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各县(区)教育局,市直属各学校(幼儿园),各民办学校:
为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贯彻落实国家教育“双减”精神,压实教育行风建设主体责任,现将《本溪市中小学校教师违规从教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压实主体责任。广大干部教师要深刻认识新办法顺应我市教育系统当下、未来发展的实际需求,阐明了我市教育系统刀刃向内、整肃行风,打造过硬师德师风教师队伍的坚定决心,要将贯彻落实新办法作为当前乃至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至关重要的政治任务,要率先垂范、敢为人先,主动学习思考、深入领会,体察教育领域、社情民意的发展变化,要摒弃经验主义、本本主义及侥幸心理,严格将新办法贯彻执行到位、责任压实到位。
二、强化正向宣传引领、严肃队伍建设。各学校(单位)要深入做好新办法的正面宣传教育工作,第一时间以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全体教职工大会、分组学习交流、家校互动沟通等方式,从速从快将新办法向所属干部教师、学生及家长传达落实到位,要结合本学校(单位)实际,全面强化行风执纪工作力度,配足配齐纪检工作人员,优化责任包保制度,坚决杜绝包庇纵容的心理与行为,切实让新办法从“一纸公文”转化为“心中戒尺”“执纪利器”。
三、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巩固敬畏意识。广大教职工要深刻认识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将规矩意识、敬畏意识、底线意识入脑入心,紧绷“纪律红线”这根弦不松懈,打造钢铁纪律教师队伍,要努力传承和发扬人民教师优良传统,将饱满的美好师德融入日常教育教学工作之中,争做师德高尚、学术精湛、人民满意的好老师。
下一步,市教育局将针对社会反响热烈、群众关注集中的各类违规从教问题开展大检查、大清理、大整顿工作,通过多种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举报,对查处的违规教师“零容忍”,一律依据新办法给予从严从重从快处理。
各学校(单位)需尽快适时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将新办法传达到每一名干部教师、学生及家长,做到全覆盖。贯彻落实情况于4月14日前以书面形式(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向市教育局规范办反馈,电子版发送指定邮箱。
邮箱:bxsjyjgfb@163.com
本溪市教育局
2023年4月7日
本溪市中小学校教师违规从教行为
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含民办学校、中职学校、幼儿园、教研机构等)、校外培训机构等及其在职教师、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从教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全市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含民办学校、中职学校、幼儿园、教研机构等)、校外培训机构等及其在职教师、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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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本办法,对所属学校(单位)违规从教行为实施监督、调查及处理等工作。
第四条 中小学校及其在职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规从教行为:
(一)组织或参与线上、线下学生校外有偿补课的;
(二)组织或参与学生校外培训(自习)的;
(三)强制、推荐、诱导或暗示学生参加有偿补课的;
(四)违规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兼薪的;
(五)强制、推荐、诱导或暗示学生参加校外有偿学科培训的;
(六)为校外培训机构或他人提供学生相关信息的;
(七)与校外培训机构勾连牟利的;
(八)利用职务之便不当牟利的;
(九)其他违规从教行为。
第五条 对有违规从教行为的中小学校在职教师的处分。
教师有本办法第四条列举行为的,一经查实,除清退或收缴违规所得外,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相应行政处分,同时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可区分不同情况进行以下处理:
(一)对于有违规组织参与学生补课或校外培训(自习)行为的教师,纳入本溪市教育行业失信教师惩处细则予以处理,并给予以下行政处分及组织处理:
1.给予降低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处分(降低三个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2.当年业务考核为不合格,其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重新确定;
3.处分期内每年取消其1个月基本工资额度绩效,扣发其最低24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补贴;
4.处分期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评审);
5.调离原单位,至少三年内不得重新调转;
6.停止其两年及以上教学工作,从事学校辅助性工作;
7.取消其5年内评优评先及申报人才计划资格;
8.曾获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师德标兵、优秀教师、功勋班主任等各类荣誉的,取消其相关荣誉称号;
9.对于再经查实违规组织参与学生补课或校外培训(自习)行为的,一律开除公职,撤销教师资格。
(二)对于教师发生本条第一款以外违规从教行为的处理:
视情况纳入本溪市教育行业失信教师惩处细则予以处理,至少两年内不得担任班主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及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在给予相应处理的基础上,可予以交流或调离原单位,交流期限不少于三年,被调离的至少三年内不得重新调转。
(三)教师初次发生违规从教行为,但影响恶劣的,给予降低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至最低级处分(十三级)或开除公职处分。受到开除公职处分的,可撤销其教师资格。
(四)试用期教师有本办法第四条列举行为的,自动解除聘用合同。
(五)违规教师校际间交流或调离的执行期限为做出处理决定之后的一个月内。初中九年级、高中三年级教师因发生违规从教行为被处理的,可结合实际情况在本届学生中高考结束后一个月内予以执行。
第六条对发生违规从教行为的中小学校及相关责任人的处分。
学校发生违规从教行为,可区分不同情况给予以下处理:
(一)对于学校发生在职教师组织参与学生补课或校外培训(自习)违规问题的处理:
1.学校当年发生一起在职教师违规组织参与学生补课或校外培训(自习)行为的,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全系统通报。给予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取消学校及个人当年各类荣誉评定资格。
2.学校当年发生两起在职教师违规组织参与学生补课或校外培训(自习)行为的,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及相关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全系统通报。给予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诫勉谈话,取消学校及个人当年各类荣誉评定资格。
3.学校当年发生三起及以上在职教师违规组织参与学生补课或校外培训(自习)行为的,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及相关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全系统通报。给予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调整职务、降职或免职,追究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取消学校及个人当年各类荣誉评定资格。
4.学校当年有上述问题发生,且第二年仍发生在职教师违规组织参与学生补课或校外培训(自习)行为的,可依据当年执行条款的下一条款之规定对学校及相关责任人予以追责。
5.本款所指每起,原则上为每起1人,学校单起发生多名在职教师违规组织参与学生补课或校外培训(自习)行为的,一律从严从重处理。
(二)对于学校发生本条第一款以外违规从教行为的处理,应视具体情节和影响程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给予学校及相关责任人相应处理。
(三)对于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及组织处理的执行,严格按照管理权限及规定程序进行。
学校及其在职教师发生违规从教行为,不论初次还是多次,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须从严从重处理。
第七条 校外培训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规从教行为。
(一)聘用公办学校在职教师兼职、兼课的;
(二)占用公办学校教学场所办学的;
(三)以公办学校及其教师的名义进行招生宣传的;
(四)违反“双减”规定办学的;
(五)无正规办学资质或超范围办学的;
(六)从业人员无教师资格,违规从教的;
(七)与公办学校及其在职教师勾连牟利的;
(八)其他违规从教行为。
第八条对违规从教的校外培训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的处理。
(一)校外培训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有本办法第七条列举行为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公安、市场监督、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违规校外培训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予以相应处罚。
(二)校外培训机构教师有违规从教行为的,一并纳入本溪市教育行业失信教师惩处细则予以处理。
第九条违规从教行为情节严重,有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根据《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在执行本办法的基础上,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教育教学(培训)工作,符合丧失教师资格或者撤销教师资格条件的,教师资格证上缴作废,列入教师资格限制库,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且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培训)工作。
民办学校、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及相关工作人员有上述列举行为的,参照执行。
第十条发生违规从教行为的学校相关责任人和教师,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除给予行政处分外,按照党组织管理权限,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第十一条有违规从教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无理取闹,阻挠、干扰案件调查或鼓动他人阻挠、干扰案件调查的,一律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因教师违规从教行为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其本人承担责任。因学校违规从教行为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学校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处理结论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做出处理决定的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结果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因上级政策发生变动导致与上级文件规定有出入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溪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本溪市教育局关于违规办学行为处分的暂行规定》(本教发〔2014〕60号)及《本溪市教育局关于违规办学行为处分的补充规定》(本教通字〔2015〕79号)同时废止。
本溪市教育局
202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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