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家弘最新消息(权利与义务统一是否是人类一以贯之的价值取向)_保镖_私人_好让

本文目录

  • 权利与义务统一是否是人类一以贯之的价值取向
  • 与法律打擦边球的有那些
  • 注射死刑是给犯人注射的是什么药物
  • 谁帮我写个呼格案案例分析,谢谢
  • 十大和法律打擦边球的行业分析
  • 王好让的相关事件

权利与义务统一是否是人类一以贯之的价值取向

权利与义务统一,当然不是一以贯之的。
在剥削阶级社会,私有制的经济基础上,决定了社会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反映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经济利益与意志。
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一方面是法律确认的,一方面是法律规定的。

与法律打擦边球的有那些

这些报道中包括了作者的看法与意见。人们为了规避法律风险,肯定会对法律进行充分的研究,以规避因为法律风险带来的不良后果。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也是许多法律人士的工作。 近几年时有发生的“富人安全”问题,使“私人保镖”这一神秘职业逐渐浮出水面。越来越多的富人们选择了高薪聘请武艺高强之人,以应付随时可能出现的危险。而这些保镖往往以秘书、助手、助理或司机的身份出现,其担负的责任主要是保护雇请者的安全,并协助处理部分私人的相关事务。
如今的西方国家,私人保镖已成为一种像律师或医生一样的普通职业,而在中国,因为尚未获得法律承认,所以在很多时候,私人保镖几乎是在与法律“打擦边球”当中生存。如何对待“私人保镖”这一“新生事物”,已引起社会及法律界的广泛关注。
针对富人阶层的刑事案件呈上升趋势
今年1月22日,山西民营企业海鑫集团董事长李海仓被人枪杀于办公室,凶手也当场自杀。2月22日,在北京经营市场、身价数千万的浙江温州乐清富商周祖豹,在家门口被人刺杀,身中14刀。
随着暴力与反暴力的斗争日益尖锐,有关富人及其家属遇到抢劫、绑架、勒索的消息也屡屡见诸报端。
山西大同云岗实业总公司董事长刘建日从2002年2月开始受到黑社会的威胁,被勒索金额高达1亿元。当年7月13日上午,刘建日携家人在为父亲扫墓返回途中,从树林中窜出30多个人对他们进行突然袭击。刘建日在随行的亲朋好友及保镖的保护下,在旷野中奔跑了5个小时后才得以逃脱。
杭州高新区浦沿镇某集团公司董事长章某今年1月9日晚走进当地公安局,手里拿着一封夹了子弹的勒索40万元的信。
在广东,近年来,一些犯罪嫌疑人利用放置爆炸装置、寄信(有的信中附有子弹、毒物等物品)、打电话、发手机短信等方式要挟、对企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大肆进行敲诈的犯罪案件也呈上升之势。
“富人被害”催生“私人保镖”
据了解,在我国有的省份,“侵财”案占了刑事案件的近90%。针对富人阶层的绑架、敲诈、勒索、抢劫等暴力事件占刑事案件的比例正逐渐加大,针对富人阶层的极端事件的发生频率也越来越高。
有资料统计,当下中国有亿万富翁1000人,百万富翁300万人。另外,越来越庞大的体育明星、娱乐明星群体由于其公众人物的特殊性,往往也需要有专职的保卫人员协助他们工作。从事保镖工作的夏先生告诉记者,按照他的结交范围判断,广州的私人保镖不少于5000人。而聘请保镖者多是文艺界名人、企业家和各行各业的成功人士,其中尤以外资、独资和三资企业的老板居多。由于广州酒店业和房地产业的发达,私人保镖在这两个行业当中也占了很大比例。
记者在与一些企业老板交谈中得知,多数老板聘请保镖除了对自身安全的考虑外,不少时候也是一种摆威风或讲排场的需要。有的老板请保镖甚至是为了应酬,如在交际场上不愿多饮酒,有了保镖就可以让他们代劳。
而在国外,私人保镖已成为一个庞大的产业。美国司法部的一项调查报告表明,美国现有私家保安队员约160万人,其人数是正规警察的3倍。美国保安业营业额到2000年达到1000亿美元以上。
“私人保镖”跨在法律红线上
由于私人保镖目前尚未获得我国法律承认,在很多时候,私人保镖几乎是在与法律“打擦边球”当中生存。因此,有人将私人保镖称为“跨在法律界碑上的人”。从事私人保镖工作的夏先生和郑先生都谈道,“老板第一,法律第二”还是“法律第一,老板第二”往往会成“私人保镖”间争论的话题。有的保镖因不能完成老板提出的“非分要求”,被老板解雇;有的保镖被老板认为“不够忠心”,频频失业;而更多的保镖则因为时刻“以老板的安全为中心”而屡屡与法律发生摩擦。
“私人保镖”郑先生说,许多保镖都有过被拘留的经历,因为面对老板的命令,首先想到的是服从,然后才是法律。但是他们也会尽量在老板的命令与法律之间寻求平衡,“如果是杀人放火,当然不干,不可能真的为了那几千块钱的报酬把命都搭进去。但是,如果后果不严重,还是会按老板的去做,大不了进一趟派出所。”
郑先生说,若社会能对这一行业制定规范,他相信90%的保镖都会按规定来做,做一个“遵纪守法的保镖”。
但同样是从事保镖工作的夏先生对“遵纪守法的保镖”这一说法却表示了质疑。他说,不可否认的是,目前聘请保镖的人当中,从事“不正当行业”的占了很大比例。按照夏先生的说法,“做正当生意的一般不需要保镖,只有走私、诈骗、开赌场的老板才特别需要保镖”。这些保镖在很大程度上确实充当着“帮凶”与“打手”的角色。若对保镖行业立法,夏先生担心这部分人依然很难做到遵纪守法。
“私人保镖”是“平衡木上的弱势群体”?
在“违法”与“犯罪”之间走平衡木的感觉毕竟不是一种享受。夏先生说,从某种意义上讲,私人保镖在我国还是一个“弱势群体”。他们没有自己的组织,没有可以保护其权益的法规,时刻都面临着被老板“炒鱿鱼”或被警察拉去“训话”的风险。他们甚至没有一个在法律上得到确认的身份,对外只能称自己是“司机”或“做保安的”。
实际上,有不少年轻人是以做保镖为“跳板”谋得了更好的发展。夏先生便是通过做保镖成了老板的职员。他对这一结果比较满意。他说自己刚从部队退役时,没有其他技能,也做过保安等工作,但报酬太低,觉得埋没了自己的好身体与好功夫。后来做了保镖,一个月的工资在3000元以上,且比较受老板重视。
但是,郑先生和夏先生都谈道,他们对外不会说自己是“私人保镖”,一方面是出于“保密”的需要,另一方面他们认为社会对“保镖”二字怀着偏见甚至敌意,动辄把这一行业与“打手”、“黑保安”相提并论。时刻行走在法律边缘,他们有一种如履薄冰的感觉。他们希望有一天自己也能像社会上从事其他职业的职员一样,获得社会的认可与尊重。
私人保镖将走向何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何家弘教授堪称我国“研究私人保镖第一人”,早在1991年,他就在其著作《私人侦探与私人保安》当中指出:“私人保安业产生于私人侦探业,是私人侦探业的成熟表现形式。”何教授肯定了私人保镖业的存在,认为私人保镖业填补了社会治安管理机制中的空白,弥补了官方警察力量的不足。
但也有一些学者认为私人保镖的发展实际上是社会历史的一种倒退,因为私人保镖在维护老板利益时可能会侵犯普通老百姓的利益,这是现代民主国家所必须禁止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曙光教授在谈到私人保镖问题时说,按照法律,私人保镖所能做的只是被动的防御,而不可能是主动的进攻。他们的任何暴力行为都应该控制在刑法所规定的正当防卫范畴内,否则就会触犯刑法。
记者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了解到,去年底,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调整了商标分类注册的范围,其中新增的或在原来基础上更为细化的允许注册类别包括提供私人保镖、侦探公司、寻人调查等的“安全服务”。但是,商标注册成功后并不等于可以从事商标涵盖的经营活动,目前企业登记还没有涉及到私人保镖的范畴。
广州市工商注册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告诉记者,在为公众服务的保安公司大行其道的今天,广州仍然没有一家可以明确提出为个人提供保镖服务的“保镖公司”。但他同时表示,不可否认,广州仍有一些地下“保镖公司”存在。
何教授认为,“私人保镖”行业内部应定期互相联系和沟通,制定出一个自律机制,形成统一的准入制度和行业标准,对整个行业进行规范。他说,一旦这一规范得到有效的实施,对整个社会的治安、经济的发展都能够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但私人保镖毕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种新鲜事物,国家目前还没有承认其合法性,是因为目前仍处在探索阶段,条件具备时会出现相应条例来规范这个行业。

注射死刑是给犯人注射的是什么药物

这是一间单独的隔离室,两张床,环境舒适。29岁的杀人犯李某此刻正躺在床上,他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行刑时间到了,法院为其选定的是“注射死刑”。“注射”过程分两次,第一次是麻醉药物,执行法警一边跟他交谈一边推药液,简单的对话不过两三句,他就逐渐失去知觉,然后,又对其注入另外一种可以令其安静死亡的特制药液。几分钟后,旁边电脑仪器上的心电图基本呈直线状,经法医检验确定罪犯“已死亡”,李某脸上毫无痛苦表情。成都市中院作为试点法院之一,已于5月18日、19日成功对8名死刑犯采用“注射”方式予以执行,李某是其中之一。
在死刑执行现场,没有荷枪实弹的士兵瞄准、射击,一间屋子代替了空旷的郊外法场,罪犯被固定在床上,法警将针剂推入罪犯体内,几分钟后,罪犯安静地死去,这就是注射法执行死刑。
刑场静悄悄
注射法死刑被列入1997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后,有的地方法院开始尝试。
去年,某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名53岁的女囚实施了注射法死刑。据法院的同志介绍:以往采用枪决方式执行死刑,兴师动众,需要很多的人力、物力、财力,而采用注射法则要节省得多,在室内就可以实施,无需拉到郊外;注射法适宜被执行死刑的人数少、罪犯年岁大,行动不便等情况,但也不是绝对的;究竟哪些罪犯适用枪决,哪些罪犯适用注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所以最终采取何种方式由执行法院根据情况而定,罪犯无权选择枪决还是注射。
女囚邹某,因与人通奸、姘居20年毒杀亲夫被判死刑。那天上午9时整,行刑指挥长下达了行刑命令,两名法警将验明正身的邹犯扶至行刑床上躺下、固定,执行法警立即上前从其右前臂做静脉刺,并将输液针(带小塑管)固定于手臂。据法医测定,注射全过程为3分50秒,从注射开始到心跳停止为2分50秒,至瞳孔完全散大为5分钟。在注射全过程中,死者无明显痛苦表情,死后无任何异常状况。整个过程有条不紊,十分顺利,所有在场人员都认为药物注射是执行死刑的一种非常文明的办法。
真正行刑者无人知晓
据称,某中院对邹犯注射用的药物是某省高院和医科大学联合配制的,并已在动物身上进行了活体实验,药物的剂量足以致人死亡,而不必考虑补注。药物由法院法医保管并由法医到执行现场实施穿刺和观测。到目前为止,全国法院系统还没有具体统一使用何种致死药物,各地试点时所采用的药物多由法院法医与当地医药部门联合配制。为确保执行时万无一失,事前对抽选的司法警察由法院法医进行专业知识讲解并指导进行注射操作演练。
注射法死刑,用4支液体量及颜色完全相同的针剂,由行刑法警随机取用,其中只有一支是致死性药物,一针为辅助性药物,另两针为生理盐水,如此,行刑时法警并不知晓是谁推入了致死性药物。
注射法死刑未有统一标准
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据已实施了注射死刑的有关法院的人士介绍,对注射药物、药量,全国没有统一标准,只能请法医专家配药,经动物实验后,采用足够剂量,至于因每个人身体素质不同,是否应对药物有所增减,不同性别用药量是否应不同,目前还在探索。另外从注射开始到罪犯死亡应为多长时间,一针不能致死是否可以补注等等,至今也无定论。
关于注射法执行死刑的具体程序,全国还没有统一标准,有的法院是在尝试,有关具体细则,要等时间,看试行情况,才能确定。
各国死刑执行方式五花八门
在美国的乔治亚洲,前不久议会以压倒多数票废除了以电椅处死犯人的方式。该州计划在未来处死死刑犯时采取一种更为人道的方式,即给犯人注射毒药,让他们在数秒内没有痛苦地死去,这是乔治亚州在1924年废除绞刑后,在死刑执行方面的又一大进步。
自从美国高等法院恢复死刑之后,乔治亚州在过去总共处死了23名死刑犯,他们无一例外是坐在电椅上死的。乔治亚州的议员们说,电椅处死人是一种野蛮的作法,给犯人注射毒药更为人道些。
前不久,一名亲手伤害自己两个孩子的28岁的美国女护士克里斯蒂娜·瑞格斯在阿肯色州被执行死刑,死刑是通过注射毒剂方式实施的,这是阿肯色州自1845年以来首次对一名女性杀人犯执行死刑判决。
据位于阿肯色州中部的瓦纳州立监狱的发言人称,克里斯蒂娜·瑞格斯在一个周二的上午9点18分在该监狱的死刑室接受了毒剂注射,10分钟后,狱方宣布了她的死亡,狱方称她死前的最后一顿早餐吃的是沙拉、比萨饼、草莓脆饼和樱桃汽水。
在南部非洲小国斯威士兰,今年3月1日要判处6名罪犯死刑,但由于没有刽子手,死刑无法执行,政府不得不向社会急征刽子手。斯威士兰最后一次对犯人执行死刑是在1983年,在后来的15年中,死刑被废除,当时的刽子手也就全部金盆洗手。1998年该国恢复死刑,并开始在国内寻找刽子手的人选,但当地无人愿意承担这项工作,政府只好公开招募,200多人报了名,政府又认为该国执行死刑的人数不足以雇佣一个全日制的刽子手,决定雇佣一名临时的,从而这一工作的诱惑力大大减少,以致搁置到今天。
美国的德克萨斯州规定,死刑犯有权利让5个人观看他被执行死刑时的情况,死刑犯将被注射有毒物质致死。前不久,当地一名叫托尼的死刑犯因1985年用炸弹炸死3个人而被判死刑。他在网上发布消息说,人们可以付费参观他被执行死刑的情况。但这条消息在还没有买家出现的时候就被删除了,因为“政府不会允许这样做,只有执行官才有权力选择观看死刑的人选,死刑犯只能提供候选人的名单”。目前托尼的案件还在审理中,执行死刑的日期并未确定。
注射法死刑:体现文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何家弘先生认为,采用注射法执行死刑实际上体现了社会的一种进步———文明的进步,人的意识的进步。何家弘教授说,死刑作为最严厉的刑罚方法,对犯罪人而言具有最有效的特殊预防作用,同时具有最大的威慑力,可以对潜在的犯罪人产生最有效的遏制。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时期,人们的观念不同,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就是公正和正义要通过刑罚来实现。这就出现了以血还血、以牙还牙,在死刑的执行方式上,从奴隶社会开始,千刀万剐、五马分尸、车裂以及西方等地的烧死、绞死、乱石砸死等等。
多年来,人们对死刑的执行方式一直争议较大,无论如何,对罪犯可以剥夺其生命权,但不应让其受到痛苦,他(她)再坏也是人。按人道主义的观念来讲,人是应该有完整尸体的。所以随着社会的进步,死刑的执行方式也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从电椅、毒气室到枪击再到注射,每一次变化都意味着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意味着社会的进步。

谁帮我写个呼格案案例分析,谢谢

呼格案来了,平反了,结束了,如此而已。年轻的呼格,18岁的呼格,被他的同类,那些披着共和国赋予的华丽外衣的高尚的人们杀害了,而这些高尚的人所需要的,只是让这位年轻生命的血,把他们的脚垫得更高一点,会付出代价吗?只是巧合,记者来了,律师来了,据说还有一些良心未泯者来了,为名为利,不可言传,但还抵不上一个真凶来了!赵志红,人人该痛骂的恶魔呀,但地下的呼格不是会感激他妈?他将流出的一些血换来呼格父母的最起码的一份安抚;他流出的一些血换来了一些人的奖状和顶子;他的一些血换来了几个高尚人被打了巴掌,进步了呀,哪怕是建立在那个恶魔身上,他剩下的血会进入地狱,让受他害的人诅咒他,让他救的人感激他吧。可是呼格你的冤魂真的可以安息吗?你的血能换到朗朗乾坤光明世界吗?多少人面临着呼格当年的惨境啊!尽管程度不同,情况不同。不接触公检法,你就不会有切身之痛。法律在百姓眼中可敬可畏,但到了这帮人手中变得四圆八扁随心所欲,共和国给予他们权柄,同时也给了他们谋利致富的通途。呼格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盼到昭雪的这一天,可是普通案件枉判,记者会来吗?律师回来吗?良心未泯的人会出现吗?

十大和法律打擦边球的行业分析

这些报道中包括了作者的看法与意见。人们为了规避法律风险,肯定会对法律进行充分的研究,以规避因为法律风险带来的不良后果。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也是许多法律人士的工作。 近几年时有发生的“富人安全”问题,使“私人保镖”这一神秘职业逐渐浮出水面。越来越多的富人们选择了高薪聘请武艺高强之人,以应付随时可能出现的危险。而这些保镖往往以秘书、助手、助理或司机的身份出现,其担负的责任主要是保护雇请者的安全,并协助处理部分私人的相关事务。
如今的西方国家,私人保镖已成为一种像律师或医生一样的普通职业,而在中国,因为尚未获得法律承认,所以在很多时候,私人保镖几乎是在与法律“打擦边球”当中生存。如何对待“私人保镖”这一“新生事物”,已引起社会及法律界的广泛关注。
针对富人阶层的刑事案件呈上升趋势
今年1月22日,山西民营企业海鑫集团董事长李海仓被人枪杀于办公室,凶手也当场自杀。2月22日,在北京经营市场、身价数千万的浙江温州乐清富商周祖豹,在家门口被人刺杀,身中14刀。
随着暴力与反暴力的斗争日益尖锐,有关富人及其家属遇到抢劫、绑架、勒索的消息也屡屡见诸报端。
山西大同云岗实业总公司董事长刘建日从2002年2月开始受到黑社会的威胁,被勒索金额高达1亿元。当年7月13日上午,刘建日携家人在为父亲扫墓返回途中,从树林中窜出30多个人对他们进行突然袭击。刘建日在随行的亲朋好友及保镖的保护下,在旷野中奔跑了5个小时后才得以逃脱。
杭州高新区浦沿镇某集团公司董事长章某今年1月9日晚走进当地公安局,手里拿着一封夹了子弹的勒索40万元的信。
在广东,近年来,一些犯罪嫌疑人利用放置爆炸装置、寄信(有的信中附有子弹、毒物等物品)、打电话、发手机短信等方式要挟、对企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大肆进行敲诈的犯罪案件也呈上升之势。
“富人被害”催生“私人保镖”
据了解,在我国有的省份,“侵财”案占了刑事案件的近90%。针对富人阶层的绑架、敲诈、勒索、抢劫等暴力事件占刑事案件的比例正逐渐加大,针对富人阶层的极端事件的发生频率也越来越高。
有资料统计,当下中国有亿万富翁1000人,百万富翁300万人。另外,越来越庞大的体育明星、娱乐明星群体由于其公众人物的特殊性,往往也需要有专职的保卫人员协助他们工作。从事保镖工作的夏先生告诉记者,按照他的结交范围判断,广州的私人保镖不少于5000人。而聘请保镖者多是文艺界名人、企业家和各行各业的成功人士,其中尤以外资、独资和三资企业的老板居多。由于广州酒店业和房地产业的发达,私人保镖在这两个行业当中也占了很大比例。
记者在与一些企业老板交谈中得知,多数老板聘请保镖除了对自身安全的考虑外,不少时候也是一种摆威风或讲排场的需要。有的老板请保镖甚至是为了应酬,如在交际场上不愿多饮酒,有了保镖就可以让他们代劳。
而在国外,私人保镖已成为一个庞大的产业。美国司法部的一项调查报告表明,美国现有私家保安队员约160万人,其人数是正规警察的3倍。美国保安业营业额到2000年达到1000亿美元以上。
“私人保镖”跨在法律红线上
由于私人保镖目前尚未获得我国法律承认,在很多时候,私人保镖几乎是在与法律“打擦边球”当中生存。因此,有人将私人保镖称为“跨在法律界碑上的人”。从事私人保镖工作的夏先生和郑先生都谈道,“老板第一,法律第二”还是“法律第一,老板第二”往往会成“私人保镖”间争论的话题。有的保镖因不能完成老板提出的“非分要求”,被老板解雇;有的保镖被老板认为“不够忠心”,频频失业;而更多的保镖则因为时刻“以老板的安全为中心”而屡屡与法律发生摩擦。
“私人保镖”郑先生说,许多保镖都有过被拘留的经历,因为面对老板的命令,首先想到的是服从,然后才是法律。但是他们也会尽量在老板的命令与法律之间寻求平衡,“如果是杀人放火,当然不干,不可能真的为了那几千块钱的报酬把命都搭进去。但是,如果后果不严重,还是会按老板的去做,大不了进一趟派出所。”
郑先生说,若社会能对这一行业制定规范,他相信90%的保镖都会按规定来做,做一个“遵纪守法的保镖”。
但同样是从事保镖工作的夏先生对“遵纪守法的保镖”这一说法却表示了质疑。他说,不可否认的是,目前聘请保镖的人当中,从事“不正当行业”的占了很大比例。按照夏先生的说法,“做正当生意的一般不需要保镖,只有走私、诈骗、开赌场的老板才特别需要保镖”。这些保镖在很大程度上确实充当着“帮凶”与“打手”的角色。若对保镖行业立法,夏先生担心这部分人依然很难做到遵纪守法。
“私人保镖”是“平衡木上的弱势群体”?
在“违法”与“犯罪”之间走平衡木的感觉毕竟不是一种享受。夏先生说,从某种意义上讲,私人保镖在我国还是一个“弱势群体”。他们没有自己的组织,没有可以保护其权益的法规,时刻都面临着被老板“炒鱿鱼”或被警察拉去“训话”的风险。他们甚至没有一个在法律上得到确认的身份,对外只能称自己是“司机”或“做保安的”。
实际上,有不少年轻人是以做保镖为“跳板”谋得了更好的发展。夏先生便是通过做保镖成了老板的职员。他对这一结果比较满意。他说自己刚从部队退役时,没有其他技能,也做过保安等工作,但报酬太低,觉得埋没了自己的好身体与好功夫。后来做了保镖,一个月的工资在3000元以上,且比较受老板重视。
但是,郑先生和夏先生都谈道,他们对外不会说自己是“私人保镖”,一方面是出于“保密”的需要,另一方面他们认为社会对“保镖”二字怀着偏见甚至敌意,动辄把这一行业与“打手”、“黑保安”相提并论。时刻行走在法律边缘,他们有一种如履薄冰的感觉。他们希望有一天自己也能像社会上从事其他职业的职员一样,获得社会的认可与尊重。
私人保镖将走向何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何家弘教授堪称我国“研究私人保镖第一人”,早在1991年,他就在其著作《私人侦探与私人保安》当中指出:“私人保安业产生于私人侦探业,是私人侦探业的成熟表现形式。”何教授肯定了私人保镖业的存在,认为私人保镖业填补了社会治安管理机制中的空白,弥补了官方警察力量的不足。
但也有一些学者认为私人保镖的发展实际上是社会历史的一种倒退,因为私人保镖在维护老板利益时可能会侵犯普通老百姓的利益,这是现代民主国家所必须禁止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曙光教授在谈到私人保镖问题时说,按照法律,私人保镖所能做的只是被动的防御,而不可能是主动的进攻。他们的任何暴力行为都应该控制在刑法所规定的正当防卫范畴内,否则就会触犯刑法。
记者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了解到,去年底,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调整了商标分类注册的范围,其中新增的或在原来基础上更为细化的允许注册类别包括提供私人保镖、侦探公司、寻人调查等的“安全服务”。但是,商标注册成功后并不等于可以从事商标涵盖的经营活动,目前企业登记还没有涉及到私人保镖的范畴。
广州市工商注册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告诉记者,在为公众服务的保安公司大行其道的今天,广州仍然没有一家可以明确提出为个人提供保镖服务的“保镖公司”。但他同时表示,不可否认,广州仍有一些地下“保镖公司”存在。
何教授认为,“私人保镖”行业内部应定期互相联系和沟通,制定出一个自律机制,形成统一的准入制度和行业标准,对整个行业进行规范。他说,一旦这一规范得到有效的实施,对整个社会的治安、经济的发展都能够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但私人保镖毕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种新鲜事物,国家目前还没有承认其合法性,是因为目前仍处在探索阶段,条件具备时会出现相应条例来规范这个行业。

王好让的相关事件

 一起村人皆知的抢劫案
2003年12月18日,河南省沁阳市西向镇供电站建筑工地承包人杜进雨,被三个身份不明者持刀抢劫。沁阳警方一直未能侦破案件。
王好让却知道谁是案犯,“全村人都知道是他们三个人干的。”三人的名字分别叫王长在、王占伟、董留柱。
王好让与三人同村,都是河南周口市郸城县白马镇胡寨行政村王庄村人。论辈分,王好让还是王长在的爷爷辈。
数年后,据王长在向公安机关交待,2003年秋天,同村的王占伟找他借钱,他也没钱,于是两人合谋“搞”点钱。
王占伟想到了同村亲戚董留柱,董在沁阳市西向镇供电站建筑工地打工,据说工地老板很有钱。
当年12月16日,三人合谋行动,据董留柱说,老板正准备给工人发工资,他推测一定取了不少钱。
三人12月18日夜间翻墙进入工地老板杜进雨的房间,抢走现金12.5万。
事后,董留柱去了杭州打工,王长在、王占伟则继续留在村里。
“低头不见抬头见。”王好让说,在村里都乡里乡亲的,无冤无仇,没人愿意举报他们,大家都不想得罪人。三人也安稳地过了几年。
2007年,一场纠纷之后,王好让决定举报此事。 案犯被监控时逃脱
2007年7月,王好让的弟弟、侄子与王长在兄弟发生纠纷,王好让的侄子和王长在双双受伤。
王好让从杭州开货车回老家,看到侄子被气枪打伤,“我一气之下,决定举报王长在。”
当年7月6日,王好让拨打焦作市(沁阳隶属焦作)公安局110,后与沁阳市公安局刑警大队长王伟取得联系,举报了四年前那起抢劫案作案者行踪。
次日,警方在王好让带领下,先去浙江抓了董留柱(被判11年),后又抓获王占伟(被判无期)。
2007年7月9日,警方在郸城县医院找到王长在。其时王长在因与王好让弟弟打架肺部被捅伤,正在医院治疗。
据沁阳公安局相关人士介绍,警方在医院对其监控时,王长在吞下了一只温度计,导致王的家人冲击在场警员。
冲突平息后,沁阳公安计划在王治愈后再实施抓捕,公安局继续派人在现场监控。
“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王好让说,当年7月12日,他再次去医院时,知道王长在于前一日逃脱了。
害怕王长在打击报复,王好让立即打电话给沁阳市公安局刑警大队长王伟,希望加大追捕力度。
2007年7月15日,沁阳市公安局发布对王长在的网上追逃,但一直抓捕未果。
王好让担心的事情,不久发生了。 举报者双手被砍
据王长在后来向公安机关交待,他逃脱后就怀疑是王好让举报的,“为什么公安早不抓,晚不抓,刚好在我们两家打架过后就来抓我呢?”
王长在找过多人商量,准备将王好让弄残。
此时的王好让,也没放过每个可能抓住王长在的机会。2007年农历七月二十,他听说王长在藏身安徽亳州,他先后向亳州、焦作两地报警,但没抓获成功。
当年农历八月十三,王好让获悉王长在回到白马镇,正开车去小刁村,他前去打探,确认后向沁阳当地警方报案。这次,王长在又逃脱了。
再次与王长在相遇,王好让担心的事发生了。
2007年10月11日下午3点,王长在喊了六个人与他一起开了一辆面包车,在王好让家附近小柏油路上转悠,“看能不能碰上王好让”。
没过多久,骑摩托车的王好让出现了,并被拦下。王长在用自制火药枪指着他:“别动,动就打死你。”其他几人用木棍殴打王好让,并质问是不是他举报的。王好让说:“是我举报的。”
几人将王好让塞进面包车,拉到医院附近。王长在后来交代,打算砍断王好让的手臂后送到医院,“怕远了送去就死了”。
王好让看到王长在拿出了菜刀,“一刀一个”,他目睹自己的两只胳膊被砍断。“我都没回过神,感觉胳膊一凉,就断了。”
王长在令人将王好让抬进面包车,拉到医院门口扔下,留下一句话:“医院到了,你赶紧瞧病去吧。”接着驾车到一条河边,将行凶的刀、木棍、火药枪还有王好让的两只断臂,一起扔进河中。 无法自理的生活
4天后,王好让的一只胳膊在河中被找到,但已无法接上。
这一次,周口市公安局出动40多辆警车抓捕,4天后,王长在落网。
2008年12月13日,王长在因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焦作市中院判处死刑,今年2月执行死刑。另6名参与伤害案的人,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王好让终身残疾,丧失了劳动和自理能力。
王好让说,家中有母亲要赡养,有两个读书的儿女,妻子成了唯一的劳力,还需要腾出时间照顾王好让。
法院曾判决王长在赔偿王好让68万元。焦作中院裁定由郸城县法院负责执行。但王长在已枪决,没留下积蓄,68万无从赔付。
9月3日,郸城县法院执行庭庭长房金祥说,王长在留下的财产只有一套房子,目前已查封。估计价格不超过20万。而王长在还有父母在外拾荒,老婆带着两个孩子走了。若房子拍卖了,这家人回来了住哪里则成为问题。
“执行起来确实比较难。”房金祥说。实际操作中,如果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执行,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执行,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但一般都在2000元以下,最多不超过3000元。
房金祥说,举报人或证人受伤害后的救济保障问题,目前是个法律空白。
多次协商后,沁阳市公安局已给予王好让各种补偿41万元。 没有健全的保护制度
王好让认为,沁阳公安对王长在采取措施不当,让其逃脱了,才有机会实施打击报复。他要求沁阳市公安局追究当事警察渎职。
据沁阳市公安局领导介绍,当时民警认为王长在伤势严重,不会轻易逃跑,放松了警惕,让王长在有了可乘之机。
事发后,沁阳公安局参与办案的8个警察都受到了纪律处分。刑警大队长王伟被调任监管大队长。
王好让认为,仅有纪律处分不够,他坚持认为警察渎职,并在近几年坚持向政法机关控告。
王好让说,他发现王长在逃脱后,就提出自己可能会受打击报复,但公安机关没尽到保护责任。
今年7月,河南省政法委纪工委指派河南省检察院济源分院调查此事。
8月下旬,济源分院反渎局领导告诉记者,调查组已调查所有办案人员及相关人员。9月2日,河南省政法委纪工委负责此事人员说:“还在调查之中,民警是否渎职尚无定论。”
沁阳市公安局局长邓予生是伤害案发生两年后去年9月底到任的,他表示对举报人的保护现在有原则规定,还没有具体的细则。
“这不仅是某一起案例中发生的事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9月7日说,目前,我国对举报人保护制度还不健全,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
何家弘介绍,一些国家已有了成熟的举报人、证人保护制度。 而我国的现状是,法律没有明确保护举报人的人力、财力资源,也没有明确保护举报人的启动程序,举报人、证人如何申请保护、司法机关如何采取措施,都没有规定。相关规定,散见于各类法规和程序规定当中,但都是笼统的、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何家弘说,我国一直有制订专门保护证人制度的呼声,但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消息。
在执法机关内部,对我国举报人保护制度缺陷的讨论也没有停止。今年6月23日,青海省检察院举报中心在人民网发表文章《试论我国举报人保护制度的缺陷》,指出:“与国外成熟的举报人保护制度相比,我国的举报人保护制度还存在许许多多的缺陷。”
9月5日,沁阳市公安局表示,他们正向河南省政法委汇报,准备由政法委协调沁阳、郸城两地,给王好让今后的生活建立一个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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