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亭交警:超载货车撞上无证酒驾摩托车,警醒!_驾驶员_驾驶_车辆

山亭交警:超载货车撞上无证酒驾摩托车,警醒!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刘潇繁 通讯员 单娟 枣庄报道

徐某洋驾驶鲁DE9***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山亭区徐庄镇西七里河村(华东-西七里河)由西向东行驶至西七里河村东段处时,与张某田驾驶的鲁D3L***号两轮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张某田受伤、车辆损坏。

“3.10”山亭区徐庄镇西七里河村东处(华东-西七里河)事故发生调查处理情况:

事故直接原因:经现场勘查鲁D3L***号两轮摩托车驾驶员张某田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悬挂其他号牌的车辆上道路行驶是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鲁DE9***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徐某洋驾驶超载车辆上道路行驶是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事故间接原因:

同时,由于涉事车辆的所有人枣庄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所属车辆及驾驶人监管不到位,主体责任未落实到位,未对驾驶员开展日常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和有效监督管理,对挂靠其公司名下的车辆未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从而使驾驶员思想麻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意识淡薄,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引发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涉事驾驶员及企业追责情况:

驾驶员张某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四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的规定。

驾驶员徐某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的规定。

驾驶员张某田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山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

驾驶员徐某洋因驾驶超载车辆上道路行驶,山亭区交警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给予驾驶员徐某洋罚款500元、驾驶证记3分的处罚。

涉事车辆的所有人枣庄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责任心不强、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对其公司所属驾驶员开展日常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流于形式、没有针对性开展安全培训和隐患排查等问题。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公司下达《交通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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