所示)。

将鼠标移至增值税电子发票销售方区域,点击鼠标右键,显示“验证”(如图8-9所示)。

点击“验证”,显示“该签章有效!受该签章保护的文档内容未被修改。签章之后的文档内容无变更。”,代表该销售方的电子签章有效(如图8-10所示)。

8.2.3 查重

会计人员对电子发票进行验真后,还应对电子发票与已经登记并报销的电子发票进行查重,如发现收到的电子发票与已经报销过并在会计人员处登记过的电子发票重复,应拒绝报销并及时通知报销人。

8.2.4 登记

对于通过查重的电子发票,电子发票保管人员或负责报销的会计人员应建立电子发票归集文件夹,文件夹以“年份+月份”命名(如图8-11所示),妥善保管集中归集的电子发票,并建立接收的电子发票台账(见附录A)。

8.2.5 金额确认

会计人员对经过审批、查重和登记的电子发票方可按单位报销管理要求、出差伙食补贴标准等核定报销金额,按规定支付报销款项。

8.3 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报销方式

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报销方式与增值税电子发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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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电子发票用途确认

9.1 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

受票方取得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抵扣勾选、退税勾选或代办退税勾选的用途确认操作。受票方也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不抵扣勾选的用途确认操作。

操作示例如图9-1、图9-2所示。

9.2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进行用途确认

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用票试点纳税人取得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进行抵扣勾选、退税勾选或代办退税勾选的用途确认操作。受票方也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不抵扣勾选的用途确认操作。操作示例如图9-3、图9-4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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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电子发票入账

10.1 增值税电子发票在线入账

应用会计核算系统的单位可通过报销系统或线下审批单获取凭证数据,通过会计核算系统进行在线记账。

10.1.1 通过系统在线获取数据

报销系统完成报销后,将凭证数据在线传输给会计核算系统,会计核算系统根据账务规则自行进行记账处理,一般不需人工干预。

10.1.2 通过线下审批单获取数据

未应用报销系统但已应用会计核算系统的单位需将线下审批单数据手工录入会计核算系统,记入相应科目和借贷方向,完成记账。

10.1.3 入账登记

会计人员完成电子发票入账后,应及时更新电子发票台账,在登记台账的“是否入账”标记栏上进行标记。会计人员也可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利用平台提供的发票入账功能,对已入账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进行入账勾选。对于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纳税人进行用途确认操作后,平台自动进行入账标识维护。

已打通报销系统、会计核算系统及电子会计档案管理信息系统数据通道的企业,在完成电子发票归档并进入电子会计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后即可视为完成入账登记。

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标记发票入账标识。纳税人以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接收到符合会计数据标准电子凭证的接收端单位应当在报销业务对应的会计凭证入账完成后、归档前,根据实际入账情况生成符合会计数据标准的会计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

10.2 增值税电子发票线下入账

未应用会计核算系统的单位可以以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入账依据,入账方法与纸质发票入账方法相同,但必须同时保存该纸质打印件的电子发票原件。会计人员完成电子发票入账登记后,应及时更新电子发票台账,在登记台账的“是否入账”标记栏上进行标记。

入账后,税务机关相关用票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入账标识服务,可对已入账的电子发票做对应标记,防止重复报账。

10.3 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入账

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入账方式与增值税电子发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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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电子发票收集、整理、归档

11.1 增值税电子发票在线收集、整理、归档

11.1.1 采用在线报销入账的电子发票在线收集整理归档

已建立电子会计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并应用业务系统(如报销系统、开票系统)和会计核算系统的单位,电子发票参照《电子会计档案管理规范》要求实行在线收集、整理、归档。

第一步,电子会计凭证收集。会计核算系统、业务系统汇总整理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凭证(如记账凭证、含电子发票的原始凭证)及其元数据,并通过归档接口传输至电子会计档案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步,电子会计凭证整理。收集完成后,应及时对电子会计凭证进行分类、组件、组卷、编号等整理操作。

分类:推荐采用会计资料形式-会计年度-保管期限分类法,并划定“门类号”为会计类(KU)、“形式”为凭证(PZ)、保管期限为30年。

组件:按记账凭证号进行组件,以电子记账凭证为主件,电子记账凭证、电子报账单、电子发票、其他电子原始凭证等组成一件。件内按电子记账凭证、电子报账单、电子发票、其他电子原始凭证的顺序排列。

组卷:按适当的时间周期对已组件的电子会计凭证进行组卷,卷内按记账凭证号先后顺序排列;案卷按卷号先后顺序排列。实行凭证分类管理的单位,可按类型结合时间进行组卷,一般同类型的电子会计凭证组成一卷。

编号:推荐采用全宗号-门类号(KU)-形式(PZ)-年度-案卷号-件号(卷内序号)的结构编制档号,案卷号和件号可由4位阿拉伯数字标识,不足4位的,前面用0补足。

同一记账凭证号的会计凭证存在不同记录形式时,可按照记录形式分别进行整理,并以元数据方式记录其关联关系。如记账凭证为电子形式、原始凭证为纸质形式时,记账凭证按电子形式整理,成为一件电子会计档案;原始凭证以纸质形式整理,成为一件纸质会计档案。同时,记账凭证的元数据注明其关联的原始凭证号,在原始凭证适当位置注明对应的记账凭证号。

第三步,电子会计凭证归档。经整理的电子会计凭证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1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

临时保管: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应对进入临时保管的电子会计凭证进行完整性检测。

移交检测: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应按照《文书类电子档案检测一般要求》(DA/T70)的有关要求,对单位会计管理机构移交的电子会计凭证档案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接收。

移交与接收:检测合格后,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与会计管理机构应通过线上或线下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双方填写《电子会计档案移交与接收登记表》与《电子档案离线存储介质管理登记表》并签字盖章。

保管:电子会计凭证档案应同时实施在线和离线存储。在线存储按电子会计档案管理信息系统运行要求实施,离线存储应使用具有较好耐久性的载体,包括硬磁盘、磁带、固态硬盘(SSD)、DVD光盘、蓝光光盘、缩微胶片等。有条件的单位,可在此基础上进行异地备份。

11.1.2 采用线下报销入账的电子发票在线收集整理归档

已建立电子会计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但未应用业务系统或会计核算系统的单位,会计资料(如记账凭证、原始凭证)为纸质凭证,无法与电子发票一起整理的,必须分别组成保管单位(组卷),应先进行纸质凭证的收集、整理、归档,然后将电子发票上传挂接到电子套计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中相应的条目,并在电子发票台账中注明“已归档”。

11.2 增值税电子发票线下收集、整理、归档

11.2.1 采用线下报销入账的电子发票线下收集整理归档

既没有实施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也未应用业务系统或会计核算系统,采用线下方式报销入账的单位,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及电子发票的打印件等一般采用纸质方式收集、整理、归档,电子发票应按以下方法进行收集、整理、归档。

第一步,建立文件夹。根据纸质载体会计凭证卷(册)情况,在磁盘、U盘等存储载体上建立相应文件夹。一般一个月为一卷(册)建立一个文件夹,具体见附录C。

第二步,拷贝电子发票。将电子发票按其关联的记账凭证所属卷(册)拷贝至相应文件夹。

第三步,填写相关信息。将相应纸质载体会计凭证的档号、保管期限等信息填入报销入账过程中形成的电子发票台账(见附录A)中。

第四步,编制说明文件。将电子发票的会计期间、数量、移交人、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如非通用格式文件说明)等编制成TXT文件。例如:2020年1—12月电子发票,共555件,张三移交,并按照附录C所示结构图存储于电子发票文件夹中。

第五步,移交档案。将电子会计档案登记表及其纸质文件、电子发票、说明文件和其他纸质档案在规定时限内移交档案人员。

第六步,检测接收。档案人员对接收到的电子发票进行检测(参照附录F),检测合格后填写电子发票归档登记表(见附录D)予以接收。

第七步,备份。将检测合格后的电子发票再制作至少1份磁盘、U盘、光盘等,用作备份存储。

11.2.2 采用在线报销入账的电子发票线下收集整理归档

没有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但应用了业务系统或核算系统、采用线上报销入账的单位,可将电子发票与电子记账凭证、原始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一并采用以下方法进行电子归档,所接收的部分纸质发票另行整理装订,但应注明其报销单号和记账凭证号。

第一步,建立文件夹。根据分类方案按附录E图示的文件夹结构建立文件夹。

第二步,下载电子文件。从会计核算系统下载电子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财务会计报告等电子会计资料,存储格式一般为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版式电子文件,也可同时存一份XML文件,采用“年度-会计资料类型代码-月份-8位顺序号”方式进行命名,其中会计凭证的会计资料类型代码可为PZ,会计账簿的会计资料类型代码可为ZB,财务会计报告的会计资料类型代码可为BG,其他会计资料的类型代码可为QT。将下载的电子会计资料存入相应文件夹。

第三步,“四性”检测。对下载后的电子会计资料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检测,检测方法参见附录F。

第四步,电子会计资料组件。将同一凭证号的电子会计凭证拷贝至同一文件夹,并在文件夹内按记账凭证、报销单、发票、其他附件的顺序排列,一个文件夹视为一件;电子会计账簿按科目、会计周期,结合单个电子文件可存储的数据量组件,每个会计周期为一件;电子财务会计报告按会计周期组件,一个会计周期为一件。

第五步,电子会计资料排列。根据分类方案和电子会计资料号顺序以件为单位通过确定文件夹名的方式依次排列电子会计资料,编制档号,保管期限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划定。

第六步,编制目录。参照附录B编制电子会计档案目录。

第七步,编制说明文件。参照附录E图示编制说明文件,内容包括电子会计档案内容(会计期间+会计文件形式)、电子会计档案数量、移交人、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如非通用格式文件说明)等。例如:2020年1—12月电子会计凭证,共555件,张三移交。

第八步,电子会计资料存储。参照附录E图示将电子会计资料、目录(电子会计资料登记表)及说明文件进行存储。

第九步,输出移交。将目录(电子会计资料登记表)输出纸质文件。把电子形式的会计资料、说明文件、目录(电子会计资料登记表)连同纸质目录、在规定时限内移交档案人员。

第十步,接收检测。档案人员对接收到的电子会计资料进行“四性”检测(参照附录F)。检测合格后填写电子发票归档登记表(见附录D),并予以接收。

第十一步,备份。将检测合格后的电子发票再制作至少1份磁盘、U盘、光盘等,用作备份存储。

暂时无法采用上述方法归档的,也可以将电子发票和其他会计凭证一起输出纸质形式后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其中,电子发票还必须同时按照11.2.1所示方法进行收集、整理、归档。

11.3 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收集、整理、归档

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收集、整理、归档方式与增值税电子发票一致。

12

电子发票档案保管

12.1 增值税电子发票档案保管

12.2 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档案保管

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档案管理方式与增值税电子发票一致。

13

电子发票档案利用、鉴定、处置

13.1 利用

13.1.1 在线利用

通过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归档电子发票的单位应按照职务、岗位等的需求赋予员工利用电子发票档案的权限,并为员工在线查询、利用电子发票档案提供便利。

13.1.2 人工利用

实行电子发票线下归档管理的单位应提供电子发票档案的人工调阅查询方式,设置查询登记薄、审批单等表格。超权限利用时还应由利用员工填写审批表,经有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利用。利用档案时应在档案部门或档案人员的监控范围内使用,确保利用过程中不损坏、更改、丢失电子发票档案。用于保存和备份电子发票档案的存储介质不得外借。

13.1.3 外部单位利用

单位保存的电子发票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档案,确保借入电子发票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13.2 鉴定

单位应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电子发票档案进行鉴定,形成鉴定意见书。

电子发票档案鉴定工作应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的会计、信息技术、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13.3 处置

13.3.1 重新划定保管期限

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电子发票档案,应重新划定保管期限。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债权债务或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电子发票档案不应销毁,应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直至未了事项完结为止。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电子发票档案,应在电子发票档案鉴定意见书、电子发票档案销毁清册和电子发票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13.3.2 销毁

经鉴定可以销毁的电子发票档案,一般按照《电子会计档案管理规范》第13部分的要求与相关的会计档案一起销毁,也可以按以下程序单独销毁。

附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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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相关动态 ·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开票试点全面扩围工作安排的通告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继续加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推广使用力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扩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方范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自2022年10月28日起,在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广东省(不含深圳市)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纳入全电发票开票试点范围。

纳税人根据试点工作安排分行业、分区域、分批次逐步纳入全电发票开票试点范围,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全电发票,具体工作由各市(区)税务局按照省税务局安排确定。纳税人确有无法纳入全电发票开票试点情形的,按现有发票管理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使用其他发票。[4]

发布时间:2022-10-28

上海市税务局|大力推进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推进大企业“乐企”直连试点扩围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自2021年12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在上海市开展了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字化电子发票)试点工作,通过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数字化电子发票具有无需领用、开具便捷、信息集成、节约成本等特点,已收到越来越多纳税人的关注。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上海市各渠道受理的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纳入数字化电子发票试点,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从未办理过票种核定但在通告发布后办理新增票种的存量纳税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机动车(含二手车)、通行费等特定业务数字化电子发票,上述发票功能上线的时间另行公告。公众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卷式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5]

发布时间:2023-03-03

苏州市税务局|不动产交易申报、缴税、开票一体化智能办理

江苏省税务系统不动产交易一体化操作平台于2022年在苏州进行推广运用。该平台将不动产的交易信息、产权信息、外部门涉税信息集合于一个平台安全共享,通过电子税务局以及“江苏税务”APP的线上、掌上多种途径,纳税人缴费人足不出户就能完成不动产交易申报。苏州在全省范围内率先实现了缴税完成即可获得电子票据及电子发票的“秒达”体验,跑出了申报、缴税、开票一体化智能办理的“加速度”。

苏州税务部门坚持以服务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以一窗办理为依托,以“先税后证”为抓手,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加快不动产登记税费一窗办理业务规范化、标准化、便利化、智能化建设。针对房产交易过程中存在交易类型多、涉及部门多、办理周期长等难题,苏州市税务局协同住建局、资规局、大数据管理局等部门,借助江苏省税务系统不动产交易一体化操作平台支撑,对接本地政务集成平台和“苏易登”APP,实现了部门间信息的共享、交互和闭环利用,切实提升纳税人满意度和获得感。[6]

发布时间:2023-03-21

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加大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票”)力度,自2023年3月30日起,在深圳市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数电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确定。深圳市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全国。也可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广东省、上海市、内蒙古自治区、四川省、厦门市、天津市、青岛市、重庆市、大连市、陕西省等地区的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

根据推广进度和试点工作安排,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地区范围将分批扩至全国,具体扩围时间以开票试点省(区、市)级税务机关公告为准。深圳市纳税人可接收新增开票试点省开具的发票。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此外,存在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发票风险、经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重大涉税风险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数电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7]

发布时间:2023-03-27

结 语

《电子发票全流程电子化管理指南》从全业务生命周期的角度对电子发票的形成、流转和归档管理进行了规范,电子发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得到更有力的保障,电子发票和电子发票档案的法律效力得到进一步明确,档案部门的职责和具体管理活动也有具体要求。该指南的出台将有力推动各行各业的电子发票单套归档实践,降低社会管理成本,赋能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可以预见,电子档案的法律效力将得到更广泛的认可,档案工作在服务国家发展战略中的基础性、支撑性作用也将进一步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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