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上海的陈女士发现,一则关于学生家长之间非正常交往的截图消息在当地的多个聊天群里迅速传播,而她自己,则被谣传成了事件中的所谓“第三者”。 最终,法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3000元,律师费4000元。
我国法律规定,通过编造侮辱性的不实信息向社会不特定主体发布,无形中扩大了影响范围,存在贬损他人人格的意图,是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被侵权人除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还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虽然可以在相关网络平台发表自己的意见,但任何人都不可以言论自由之名实施损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一方面,逞口舌之快,可能会触犯法律底线,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另一方面,当他人利用网络平台侵犯自己合法权益时,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使自己的名誉权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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