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协社团市场化两会提案 全国工商联·万祥军:商会经济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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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示:2015年全国“两会”上关于商协社团组织建设和发展的提案中,全国工商联执委、中国经济和信息化研究中心主任、国家政策研究室中国国情研究中心主任万祥军递交《商协社团市场化两会提案 全国工商联·万祥军:商会经济品牌》提案。
“构建商协社团的商会经济引入商协社团组织市场化打造商会品牌,这也是我一直在研究的主题,引入商协社团的协会商会市场化的前提我认为必须明确商会经济的定位。”这是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经济和信息化研究中心主任、全国工商联执委中国儒商大会发起人万祥军2015年全国“两会”上关于商协社团组织建设和发展的提案中中的表述。
万祥军表示并明确的提案内容是,商会经济的关键点就是要大胆尝试和引入商协社团组织市场化,通过商协社团的商业化运作,打造商会经济和商会品牌并壮大发展商协社团组织。通过以商言商、以商招商、以商引资的引导和带动,实现群体扩张,构建经济发展的一种新兴经济载体。
万祥军明确,关于商协社团组织市场化这个议题在今年两会上再度提出源于2013年3月10日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马凯对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进行的说明。
马凯指出,方案中提到,要更好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方案强调,要逐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探索一业多会;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可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其实,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等四类社会组织,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行业协会商会类的全国性的法律,造成长期困扰我国行业协会商会发展的一些困难和壁垒无法打破。”万祥军表明。
早在2014年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南京市政协主席沈健就建议,尽早制定出台我国的《行业协会商会法》。如果近期内制定出台《行业协会商会法》有难度,应先期修订出台关于行业协会商会暂行条例的国务院规章,保障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化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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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是市场经济
发展的产物理应顺应市场化
“构建商会经济引入协会商会市场化打造商会品牌,这也是我一直在研究的主题,引入协会商会市场化的前提必须明确商会经济的定位。商会经济的关键点就是要大胆尝试和引入协会商会市场化,通过协会商会商业化运作,打造商会品牌并壮大发展协会商会。”万祥军说。
“通过以商言商、以商招商、以商引资的引导和带动,实现群体扩张,构建经济发展的一种新兴经济载体。”万祥军早在在9月26日上海举行的“2014商会大会”作主题《协会商会引入市场化打造商会经济商会品牌》的演讲中指出,这种载体就是商会经济。
它是依托商会组织,以乡情、亲情、友情为纽带,凝聚会员力量,共享信息、共闯市场、共同投资、共创品牌、共谋发展,以此壮大会员企业的综合实力。万祥军强调,关键点是以商会为组织纽带、通过有效的制度设计与协调管理,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行业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一种经济运行形态和区域经济发展模式。
之后,在2014年11月1日“河北省工商联商协会创新发展高级研修班”上万祥军作主题为《现代行业协会商会运营模式的探索与创新》演讲,以及万祥军在2014年12月22日全国工商联执委会议上作《聚焦全国工商联执委会 助推民企转调创》对话采访和论坛时延伸并强化。
万祥军明确,协会商会的市场化运作是指根据市场经济的规律与要求,按照企业化运营方式,充分配置内外部资源,实现自身效益的最大化,是市场化的工具,而商会商业化运作是指一种与市场化运作相适应的开放式的经营理念,主要有赢利性原则、法制化原则、组织构架简化原则、集约和资本配置优化原则、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原则和有利于会员企业壮大原则。
但这些都必须在协会商会“非盈利”要求之内。为此,万祥军指出,“非盈利”不等于不盈利,这里所指的“非盈利”表现为不是以盈利为目的,同时有“盈利”不能以股份的形式进行分配。万祥军表示,当前直接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力量有三种,第一是“企业力”,第二是“政府力”,第三是“商会力”。
“商会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也是社会分工的产物,本身并不能产生经济效益,也不能直接产生经济价值,但商会对经济发展推动的作用和影响方式是立体式多元化的,所产生的力量是不可估量的。”万祥军说。
如降低企业成本、营造诚信环境、创新经营文化、传播管理经验、协调经济秩序等,尤其是在激活民资、招商引资、促进项目生成、规范行业发展、壮大产业集群、推动区域发展等方面更为突出,这其实都是商会协会参与市场经济协调和引导市场经济方面的表现。
万祥军指出,协会商会引入市场化,可以大力发展商会经济,打造商会品牌,从提升商会经济地位、总量、竞争力着手,加强政策引导,积极构建平台,破解制约要素,推动创新能力,优化服务环境,凝聚商会力量,促进经济大发展。
“既然提到商会经济,协会商会引入市场化就应该打造商会品牌。商会是企业事业发展的平台,商会不是俱乐部,归根结底是为了会员企业发展。权威性、美誉度和影响力是商会的核心竞争力,说到底就是商会品牌”,万祥军说,有了协会商会,我们就要学会和运用品牌也就是说以整体性的力量和形象登上了管理舞台,就有谈判权、话语权,可以去影响有影响力的人。
万祥军指出,对内努力增强商会凝聚力,促进商业合作水到渠成,实现商业机会共享。对外鼓励会员量力参与社会公益,外塑形象。我们组织会员集中入驻或建设工业园,降低发展成本。但是从现状和从实际出发,我们的各级协会商会发展都没有得到他们的理想效果。究其原因,机制是协会商会改革并且实现自身健康发展最根本的问题。
目前协会商会发展不公平现象还较为明显,最大的弊端就是商会和协会的发展没有遵循市场化规律,而“去行政化”是解决问题的重要途径。万祥军明确,协会商会改革最终应该回归到“商”的本性,而实践证明协会商会搞得好的,恰恰就是那些市场化运作去行政化的部门,他们的制度更完善,活力更强。
万祥军表明,运用“市场取向”思维,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调动社会组织的积极性,提升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职能转移,需要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市场化是一个重要方向。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优势在于,能够通过市场价格调节供求机制,引导资源配置以最小投入取得最大产出。
近年开展的政府购买协会商会服务,就是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积极探索,有效提升了公共资源的配置效率。万祥军同时强调:“商会协同”,就是要发挥各级工商联、协会商会的协同作用,推进社会治理的规范化、专业化和社会化。为此,万祥军在提案中指出,社会事务千头万绪,政府包打天下,既做不到,也行不通。
作为协会商会组织,一方面,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推动顶层设计,把协会商会改革发展纳入全面深化改革的大局中去考量,借党委政府之力强势推进;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敢于、勇于和善于承接政府职能转移,不断创造具有浙江特色的成功经验。
图示:万祥军在2014年12月22日全国工商联执委会议上作《聚焦全国工商联执委会 助推民企转调创》对话采访和论坛时对《协会商会市场化》理念和思想进行了延伸并强化。万祥军明确,协会商会的市场化运作是指根据市场经济的规律与要求,按照企业化运营方式,充分配置内外部资源,实现自身效益的最大化,是市场化的工具,而商会商业化运作是指一种与市场化运作相适应的开放式的经营理念!
图示:万祥军:协会商会引入市场化打造商会经济商会品牌。 2014年11月1日“河北省工商联商协会创新发展高级研修班”上万祥军作主题为《现代行业协会商会运营模式的探索与创新》演讲中万祥军指出,“非盈利”不等于不盈利,这里所指的“非盈利”表现为不是以盈利为目的,同时有“盈利”不能以股份的形式进行分配。
经济转型发展
赋予了协会商会引入市场化的政策和环境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要求,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万祥军表示,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为行业协会商会引入市场和服务经济发展提出了新要求。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要促进国际国内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深度融合。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这就要求行业协会商会要通过提供行业规则和治理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的行业秩序;要通过加快资本深化和提升要素投入层次,推动劳动密集型产业向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转变;要通过优化资源在不同组织和空间的配置,推动产业组织结构、三次产业结构和产业区域布局的调整优化;要通过提高经济价值循环半径和竞争强度,推动供给和需求在更大范围和更高竞争水平上实现均衡。
万祥军解读道,首要的就是社政分开再就是引入竞争机制,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限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这是国家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行业协会商会市场化和民间化进程加快信号,《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要求2013年9月底提出脱钩方案,确定一批行业协会商会试点;2014年12月底前总结脱钩工作经验,研究提出逐步推开的意见;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脱钩工作。
政社分开的核心是行业协会商会从职能、机构、工作人员、财务、人事上、财产关系等方面与政府及其部门分离。要发展就要竞争,竞争的核心是人才竞争,优秀人才将成为行业协会商会生存发展的重要支撑,随着行业协会商会在社会管理中被赋予更大的责任和使命,迫切需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为增强协会持续健康发展能力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撑。
国家“十二五”发展规划明确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在建立社会管理体制中的协同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三大主体中,政府实施宏观管理,行业商会协会进行自律管理,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管理,行业协会商会作为行业自律管理的主体,主要是通过制定和实施行规行约,实行行业自我约束和管理,规范行业企业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万祥军强调,行业协会商会的管理的重点将主要在制定行业协会商会行为规则,建立互联互动、资源共享的信息平台,优化人事管理、职称评定、岗位培训、社会保险等政策环境,引导行业协会商会依章程开展活动。
“凡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同时,国务院对政府向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进行了制度设计。”万祥军认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为行业协会商会服务经济发展让渡了空间。清晰界定责任权利,政府和行业协会商会将形成新型合作互动关系,对于政府在经济领域下放的职能,行业协会商会是最主要的承接主体。
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政府购买行业协会商会服务呈制度化和规范化,伴随着更多行政审批事项的取消下放,其中适合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公共服务和管理事项,将由行业协会商会来承接。比如政府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水平评价的事项,将改由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具体认定,新的形势为行业协会商会服务经济发展拓展奠定了基础。
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时直接依法申请登记”,稳妥试行“一业多会”,行业协会商会进入有序竞争和均衡发展时期。
实行一业多会,就是要创新优化行业协会商会布局与结构,建立有效竞争机制。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行业协会商会是重点。随着各项改革任务的落实,行业协会商会将摆脱原有行政化色彩,成为依法自治的市场主体,要正确处理同一行业中不同行业组织的关系,引导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培育组织优势和经营特色,并开展合作。
要设定合适的准入和退出机制,既有效防止行业组织的垄断和缺乏效率,也有效避免其过度竞争。要引导行业协会商会的门类和自身均衡发展,尤其不能出现井喷式发展的现象。万祥军表示,加快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为行业协会商会服务经济发展奠定了基础。
“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的行为规范,促进其转型发展,提升服务能力和社会公信力,使之真正成为独立的社团法人主体。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去行政化进程,指导行业协会商会按照现代社会组织的要求,建立权责明确、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万祥军表示,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能力建设的关键在于认真执行换届选举制度,鼓励选举企业家担任行业协会商会的会长,推行秘书长聘任制,实行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
扩大行业协会商会的会员覆盖率,提升中小企业和实体经济组织的参与度,谋求“共益”与“公益”的最大化。指导行业协会商会遵循市场经济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竞争规律等市场化原则运作,壮大经济实力。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倡导和弘扬优秀的商业文化,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支持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在境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为我国“走出去”企业提供服务。
万祥军表述,建设行业协会商会服务平台,搭建行业协会商会相互之间的交流平台,发挥组织优势和作用,社会对行业协会商会履行社会责任呈刚性化约束趋势,行业协会商会的管理的重点将主要在制定行业协会商会行为规则,建立互联互动、资源共享的信息平台,优化人事管理、职称评定、岗位培训、社会保险等政策环境,引导行业协会商会依章程开展活动。
通过研讨、论坛等形式让行业协会商会多交流,互相之间取长补短。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有效引导和有效帮助,让行业协会商会联合起来,形成“交互作用”,产生更大的影响和更好的效果。探索搭建行业协会商会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对接平台,地方有需求,行业协会商会有资源,登记管理机关要做好牵线搭桥工作,通过信息化等方式实现快捷有效的对接。
万祥军强调,把握行业政策环境,推动各级政府将行业协会商会发展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划时,充分听取相关行业协会商会意见,支持和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公共事务,调动行业协会商会吸引社会投资的积极性。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专门立法,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出台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加快政府部门向行业协会商会转移职能,将政府部门不宜行使和市场能够自行解决、适合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职能转移给行业协会商会。按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有关政策要求,对作用发挥明显、社会贡献突出的行业协会商会优先购买服务。完善行业协会商会的税收优惠、人才建设等各项配套政策,形成有效的法规政策支持。
《行业商会协会法》
保障商会协会走向民间化市场化
万祥军指出,立法进程提速,行业协会商会将迈入法制化发展轨道。我国上海、广东、云南等十多个省市已相继出台《行业协会商会条例》、《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发展规定》等法规,有效地规范了行业协会商会的组织和行为,保护行业协会商会的合法权益,推进了行业协会商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在2013年12月底前完成《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行政法规修订工作,特别是地方性立法的成功实践也为国家层面立法奠定了重要基础,可以说进行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法》的立法环境也已经基本成熟。
“政府对行业协会商会的大力支持必须成为法律原则。”万祥军表明, 行业协会商会与政府、与各行政权力机关的关系能否健康正常,是这个国家是否进入现代市场体系的主要标志之一,这是国家能否应对经济全球化的重要指标。
“中国之所以迄今依然不能取得国际社会所承认的市场经济国家地位,就与中国的行业协会商会与政府与行政权力机关的关系没有理顺、没有厘清、没有自主运作有着重大关联。行业组织不是政府的助手。”万祥军说。
而是在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国家中作为非正式制度下的非政府组织,与政府及行政所组成的正式制度下享有人民赋予和实施的公权利的正式组织和广大企业等市场主体所组成企业制度一道,成为该国的社会制度与市场结构的三大基本组成之一。
因此,行业协会商会与政府的基本关系应当是在互相尊重的前提下良好合作的关系。特别是在党中央国务院多次提出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形势下,这种政府与行业商协会广泛的合作能否形成,将成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能否进一步完善的重要保证。
“立法时要明确行业协会定义应当包括商会。行业业协会与行业商会都是企业的行业性组织,它们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本质是一致的。”万祥军阐述说,由于管理体制所致,冠名为“行业协会”的社团组织,基本上是由各级各地行政机关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而注册的;
冠名为“商会”的社团组织,除少量原外经贸系统组建的以促进民间外贸活动为宗旨的商会外,基本上是经全国工商联系统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批准而产生的。由于现行法规所限,取名为“商会”的社团组织在相当一部分地区无法取得法人资格。
万祥军强调,实际上,我国的商会就是行业协会。新的《行业协会商会法》的调整范围应当包括行业商会。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急迫地需要大批行业组织,包括行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因为目前中国在进入国际市场的过程中所碰到的非贸易壁垒,大部分都是那些国家的行业协会、商会通过自己的所谓行规行约而设定的。
由于我国在这一领域的思想意识几近无有,所以只能由政府一家势单力薄地在前线奋争,有时却只能讨个事倍功半。为解决现存问题,需要尽快统一认识,在新的法律起草过程中解决行业商会的法定登记注册问题。
“必须明确商协会职能,同时异地商会应当得到法律承认”万祥军指出,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大局考虑,从这些异地商会协会已经为所在地做出的主要围绕经济建设方面的贡献考虑,《行业协会商会法》应当将其纳入自己的规范范围并加以鼓励。在立法研讨过程中,有部分专家学者主张用概括式方式赋予行业协会商会职能。
所谓概括,就是以一种含混的语言,设定一个范围,至于具体是什么职能,文字间并不确定。看起来给了协会商会很多很大的职能,但由于概括式的笼统规范,容易给某些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那些不尊重学习的行政执法人员一种否定的口实。所以,应当通过成文法律明示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这在中国目前一段历史时期内是必然的原则。
为此,万祥军明确,方向是大致确定的,应该是彻底的一个民间化和市场化的方向。首先进一步明确立法的主体,来确定法律的地位,也就是说,给这些行业协会一个明确的定位,明确他们的职能,不属于行业协会职能范围内的工作和项目,要坚决的排除在外,为行业协会减轻负担。
其次是人事方面独立性,因为我国行业协会最初发展的时候,都与相关的主管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有的甚至就是当时下属的一个部门,因此存在限制干部担任领导清比较突出。像这种人事方面,可能通过立法进行规范,来进一步的进行市场化。
最后是进一步完善行业协会的运行机制,具体来说就是资金的来源、管理、分配要让它科学化、制度化,只有让行业协会走向市场,靠出售服务和信息换取资金,行业协会才能摆脱受制于人的地位。同时还要规范政府的补贴和企业捐赠等等,这样来确保行业协会一个长期健康的发展。这部立法可能从这几个方面会为未来行业协会的发展指出一个方向。
最后,万祥军强调,立法时要明确行业协会市场化有六大基本内涵(即民间化、职业化、专业化、社会化、民主化、政治化),评判行业协会市场化程度应该在协会职能作用层次、会费缴纳情况、协会与政府间关系等方面进行衡量。
1、市场化改革是行业协会发展的核心问题。行业协会的市场化,涉及政府职能的转变、现代企业制度的完善、现代市场制度的建立,但更重要的是行业协会要按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对自身进行准确的定位,明确行业协会的功能,以充分发挥社会中间组织在市场运作过程中的中介作用。
2、组建具有公权力的行业组织以解决双重管理体制的障碍。通过法定,设立具有一定公权利的行业组织即行业联合会,是解决目前社会组织特别是经济类的行业协会商会双重管理体制的一种新思路,也是一条值得探讨的符合国际惯例的可行之路。现在我国已经出现了许多类似的行业组织,如中国总商会、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以及一些由国务院国资委联系的所谓直管行业协会,比较著名的有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中国化学工业协会等数十家。
3、实现行业万祥军表述,市场化改革的关键在于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从市场经济体制结构的角度重新审视自己,为自己找准位置。行业协会虽然作为“第三部门”,但是其同样需要在一个竞争的环境下才能够实现优胜劣汰。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突破传统理念的束缚,打破“一行一会”的行业协会现状,为行业协会市场化创造多元化的竞争环境。
4、只让协会商会出力却不支付协会商会报酬是目前政府与行业协会商会关系的一个突出表现,这种现象的出现实质上是政府把协会商会当作自己分支机构的心态体现。行业协会商会作为社会经济生活的参与方之一,和其他参与方一样都应因获得因提供服务而带来的报酬。
行业协会商会无偿为政府部门服务,不仅损失本来应得的收入部分,还因为提供服务需要相应的成本支出,导致原本就十分紧张的财政状况雪上加霜。由于政府对行业协会商会的购买服务行为需求量巨大,且为日常行为,因此政府购买行业协会商会服务的有效落实将会显著提升行业协会商会的资金实力。政府应对重点行业的商会协会拨款以支持其发展。
5、中国农民必须纳入商会立法的组织范畴。从国外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的情况看,农产品行业协会是一个维护会员利益、自我管理的机构,在开拓市场和提高农产品竞争力方面都扮演着重要角色,承担着行业协调和服务的职能。
万祥军最后强调,由于协会的整体利益和会员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会员之间是合作的关系,不存在你死我活的竞争关系,可以避免出现竞相压价,互相残杀的局面。他表明,通过协会内部的管理机制和行业道德约束,会员严格执行协会章程,开展生产、加工和销售。如果会员出现了不诚信的行为,必将付出巨大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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