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检察院发布依法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_销售_被告人_食品

3月14日,省检察院发布依法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该批典型案例共5件,分别是王某军等人生产、销售风湿类假药、有毒、有害保健食品案,席某某销售有毒、有害减肥保健食品案,高某某生产、销售假盐案,周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添加罂粟壳毒品的食品案,郝某利等人销售铝含量超标的食品案。这批案例涉及生产、销售假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等多个罪名。检察机关在办理过程中,有的积极引导侦查取证,夯实证据基础;有的追诉漏罪漏犯,全链条打击犯罪;有的联动公益诉讼,全方位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的延伸检察职能,推动诉源治理等,取得了较好的办案效果。

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依法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积极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综合治理,切实保障消费者饮食、用药安全。2022年全省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危害食品药品犯罪32件58人,起诉112件189人。

下一步,全省检察机关将继续严格落实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协同法院、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重拳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积极参与“农资打假”专项行动,依法严惩制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犯罪,持续推进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治理,深入推进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行动,坚决遏制违法使用禁限用药物和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切实保证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山西检察机关依法惩治

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王某军、王某冲等人生产、销售假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关键词】

生产、销售假药 全链条惩处 公益诉讼 老年群体 诉源治理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被告人王某军从网上定购大量散装风湿类、哮喘类胶囊、药丸,又从山东省临沂市订购制作了外塑料药瓶、包装盒、说明书、药品标签,伙同被告人王某冲租住临沂市某村两处宅院,将购买回来的胶囊、药丸及外包装加工成标有“风湿康胶囊”“风湿宁胶囊”等字样4类药品及标有“蚂蚁蛇蝎胶囊”等字样3类保健食品。随后,王某军通过网络通信软件针对老年群体进行宣传、推广,根据订购数量分装成大小不等的包裹,以快递邮寄的方式对外销售。王某军负责宣传推广、接收订单、进购散装药,王某冲负责组装、贴标、打包、运输邮寄。被告人王某荣在明知是假药情况下,多次从王某军处进购“高效风湿康胶囊”向老年群体进行销售。被告人雷某某明知是假药情况下,从王某荣处购买“高效风湿康胶囊”通过网络向不特定老年人进行销售。

2021年6月9日,平遥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在雷某某家中查扣“高效风湿康胶囊”10盒。2021年11月5日,平遥县公安局根据线索摸排,在王某军租赁的两处宅院查扣风湿康等假药1万余盒,查扣蚂蚁蛇蝎丸等有毒、有害食品1500余盒。经查,王某军生产、销售假药金额35万余元,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金额41万余元。王某冲生产、销售假药金额21万余元,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金额21万余元。王某荣销售假药金额16万余元,雷某某销售假药金额9000余元。

展开全文

平遥县公安局查扣涉案假药和有毒、有害食品

经山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晋中市市场监管局认定涉案的风湿康、风湿宁、咳喘灵、止喘通等4种产品属于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情形,依法认定为假药,“蚂蚁蛇蝎丸”“杏仁芥子胶囊”“蚂蚁蛇蝎胶囊”等3种产品属于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诉讼过程】

2022年4月13日,平遥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军、王某冲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以王某荣、雷某某犯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2022年7月8日,平遥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军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52万余元。判处被告人王某冲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王某荣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判决宣告后,被告人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平遥县人民检察院与平遥县公安局召开案件会商会

案例二

席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关键词】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追诉犯罪 涉案物品性质审查 惩罚性赔偿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至2021年1月,被告人席某某明知从纪某某、王某某处购进的“尊瘦纯中药减肥胶囊”“粉色果片”等减肥产品中可能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通过网络平台针对减肥群体进行宣传、推广、销售,以快递邮寄的方式寄出,销售金额共计31.54万元。销售过程中,明知有消费者反映出现口干、恶心、头晕、呕吐等不良反应,席某某仍说服消费者继续服用,并在网络平台上继续售卖。经山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涉案的减肥产品中含有西布曲明,系非法添加物质。

【诉讼过程】

2022年1月6日,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席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并同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席某某支付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2022年3月15日,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席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同时,责令席某某支付315万余元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国家级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官提审席某某

检察官就案件定性征求市场监管部门意见

案例三

高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关键词】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足以造成食源性疾病 立案监督 诉源治理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间,被告人高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被告人高某乙、高某丙、贾某某等3人,租赁太原市清徐县某镇208国道旁临街房,私自将精制工业盐冒充食用碘盐罐装成“晋盐牌”深井海藻碘盐对外销售,高某甲负责分装、销售和购进工业盐原料、假冒“晋盐牌”深井海藻碘盐的包装袋以及自动包装机,高某丙、贾某某协助高某甲罐装、搬运,再由高某乙分销至太原市多家饭店、小商铺。2019年9月、10月,太原市市场监管局通过线索举报,对高某甲等人租赁的清徐县、杏花岭区等生产、储存地进行执法检查,查扣假冒深井海藻碘盐156件(每件400g×50袋)、70件(每件400g×50袋)。

经国家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涉案假冒“晋盐牌”深井海藻碘盐中碘项目不足,不符合标准规定,属不合格食盐产品。

【诉讼过程】

2019年12月25日,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贾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提起公诉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高某甲等4人一年十个月至二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缓刑,并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判处4被告人共同支付惩罚性赔偿金63445元,公开赔礼道歉。一审判决后,4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高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庭审现场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召开健全食品药品领域从业禁止制度座谈会

案例四

周某某、景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关键词】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行刑衔接 诉源治理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以来,应被告人周某某要求,被告人景某某在其经营的“某市北城京婵调料店”将罂粟壳磨粉加入调料中,多次销售给周某某。周某某将掺有罂粟壳粉末的调料放入羊肉汤,在其经营的“某市城区周老大一把抓”羊肉馆内销售。2020年3月20日,永济市市场监管局对该羊肉馆进行检查,扣押店内调料及羊肉制品样品8份,经第三方检测,样品中含有吗啡、可待因、那可丁、蒂巴因、罂粟碱成分。永济市公安局立案后,在景某某调料店仓库查获罂粟壳30枚(共计50克),以及含有罂粟壳粉末的调料60余斤。被告人周某某销售羊肉汤金额共计46万余元。

【诉讼过程】

2021年7月12日,永济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周某某、景某某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2021年9月15日,永济市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4万元,判处被告人景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6万元。2022年5月18日,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督促市场监管部门在辖区内开展非法添加专项整治行动

案例五

郝某利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关键词】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三小”行业 普法宣传 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郝某利等6人是早餐摊点经营者,在制售油条、包子时违规添加明矾、含铝泡打粉。2021年11月17日,太原市晋源区市场监管局对6人分别经营的早餐摊点进行抽样检查。经检测,油条铝残留量均超过国家规定的在油炸面制品铝残留最高限量100mg/kg,违反了国家卫生健康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2014年第8号)《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中关于“小麦粉及其制品生产中不得使用硫酸铝铵”的规定,为不合格食品。

【诉讼过程】

2022年7月13日,公安机关以郝某利等6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移送审查起诉。2022年8月9日,检察机关对郝某利等6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追缴违法所得1140元。2023年2月2日,检察机关对6名犯罪嫌疑人分别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承担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组织公开听证

检察官现场进行食品安全知识普法

供稿:省检察院第四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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