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暂行办法》。其中规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总量超过环评文件批复总量指标,不得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同时,引导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倾斜。
该办法所说的主要污染物,是指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以及二氧化硫、颗粒物等山西省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
其中提出,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山西省有关要求落实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来源,总量指标无法满足建设项目总量需求的,可通过排污权交易方式取得。建设项目所需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原则上应来源于现有排污单位本五年规划期内采取减排措施并稳定达到排放标准后形成的“可置换总量指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来源及置换方案未落实,也不得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项目产生的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量分别不大于3吨/年,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不大于0.3吨/年;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不大于1吨/年和氨氮排放量不大于 0.5吨/年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可直接予以核定,不需进行主要污染物总量置换。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可进行跨区域交易。该办法明确,各设区市要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统筹管理,统筹管理区域内已形成的减排量,优先保障符合要求的重大产业项目,推动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向绿色能源、先进制造业、数字产业,以及生物产业、现代物流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倾斜。
该办法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任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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