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磊案被牵连的最大领导(聂磊案的同案案犯)_有期徒刑_组织_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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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 聂磊案的同案案犯
- 聂磊案团伙志豪判多少年
聂磊案的同案案犯
《中国经营报》记者获悉,在聂磊案二审之后,聂磊集团“二把手”刘峰玉即将进入公诉阶段。
刘峰玉,毕业于山东大学数学系,曾在某银行担任会计,在上世纪90年代和聂磊相识,之后开始主抓“聂磊公司”的地产部分,也是该团伙中除安俊宇外(硕士学历,后期与聂磊闹翻离开)的最高学历者。 “聂磊”共有142名被告人,32名骨干成员。 被告人聂磊是组织、领导者,被告人姜元、任昊、李岩、卢建强、熊新为领导者,被告人史殿霖、王群力、刘峰国、安俊宇等为积极参加者。
聂磊案团伙志豪判多少年
聂磊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属于黑社会犯罪团伙,由于没有查询到“志豪”相关资料,只能根据其犯罪行为进行推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如果仅仅是故意伤害性质,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犯罪,如果致人轻伤以上的,涉嫌“故意伤害罪”;
2、如果是随意殴打他人的性质,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犯罪,如果致人轻微伤以上、或者持械随意殴打他人的,涉嫌“寻衅滋事罪”;
3、如果是双方聚众斗殴的,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犯罪,双方一般五人以上的,涉嫌“聚众斗殴罪”。
4、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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