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一男子聚餐饮酒后骑车被撞身亡,同饮者被判赔偿_被告_饮酒_就餐

饮酒过度出了意外,共同饮酒的人要担责吗?临清一男子邢某某聚餐饮酒后骑车被撞身亡,死者家属将组织聚餐者和同饮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40余万元。近日,临清法院依法对此起生命权纠纷案件作出判决,由被告吕某某(组织聚餐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37624.49元,其他被告李某某、徐某某等(同饮者)分别各赔偿3135.38元。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25日晚,被告吕某某为增进与雇员之间的感情,召集邢某某及其他被告共10人在某饭店聚餐,期间被告吕某某、李某某、徐某某、邢某某等一起饮酒,吃完饭后分别离开。当晚20时许,骑电动车歪倒在道路上的邢某某被案外人李某驾驶的重型货车撞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相关部门鉴定,邢某某系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在邢某某心包血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2.4mg/100ml。2021年3月13日,临清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存在操作不当、未保持安全车速的违法行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邢某某存在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院判决

被告吕某某作为雇主,为了增进与雇员之间的感情,召集邢某某等共十人共同就餐,期间饮用白酒及啤酒。根据事发后鉴定结果,邢某某处于醉酒状态。邢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在醉酒情况下不得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在醉酒后回家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对这一结果,邢某某自己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吕某某作为雇主及共同就餐的召集人,其在聚餐时未能有效劝阻邢某某饮酒致其醉酒,散场后亦未能妥善安排其安全回家,亦未通知其家人将其接走,导致其在回家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对此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赔偿责任。其他被告,作为吕某某的雇员,均为一起打工工友共同就餐,均未尽到提醒、劝阻其饮酒、照顾、护送、通知其家人的注意义务,对邢某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对此亦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综合考虑邢某某自身过错及在交通事故中承担的责任等因素,以上被告赔偿总损失的5%为宜。其中被告吕某某作为雇主及共同就餐的召集人,对邢某某的损害相对其他就餐人员应承担较大的责任,以5%中的60%比例为宜,其他40%的责任由其他共同就餐人均担。

法官提醒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一方面公民对自己的生命健康负有高度的安全注意义务。另一方面,当饮酒人处于醉酒等危险状态时,共同饮酒人亦负有相应的注意及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没有尽到相应义务,造成饮酒人伤亡的,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组织者、劝酒者、同饮者均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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