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福州的出租车司机,相信很多人都会竖起大拇指。
他们不仅为市民出行提供了便利,更在平凡的岗位中展现着不平凡的精神。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随着福州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出租车的数量也大幅增长。截至206月30日止(数据来源于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州市共有出租汽车辆;其中市区有辆(包括巡游车、网约车等)。
据了解,2014年12月份开始实施《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来,全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加强行业监管工作。同时市交通运输局积极引导企业规范经营、诚信运营、服务,并出台了一系列措施鼓励和扶持企业做大做强做优。
目前全市已有7家企业通过ISO9000认证,3家通过了国家二级安全等级评定,2家获得省级道路运输标准化示范单位,1家企业获得了全国质量信誉级企业,1家企业获得了中国质量信用级企业,4家企业获得省道路运输行业基层党组织荣誉,6个车队被评定为省级巾帼文明岗或青年文明号,5个车队被评为市级巾帼文明岗或青年文明号,7名驾驶员荣获全国劳动模范和福建省五一劳动奖章,8名驾驶员荣获福建好人奖,9人荣获福建志愿者,10人荣获福建最美职工提名奖,12人获评全省工人先锋号,13人被评选为全国交通系统工作者,16人当选为中国好人,15人被推选为省市劳模,18人次荣登中国好人榜。
此外,办法还明确规定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的人员方可取得从业资格;
2、车辆经检验合格后机动车营运证后方可客运出租业务活动;
3、车身颜色应与所在城区主色调相协调;
4、不得使用报废车辆及擅自改装车辆经营活动;
5、不得利用他人证件提供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6、未经批准严禁转包或非法拼装客车营运活动等规定内容。
根据该《办法》的规定,201月至2016年3月底期间新注册登记的出租车均需达到以上条件方可上路运营。2016年4月1日起未达到上述条件的车辆将禁止上路运营。3个月过渡期结束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将依法取消其从业资格并收回相关及标志牌等相关证件资料予以注销登记手续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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