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向近代法制转型的阻碍因素?报考人大在职研究生法学专业有什么优势_宪法_中国_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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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 中国向近代法制转型的阻碍因素
  • 报考人大在职研究生法学专业有什么优势
  • 解析:“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严在哪儿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行政法博导有几位
  • 韩大元的介绍
  • 第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心得体会10篇精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颁布于哪一年

中国向近代法制转型的阻碍因素

中国法治化进程中的阻碍
(一)传统思想的羁绊
以孔子为创始者的儒家思想,是建立在以家庭为本位,主张”礼治“和“德治”,即“人治”。儒家在礼与法的关系上强调礼治,在德与法的关系中强调德治,在人与法的关系中强调人治。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成为思想意识形态的一极,后世无 针对法治中国的概念演进,学者指出,“法治中国”经历了”从学术命题到政治命题“再到“宪法命题”的变化,参见韩大元:《简论法治中国与法治国家的关系》,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年第5期。 非是进行修补,并未对其根本产生动摇,这样在中国历史上独霸两千余年。封建思想实质上就是儒家思想,它至今仍然在影响着现代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和生活,甚至影响法律等层面。物极必反,没有了百家争鸣的局面,单一的思]想模式,造就的政治法律文化,即为专制。
封建专制思想抑制了民众的民主意识。在数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中国一直是大一统的君主集]权国家。君主集权在中国具有独特而悠久的历史。由于长达两千多年的君主集权统治,使封建专制思]想深深地植根于中国社会,使中国历史上的多数学派和思想家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尊君思想的影响,甚至出现了大批的绝对尊君论者。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民主意识很难形成,即使是在公众心目中有所萌动,也会遭到传统力量的无情扼杀,根本无法形成规模,更不用说成为“正统”思想。正是由于中国传统观念中遗留的专制思想过于浓厚,抑制了广大民众现代民主意识的产生和传播,致使中国民众现有的民主和民主参与能力离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客观需要尚有一定的差距,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个制约因素。
(二)发展水平的限制
法治国家建立必须依赖的社会条件是经济的市场化、政治的民主化和意识的科学化。而在我国城乡经济差距大,西部经济相对落后,使得某些群体、地区法治化的进程缓慢,影响了全国的法治化进程。当然,随着西部大开发的不断深入、小康建设的全面启动,经济问题已大有好转,但仍然在特定的范围内阻碍着法治的建设。
法是伴随经济的市场化而产生的,法治则是伴随着高度的市场化而逐步产生形成的,市场经济是法治形成的经济基础,经济的市场化是法治建设的经济动力。中国缺乏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因此,法治的生长受到了经济基础的严重制约。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共产党必然会将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推向更高水平。
(三)与国情缺乏磨合
中国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化被认为是属于从西方引进来的,因此缺少本土文化资源的导向,甚至和本土文化中某些方面相矛盾。也就是说,公民思想一开始就缺少现代法治文化的润泽,且法治文化的培养又非一蹴而就的事情。这与中国的现有国情缺乏必要的磨合,因此不能直接全面的实现中国法治化,导致公民缺乏法律意识,而法律意识要求包含的法律权力意识、法律权利与义务意识在中国公民的思想中也无法完整的找到。
(四 )乡镇法治化发展不足
乡镇政府是我国最基层的政权机构,其作为一级执法组织,在实际生活中仍表现出“无限政府”的特征。对乡村社会民众依法行使自己民主权利的过程及其结果,乡镇政府缺乏执法的严肃性和强制性,常常是以党代政、以言代法、权法不分,从而形成了一种有法不依的现状。这往往又影响了乡村农民守法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乡镇政权组织并没随改革开放的深入适时地转变职能的观念,其权力和职能无限扩张,使得农民的权利、利益和自由受到限制和控制;这样,他们在运用和执行法律时,难免出现偏离和误解,形似而质变,从而使得法律越接近基层越面目全非。

报考人大在职研究生法学专业有什么优势

优势一:专业课程方向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在职研究生在财政金融学院和法学院开设法学专业,在财政金融学院下开设的法学方向是经济法,在法学院下开设的专业方向有知识产权法、民商法、反垄断法、著作权法、国际知识产权、民商法、知识产权法,课程专业方向众多,可供学员选择性广。
优势二:雄厚的师资力量。
大学之大,非大楼之大,乃大师之大。人大法学院之所以能保持今天的地位,是因为受到众多学子的追捧,还有众多法学大师的原因存在。老师给学员带来 的不只是法学知识的积累,更重要的是思维方法的转变以及人格魅力的感染。人大法学专业安排的师资都是国内一流的授课老师,院校的法学在职研究生课堂老师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优势三:丰富的学术资源。
学员参加人大课程班学习的学员可旁听法学专业不同年级的进修班课程,也可使用国内藏书最多的法学院图书馆;共享人大法学院丰富的学术资源和学术信息。院校为更多与人大法学院擦肩而过的学子们提供了又一次良好的学习机会。
以上就是人大法学在职研究生优势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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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严在哪儿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近段时间以来,新法的修订被人们形象地称为“治乱用重典”。
这部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到底“严”在哪里?有着哪些具体的新举措、新规定?将在维护公众食品安全方面发挥怎样的作用?《经济日报》记者进行了调查。
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十二次会议两次审议、三易其稿,被舆论称为“史上最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出台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新法以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为目标,较修订前有4方面明显的变化,一是对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和食用农产品等各环节实施最严格的全过程管理。二是建立最严格的监管处罚制度,同时加重了对地方政府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的问责。三是健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等制度。四是建立有奖举报和责任保险制度,发挥消费者、行业协会、媒体等监督作用,形成社会共治格局。
强化经营主体义务
发生纠纷更易找到“正主儿”
家住上海的巧鹰平时家务繁忙,为了节约时间,她总爱网购水果蔬菜。对她来说,网购这类商品,最麻烦的事情是送来的产品不新鲜,要退货十分困难。供货商和网购平台互相推诿扯皮,不仅耽误时间影响情绪,问题也往往很难得到令人满意的解决。她能选择的解决办法,只能是不断更换网购平台。一来二去都摸索出了经验,“大网站得到融资后,就变得财大气粗、服务质量下降。反而是小网站怕买家给差评,经营得战战兢兢,服务比较好”。谈到这个话题,巧鹰觉得有些无奈。
巧鹰遇到的其实不是个小问题。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我国网络食品交易量正变得越来越大。但伴随着网购的方便快捷而来的,还有网购交易纠纷不断产生。针对这些问题,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多方面主体义务。其中,新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专门作出规定,将网购食品纳入监管范围,并强化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商家的审查义务,规定了在网络购买食品的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如果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则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简单来说,就是“网络交易出问题,第三方平台先负责”。这一规定明确了网购平台的主体义务,对巧鹰来说,今后再遇到网购纠纷时,就能有更有力的法律武器可以运用。
除了网络交易,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其他义务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新法第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新法还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追溯义务,完善了追溯制度。如新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此外,新法同时强调了食品生产者的自查义务。
责权明晰全程监管
严格责任追究、严惩犯罪行为
对于新法带来的变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给予高度评价。他认为,新法的显著特点在于“建立最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严惩各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大大增强了法律规范的统一性与操作性”。
这种统一性,突出表现在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对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的监管由原来的质监、工商、食药分段监管变成由食药监管部门统一监管。这样就理清了各部门的职能范围,减少了监管盲区和交叉管理时责任混淆或互相推诿的可能性,避免部门之间来回踢皮球。同时,责任更加明确,加重了对地方政府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的问责,“十几个人管不住一杯奶”的现象有望终结。
除此之外,新法还将农产品销售、食品存贮运输、餐饮服务全过程以及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纳入监管,强化了食品安全风险的全程控制,建立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追溯制度。北京市消协近日针对新食品安全法的一项调查显示,在被问到最关心哪些内容时,被调查的消费者中,有29.49%的人选择了“食品安全全程追溯”。
在操作性方面,新法的修订凸显了“重典治乱”的思路,对违法行为的界定和处理更加细化,处罚力度也大大加强。比如,新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对多次重复违法不改正的问题作出规定,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法受到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将被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再比如,根据新法第一百二十二、一百二十三、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行政罚款的额度大幅度提升。对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行为,最高罚金提升至处罚货值金额的30倍。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直接吊销许可证。
此外,新法还强化了对食品安全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追究,对非法提供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的行为增设法律责任,同时加重监管者和执法者的责任。有关专家表示,处罚力度的加大,将有利于提升公众对食品监督执法的信心。
特殊食品特殊对待
奶粉等产品质量有望上层楼
市民王君今年63岁,退休以后对自己的身体十分注意,也开始关注各种保健食品。不过,在购买保健食品的问题上,她和儿女还发生过几次争论。“儿女们总劝我,有些产品宁可多花点钱买国外的,也不要买国内的,他们觉得产品质量不放心!”王君告诉记者,起初她对这个问题不以为然,觉得同样的产品,国内外的质量差别并不大,但价格往往相差好多,买国内产品当然划算。不过,在儿女们跟她讲了几次国内保健食品的质量问题之后,她的心里也开始打鼓。
王君的想法在国内消费者之中很具有代表性。除了保健食品之外,婴幼儿奶粉也存在同样的问题。记者调查发现,除了母乳喂养之外,选择奶粉时,大多数消费者会选用国外品牌。问及原因,他们多半会提到当年“三聚氰胺事件”给自己留下的心理阴影,说“还是觉得国外的产品质量更可靠”。
这次新法专门对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这些特殊食品的监管予以“特殊对待”。新法将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以及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都归为特殊食品,要求相关各方特殊对待,严格监管,从原料、配方、生产工艺等方面严格把关,并实行备案和注册分类搭配管理。新法特别明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新法对特殊食品进行的特殊规定,也是对千千万万如王君这样的消费者呼吁的回应,相信随着新法逐步实施,有关产品的质量会得到进一步提升。
形成社会共治格局
发挥社会主体多元协作力量
形成社会共治格局,是这次新法修订的又一大亮点。新法从监管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举报者以及新闻媒体5个方面作出规定。
新法明确,食品行业协会应当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增加规定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明确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政府和监管部门要予以保密;强调监管部门应当准确、及时、客观地公布食品安全信息,鼓励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同时规定对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公正真实。
对此,韩大元表示,“改善食品安全状况,迫切需要实行社会共治,形成政府、企业、行业、个人等主体多元协作,法律、技术、舆论等治理机制协调整合,从农田到餐桌等环节无缝对接的治理格局。其中,法治具有基础性意义,必须先行”。
的确,身处“互联网+”的时代,监管部门、专业机构、新闻媒体、社会组织虽然职责不同,但积极参与食品安全治理,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理性认知的目标是一致的。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的实施,不仅需要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加强法治建设,坚持依法行政,实行全过程最严格监管;同时,也需要牢固树立食品行业尚德守法的责任意识和价值取向,并拓展群众参与的有效途径,共同营造保障食品安全的有利环境和浓厚氛围。(资料来源:《经济日报》记者 冯其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行政法博导有几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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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大元的介绍

韩大元,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法学博士。济南大学及法学院客座教授。

第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心得体会10篇精选

十月,第十八届六中全会即将召开,确定下半年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内容。下面是我整理的第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心得体会,欢迎阅读!

第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心得体会篇一

10月26日至2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在北京隆重召开,这次会议对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如何推动社会持续健康地发展,提出了几个坚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科学发展,坚持深化改革,坚持依法治国,坚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坚持党的领导。

同时,本次会议更是强调了现阶段创新的重要性,创新,是国家全局发展的核心,需要我们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等各方面创新,让创新贯穿党和国家一切工作,让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创新,是开启发展道路的金钥匙,是激发事物前行的动力,黑格尔曾经说过:“要是没有热情,世界上任何伟大事业都不会成功。”而创新就是我们成就事业的热情,就像如果一个学生只是仅仅记住了各种定理与公式,但是却无法将所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发现新问题,解决实际问题中去,单单只是死记硬背,那样即使是读万卷书,也是徒然,如何读了卷数,又能行万里路,就需要以课堂上学到的知识为契机,勇于探索,善于创新,才能将每一个所学到的知识发挥到最大限度。

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中国共产党确定的“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当前,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没有变,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我国发展既面临大有作为的重大战略机遇期,也面临诸多矛盾相互叠加的严峻挑战。面对这一切,如何有效地应对各种风险和挑战,就需要我们手持创新这把利剑,坚定信心,锐意进取,集中力量,不断开拓和发展新境界,当然这并不是意味着我们要将旧事物完全地摒弃,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是走创新发展道路的必要途径,创新发展是需要在继承的基础上才能稳固前行。

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实现“十三五”时期发展目标,破解发展难题,厚植发展优势,必须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这是关系我国发展全局的一场深刻变革。而这也是需要全国上下万众一心,众志成城,迎着这共同的目标,牢牢树立创新发展观,立足实际,用行动践行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

第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心得体会篇二

继往开来,与时俱进。金秋十月,中国的依法治国进程迎来重要时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为加快建设进行顶层设计和战略部署。

历经36年改革开放,中国又到了抉择的时刻。深水区的改革,注定是一场深刻的革命、艰难的博弈。越是这个时候,越需要攻坚克难的决心、统筹兼顾的智慧,越需要心往一处想的共识、劲往一处想的行动。

改革开放永无止境,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连日来,*表示“中国坚持改革开放不动摇”、李克强总理用“壮士断腕”形容改革的决心、媒体热议的“383”改革方案,诸多举措,汇集成一个清晰的信号:十八届五中全会,将开启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

当前,无论是国内外学者政要,还是普通黎民百姓,对即将召开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寄予厚望,表现在对中国即将挺进的深度改革讨论热情空前。十八届五中全会将对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会后的中国将以怎样的智慧和勇气去“啃硬骨头”“涉险滩”,让经济社会发展的活力持续喷涌,“深化改革”的“红利”将长期保持中国经济平稳健康科学发展,世界和国人充满同样的期待。

改革,就是利益的调整。如果说改革开放之初普惠式的改革让所有人受益,如今的改革则需要打破固有利益格局。十八大以来,不论是中央领导同志的公开表态,还是陆续推出的改革措施,都让人们看到了中央坚定不移推进改革、打破固有利益格局的决心。“老虎和苍蝇一起打”的雷霆出击、“八项规定”“六项禁令”的铿锵有力、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求真务实,正是最大范围凝聚改革力量之举。

35年前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拉开了改革开放的序幕,一路走来成就“富裕中国”,成为了世界第二大经济体,35年后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承担着改革攻坚的重要使命,一路前行建设“富强中国”,共圆伟大复兴之梦。上世纪90年代初,当苏联、东欧发生巨变之后,邓小平不是让改革停下脚步,相反却加快推进改革,“南巡讲话”把改革开放推向新的高潮,中国经济出现了持续的快速增长。如今,改革已进入了深水区,进入了攻坚阶段,改革模式本身也需要加以变革。十八届五中全会,激发中国变革新活力,再启中国增长强动力,升级中国经济硬实力,同心共筑中国梦,我们充满期待。

实践证明,没有改革开放就没有中国的今天,没有改革开放,也就没有中国的未来。十八届五中全会的号角已经吹起,让我们以更大的勇气去继续探索深化改革的道路与模式,以更坚定的信心去践行改革开放的理念,用新的姿态迎接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

依法治国事关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依法治国唤起的制度力量,必将有力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法治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有力保障。

提高执政能力熔铸法治国家之魂――

法治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大力建设法治中国,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必须担当的时代使命。

解决中国的问题,关键在党。党中央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国家治理体系必须现代化――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中国人民大学 常务副校长王利明说:“无论是破解难题、化解矛盾、凝聚共识,还是激发动力、促进和谐、推动发展,只有更加自觉并善于运用法治――这个集中体现现代化治理本质要求的思维和方式,才能在法治轨道上寻求制度化解决之道。”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适应时代变化,既改革不适应实践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又不断构建新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学、更加完善,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国家治理必须通过法制化才能定型精细化,增强执行力和运行力。”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张文显认为,党的政策在治国理政的实践中进一步成熟后,通过立法程序将其上升为法律,用宪法法律加以确认、完善和定型。

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国家治理能力必须提升――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依宪治国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保障。” 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院长韩大元说,“要把宪法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与保障,强调法治思维,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强调宪法的教育与普及,形成社会共识与凝聚力;强调宪法确立的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实现社会正义。”

建设法治政府夯实法治国家之基――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法治国家是统领,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是“两翼”。

“依法执政是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执政的基本方式,依法行政是各级政府的基本准则;法治国家是主体,法治政府是重点。”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曙宏指出。

对于法治国家来说,法治政府建设、推进依法行政是中心环节。

当前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的行政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

简政放权先行,制度建设跟进。我国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法无授权不可为”;明确“负面清单”,“法无禁止皆可为”;出台“责任清单”,“法定职责必须为”。这将进一步厘清政府和市场的边界,让政府当好市场秩序的“裁判员”和改革创新的“守护神”。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是对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

为推动已出台政策措施落实,今年6月国务院在自查和实地督查基础上创新工作机制,引入第三方评估。全国工商联和部分研究咨询机构,围绕简政放权、棚户区改造等部分重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展开评估,以便与自查和督查情况进行对表分析。

在第一方执行、第二方监督之外,引入客观中立的第三方评估,如同一面镜子,帮助政府发现问题、找到差距,推动政策实实在在地得到落实。

创新第三方监督,对政府权力的监督制约,要完善来自人大和司法机关的监督。 北京大学 教授姜明安指出,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内容即在于完善这种外部监督机制,如人大的预决算审查制度、质询制度和法院的行政诉讼等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颁布于哪一年

我国第一部宪法颁布于1954年。

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54年9月20日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共4章106条,被称为五四宪法。

五四宪法是一部较为完善的宪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是在对建国前夕由全国政协制定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的。

扩展资料: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教授1999年开始收集1954年宪法的资料,并对一些问题开始专题性研究,多年来他收集了各种五四宪法的档案资料。

采访参与宪法制定过程的部分当事人或家属,编著出书多本并提议建立五四宪法纪念馆。“谈五四宪法,必然要先谈制宪权。”韩大元说,制宪权作为制定宪法的一种独立权力,是赋予政权以正当性、合法性与权威性的基础。

新中国制宪权的正当性集中表现在作为制宪权主体的人民获得国家政权的事实,制宪权的行使则体现在制宪时机的选择与制宪行为的具体过程中。五四宪法是中国人民独立行使制宪权的产物,为一个立基于宪法之上的新的民主国家的建构奠定了规范基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五四宪法是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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