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语堂在《朱门》中说:“父爱是人类文明的产物,而母爱却是与生俱来的”,母亲疼爱子女,似乎是一种天性。就像动物世界中,很多母兽会牺牲自己的生命保护小兽一样,人类生活中也不乏为了保护子女牺牲自己的母亲。
2012年江西就发生了一桩经典案例,一女子为保护5岁儿子不受伤害,不惜与入室劫匪发生关系,只希望劫匪不伤害母子二人。事后女子机智报警,并协助警方将劫匪成功抓获,她的勇敢和奉献精神,令人感慨万千。
时间回到2012年10月,江西省赣州市警方接到报案,一名女子报警称自己家中来了一个劫匪,对自己实施了侵犯。民警赶忙奔赴现场,结果却发现了令人啼笑皆非的一幕。犯罪嫌疑人吴某在对受害人李女士实施了抢劫和侵犯后,竟然直接躺在李女士家的床上呼呼大睡。
民警不费吹灰之力,就将吴某成功抓获,并带回派出所进行审讯。可在审讯的过程中,吴某认为自己并不构成犯罪,这到底是怎么回事?难道李女士谎报警情?
李女士家住赣州市龙南县,丈夫常年在外打工,她带着5岁的儿子小龙在家生活。10月6日凌晨,李女士和儿子已经陷入睡眠,突然发现窗户处有响声。睡眠很浅的李女士被惊醒后,蹑手蹑脚地走出卧室,看到一个黑影从窗户爬进房间。
李女士吓得当初就要报警,黑影似乎也看到了李女士,立刻冲上前来捂住李女士的嘴巴,并威胁李女士不准报警。李女士这时才看清,对方是一名中年男子。而这名男子正是犯罪嫌疑人吴某,吴某让李女士将屋子里的钱都拿出来。
可李女士家里并没有现金,吴某在房间里搜索了一番后,也没有发现什么值钱物品。恼羞成怒的吴某转头看向了李女士,双眼露出了诡异的眼神。李女士见状,下意识双手抱胸,可她转念一想,5岁的儿子还在房间里,如果劫匪一时激动伤害了儿子这可如何是好?
吴某也看到了房间里的小龙,他继续威胁李女士,让李女士主动和自己发生关系,否则别怪他对小龙下手。一时间李女士陷入两难的选择,一边是自己的清白,一边是儿子的安危。在短时间的思想挣扎后,李女士最终决定保护儿子。
就这样,李女士主动与吴某发生了关系,她本以为吴某事后会离开,可吴某在发泄了内心的欲望后,竟然直接躺在李女士家的床上呼呼大睡。这让李女士有些目瞪口呆,可她最终还是决定报警。
在偷偷穿好衣服后,李女士蹑手蹑脚地走出门,敲响了邻居家的门,并借了邻居的电话报警。这才发生了文章开头的一幕,当民警跟着李女士回家时,吴某仍然躺在床上呼呼大睡。民警见状毫不客气,直接给吴某铐上一双“银手镯”。
察觉到不对劲的吴某立即醒来,见李女士身边站着人,他当即准备动手。可这时吴某才发现,自己双手竟然被手铐锁上,而李女士身边站着的人,赫然穿着一身警服。瞬间吴某就从一个嚣张的公鸡,变成了瑟瑟发抖的鹌鹑。
被带回派出所后,吴某咬紧牙关,说什么也不承认自己构成犯罪。在吴某看来,自己虽然入室抢劫,可却并没有抢到钱,因此不算抢劫罪。李女士也是自愿与他发生关系,期间没有反抗,所以也不构成QJ罪。因此吴某不仅不认罪,还叫嚣着让警察赶紧放了自己。
很显然,吴某的观点错得一塌糊涂,哪怕他稍微了解一点法律,都不会说出如此荒唐的话。在我国《刑法》中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实施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从而构成的犯罪。
吴某虽然没有成功抢劫到财物,但他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标准,构成了犯罪。因此法院认为,吴某构成抢劫罪,但属于犯罪未遂,因此需在三到十年有期徒刑的基础上,对其从轻处罚。
除此之外吴某还以伤害李女士的儿子作为威胁,逼迫李女士与其发生关系。虽然李女士答应与其发生关系,且没有反抗,但这一切的前提是受到了吴某的威胁,严重违背了李女士的意愿。
因此法院认为,吴某同样构成了QJ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侵犯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终赣州市龙南县法院决定对吴某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8年。
随着吴某被关进监狱,这起案件也终于落幕。李女士临危不乱,宁愿牺牲自己也要保护儿子的行为,被许多人称赞。但也有人认为,李女士应该和吴某据理力争,在保护儿子的情况下,尽量保住自己的清白。
其实很多人作为旁观者,或许感受不到一个母亲爱护儿子的感情。母亲对子女的爱,是无私的也是毫无保留的。如果让李女士在自己和儿子之间选择一个活下来,她肯定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儿子。
因此李女士哪怕知道吴某是虚张声势,哪怕知道自己只要奋起反抗吴某就会知难而退。可她却不能赌,也不敢赌。一旦赌输了,不仅自己会有生命安全,连儿子都会陷入危险,这是一个母亲最不愿意看到的结局。或许正是抱着这种想法,李女士才甘愿以身饲虎做出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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