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死不救的人(不救人犯法吗)_见死不救_的人_义务

本文目录

  • 不救人犯法吗
  • 什么样的人见死不救违法
  • 佛教,如果有人见死不救会有果报吗
  • 陌生人见死不救犯法吗
  • 伊索寓言见死不救的人告诉我们一个什么道理
  • 为什么在现在社会中,会有很多人“见死不救”呢
  • 见死不救算犯罪吗什么样的见死不救算是合理的
  • 见死不救违法吗
  • 一些见死不救,冷漠,力所能及的事都懒惰不愿意理会的人,是什么心态
  • 在生活中,为啥有的人会见死不救

不救人犯法吗

见死不救人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来认定是否犯法:
1、见死不救分为有作为义务和无作为义务两种类型。对于有作为义务的见死不救,那行为人是触犯刑法的,一般定性为故意杀人罪;
2、对于没有作为义务的见死不救,不构成犯罪;
3、如果死者与见死不救者有关系,此人就有义务对对方进行施救。这种情况下如果不救导致死亡,见死不救者就会判故意杀人。
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体要件: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之前提;
2、客观要件:
(1)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以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
(2)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
(3)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什么样的人见死不救违法

见死不救是否构成犯罪,要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一、行为人没有义务去救,和自己毫无关系的人陷入险境,见死不救的,不构成犯罪。二、行为人有义务去救,而且在能够去救的情况下,却见死不救的,构成犯罪,属于不作为犯罪。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直接规定,负有法定义务而拒绝履行,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行为。简而言之就是应为、能为而不为。见死不救,构成不作为犯罪的,涉嫌故意杀人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根据具体案情才能确定构成哪一个罪名。不作为犯罪具有以下特征:1、违反法律直接规定。刑法有直接规定的罪名,才构成犯罪,即罪刑法定原则:法无规定不为罪,严禁类推。2、负有法定义务。法律规定行为人具有作为义务而不作为的行为。如母亲拒绝婴儿喂奶,造成婴儿死亡的。属于不作为犯罪。3、拒绝履行的行为。即能够有条件作为,而拒绝履行作为的行为。4、要达到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佛教,如果有人见死不救会有果报吗

  • 没有果报!只能说这个人没有慈悲心,或者跟出事的这个人没有缘分

  • 阿弥陀佛

    见死不救,当然有因果,而且恶果很大,并且先不谈因果。在法律上也可能要背负责任。

    所以,见别人有难,一定要尽心尽力,如法的帮助,这样自己也有福报。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

陌生人见死不救犯法吗

一般情况下,一人遇到危难,路人见死不救属于道德问题,不会算为违。但是,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如果遇到危急情况,如果见死不救则属于违法行为,有可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受到刑法追究。

我国《刑法》规定了不适用于紧急避险的人群是: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担任的职务或者从事的业务要求其对一定的危险负有排除的职责,同一定危险作斗争是其职业义务的人员,包括军人、消防队员、医生、护士、船长、海员、民航驾驶员、防汛员、警卫员、警察等的职业义务。

简单来讲就是从事上述职业、担任上述职业职务的人群就没有行使紧急避险的权利了,这些人员如果为了避免个人遭受危险,见死不救,临阵脱逃,不履行职业义务,从而牺牲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行为,是一种放弃职守的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普通人而言,当灾难发生时,自己既没有救灾义务,更没有救灾技能,这个时候保护好自己、配合好现场专业救助人员,不要添乱就算是遵守法律了,如果非要去逞英雄,做一些超出自己能力范围的事,那很大概率上是在增加救援难度。

伊索寓言见死不救的人告诉我们一个什么道理

这个故事是说,做人一定要分清善恶,只能把援助之手伸向善良的人。对那些恶人即使仁至义尽,他们的本性也是不会改变的。

为什么在现在社会中,会有很多人“见死不救”呢

可以说,“见义勇为,惩恶扬善,扶正祛邪,扶危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时代精神的集中体现,也是每个时代都需要的好品质。它不仅可以弘扬社会的正气,而且,还能让我们生活的环境变得更加美好。这些人能在危难时刻,置个人安危于不顾,挺身而出,勇往直前,最终,用舍已为人的人间大爱,用舍生取义的英雄壮举,用荡气回肠的浩然正气,唱响了一曲曲震撼时代的最强音。

其实,对于我国历史上的各朝各代而言,它们也是非常提倡“见义勇为”这一举动的,所以,古代的民间也涌现出了一大批英雄人物。其实,在中国文化形成的早期阶段 ,我们就可以看到对 “见义勇为”的积极追求和对“见义不为”所持的否定态度。

一般认为,我们今天所说的“见义勇为”,其实,是源自《伦语·为政》中的 “见义不为 ,无勇也”一句。西汉经学家孔安国,将其解释为:“义者,所宜为也。而不能为,是无勇也。”

所以,我们从中至少可体会到了两层意思:

首先 ,人们应该去做所谓 “义 ”的事情 , 因为其 “宜为” (“应为”之意),如果不做 ,即是“无勇 ”之人;

其次 ,见义而为是需要勇敢品质的 ,如果, “无勇”话 ,那么,本来应该去做的事情也不会有人去做。

有记载,早在暴政闻名的秦朝,就对见义而“不勇为”的行为,有了明确的惩罚制度:如果,看见凶手行凶伤人,但是,在百米之内却不施以援手的,就会被处罚两件战甲。此后,各朝各代都延续了这一传统,而且,有法律制度专门对于这一项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之后的朝代,随着制度的不断完善,对于见义“不勇为”的惩罚力度,也是越来越大了。时至唐朝,对见死不救、见义不勇为的法律法规更加明确:见到邻家起火,非但不求助,还趁火打劫,会被惩处两项罪罚,判处监禁一年。可以说,这些制度的出现,与儒家礼学和封建法律典范脱不开关系。

到了宋朝时期,对见危不救的法律规定,也有着明确的记载。并且,“见义勇为”四字连用 ,最迟在宋代就已经出现了。宋绍定刻本《九朝编年备要》中就曾对苏轼有“奖善诋恶,盖其天性,见义勇为,不顾其害”的评价了。总之,自秦以后,各朝对见危不救的情况,都加以严惩。

这是因为,如果,任由这种社会风气蔓延,不但会造成邪气上升,道德沦丧,而且,还会成为社会上的一些不稳定因素爆发。

所以,为了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到打击犯罪的行动之中,在社会上形成一种“正能量”,许多朝代都精进了法典规范,同时,有惩罚也有奖励。

据《大清律例》卷24“白昼抢夺”条记载:

“凡出哨兵弁,如遇商船在洋遭风尚未覆溺,及著浅不致覆溺,不为救护反抢取财物拆毁船只者,照江洋大盗例,不分首从枭示”。

如有,船只遭遇巨风翻船,船员还有生命,但是,不及时予以救助,去打捞对方财物者都属于犯罪。如果,对他人见死不救而让商民淹死,都属于犯罪,按法规会将为首之人斩立决,视为他犯了杀人的罪行;而其他跟随者,按照伤人的律例,听从安排被杖责一百,并把所抢夺的财物原封不动的还给失主。

这些法规,极大的保护了船只人员、财物的安全,同时,还鼓励路过之人施以援手。而且,根据相关的法规,还会给予施救者一些经济补偿以视鼓励。

除此之外,《大清律例·刑律·贼盗上》也有相关的规定:

“强盗行劫,邻佑知而不协拿者,杖八十.......”

它强调了见义勇为的“必要性”,如果,在强盗作案时,旁边邻居知情而不协助捉拿,也属于犯错,要被杖打八十下。其实,“杖责八十”的惩罚,是非常严重的,用一头宽两寸,一头宽一寸五的大竹板子去行刑,犯人一下子就被打得皮开肉绽,苦不堪言,甚至,致死致残都是常有的事。

清朝非常鼓励大家见义勇为,对此,也有明确的“表彰”制度。《大清律例》就明确规定了这种行为予以奖励:

“如邻佑,或常人,或事主家人,拿获强盗一名者,官给赏银二十两,多者照数给赏......”

也就是说,每缉拿一名强盗,官府层面就会奖励见义勇为之人二十两白银。回顾当时社会经济,百姓忙碌一年都未必赚得十两银子,所以说,这个“奖金”是非常可观的。

并且,在缉拿盗贼途中,如果,见义勇为之人受伤,在《大清律例》里也有安排:

“受伤者移送兵部,验明等第,照另户及家仆军伤例,将无主马匹等物变价给赏;其在外者,以各州县审结无主赃物变给。”

也就是说,在京城见义勇为之人受伤,由兵部负责奖励;在地方见义勇为之人受伤,由州县负责奖励。

如果,见义勇为之人将歹人殴打致死,那么,怎么办?

按照《大清律例·刑律·盗贼下》的规定,分为了三种情形:

第一,盗贼拒捕的,打死也活该,见义勇为之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犯包庇罪的人,为首者处罚杖责一百、徒刑三年的后果;其余包庇罪的,被惩处杖责八十的罪罚。见义勇为之人在慌乱间将犯人打死的,不是杀人罪,但是,还是要接受一定的处罚。

第三,如果,罪犯已经放弃财物或者压根没拿到赃款,被众人聚众殴打致死的,众人犯杀人罪。为首之人,要惩以绞刑,其余人等,被处罚杖责一百。也就是说:针对盗贼没实际获利的这种情况,还被见义勇为之人打死,那么,行为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可以说,《大清律例》的出现,继承了前朝关于“见义勇为”的精神和宗旨,并在此基础上,做了增加。而此时,已经形成了较为全面的可以体现儒家“义”这一思想的律例。最终,随着它的推广,这在一定程度上,更好的弘扬了社会风气。

现今,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人们的观念也更为理性,对见义勇为的内涵界定,也在与时俱进。

比如:在武汉新版见义勇为条例中,就将原版本中“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的表述剔除,摒弃“越壮烈越英雄、越英雄越好汉”的思维方式和做法。而更强调的是,对生命的敬畏和尊重,鼓励和倡导科学、合法、适当地“见义智为”。

这种行为,对成年人尚且如此,对未成年人更应该是这样。在《中小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中,对中小学生思想品德和日常行为的基本要求,不仅有其实践意义,同时,还具备了鲜明的导向性。

见死不救算犯罪吗什么样的见死不救算是合理的

见死不救到底是否算犯罪,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我国法律将见死不救分为两种:

1、有作为义务的见死不救。

2、没有作为义务的见死不救。

对于没有作为义务的见死不救,不构成犯罪。对于有作为义务的见死不救,行为人是触犯刑法的,一般定性为故意杀人罪。


对于没有作为义务的见死不救算是合理的,不构成犯罪

举例说明

例如:大街上李四被撞了,求路人张三救他,张三扬长而去,李四因没有得到求助而死亡,那张三不构成犯罪。

又如:张三去一荒山上打猎,发现一弃婴,明知不救弃婴会死亡,张三没救,也不构成犯罪。

见死不救违法吗

见死不救可能是违法的。见死不救如不负特定义务,一般不构成犯罪,属于道德上的谴责。但是如果故意见死不救的人负有特定义务,如果违背了该义务,那么这种情况下故意见死不救就涉嫌犯罪或违法、违纪。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如警察负有保护人民责任,不能见死不救。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如消防员看到有火灾不救,法律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如一大人带着小孩出去玩,孩子落水,大人必须救助。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性质的义务,这种义务要求是法律性质的义务,并且要求其内容是积极行为。见死不救不一定是常人认为的帮助陌生人的情况,很可能是应该救有义务救而未救的,若是这种情况则可能承担法律责任,严重的会涉嫌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见死不救罪名具体是什么
见死不救在特殊情况下构成犯罪,对应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罪。比如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员,像警察、消防员、军人等。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遇到他人存在人身危险不去救助,则有可能涉嫌不作为的渎职犯罪,而普通人见死不救最多是受到道德的谴责。

一些见死不救,冷漠,力所能及的事都懒惰不愿意理会的人,是什么心态

首先,说出这种话的心态就有问题,别人有能力帮忙的话,那是出于公德心,而不帮忙的话,那也很正常,没必要被社会道德绑架了。
其次,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对于帮助的人并没有感恩心理,反而是觉得理所当然的,或者会索取更多,难道这样就正常了?
最后,如果要让更多的人伸出手,那么被帮助的人的素质和心态更需要提高,否则只会让更多的人不愿意再去帮助别人。就好比一个老人摔倒了,扶还是不扶?

在生活中,为啥有的人会见死不救

因为人是自私的,他在救助别人的时候担心损害自己的利益,所以会视而不见,见死不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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