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消防方面的法律有几条都是哪些条款?新消防法知识_火灾_消防法_中华人民共和国

本文目录

  • 我国现行的消防方面的法律有几条都是哪些条款
  • 新消防法知识
  •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什么时候修正的
  • 消防法哪年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多少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什么起正式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个人在消防工作中有哪些基本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共几章几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共有多少条

我国现行的消防方面的法律有几条都是哪些条款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内容包括总则、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7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的法律。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共七章七十四条,内容包括总则、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7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共7章74条 。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
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新消防法知识

  新消防法在针对行政处罚的定性和裁量标准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那么你新消防法对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我整理关于新消防法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消防法》立法的意义和目的

  《消防法》的实施是治国安邦的一件大事,是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消防法》作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科学、权威的消防法律,它的诞生一方面适应了处在转折时期的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客观需要,同时也标志着我国消防事业在法制化的进程中迈上了一个新台阶。《消防法》立法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特别是《消防法》把保护公民人身安全放在首位,体现了生命安全第一宝贵的原则。

  2、《消防法》规定我国消防工作的领导体制,以及单位和个人对消防工作的义务

  《消防法》规定我国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 报告 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3、《消防法》对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的规定

  《消防法》第14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定;

  (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 教育 ;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国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前款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4、《消防法》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

  《消防法》第16条明确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上述第14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习。

  5、近年来,全国城市一些商场、建筑工地等单位发生的重特大火灾都是由违章用火引起的,对此《消防法》的规定

  《消防法》第18条对此有明文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 措施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6、据悉,国外消防队密度都比较大,我国《消防法》对此的相关规定

  国外消防队保护半径确实较小,利于灭早、灭小、灭了,如日本东京市有800多个消防队站,横滨市有300多个消防队站,而我国一般近千万人口的大城市,目前仅有30多个公安消防队站,队站保护面积过大,与经济和社会发展不相适应,难以抵御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这次《消防法》第26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增强扑救火灾的能力。

  7、在扑救火灾时,公安消防队指挥员可以做出下列特殊决定

  消防机构在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的现场扑救时,火场总指挥员有权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

  (一)使用各种水源;

  (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

  (六)调动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助。扑救特大火灾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公安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实施。

  8、《消防法》规定的每个单位、公民的法律责任方面如下:

  《消防法》第五章就是法律责任,共有l2项条款。其中第42条规定,违反本法的规定,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第43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的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警告。营业性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

  (二)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三)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按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9、《消防法》关于消防产品、电器产品、燃气用具以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等方面的规定

  《消防法》第44条、45条、46条分别规定:违反本法的规定,生产、销售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维修、检测消防设施、器材的单位,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进行维修、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违反本法的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它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0、在人们生产和生活中,有的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违章作业,有的甚至酿成了火灾,对此《消防法》规定如下: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三)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

  (四)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五)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六)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有第一款第二项所列行为的,还应当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 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造成人身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条 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什么时候修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最新修订时间是2021年4月29日。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消防法哪年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在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在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消防法,对原消防法进行了修改完善,明确了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改革和完善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了公安消防队的应急救援职能;加强和完善了消防安全法律责任,加大了对消防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多少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共7章74条。

消防法是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所制定的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内容包括总则、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什么起正式实施

人民防空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1996年10月29日修订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1998年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单位防火巡查的具体内容如下1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情况、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其完好情况、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及其记录1、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1、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防火,防爆和防雷措施的落实情况、楼板,防火墙和竖井孔洞等重点防火分隔部位的封堵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拓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公布自2019年4月23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四十四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个人在消防工作中有哪些基本义务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订版)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四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第五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第五十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 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共几章几条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共七章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的法律。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共有多少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共有7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的法律。
消防安全的定义是消防是预防火灾和扑救火灾的简称,是人类在同火灾作斗争的过程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项专司防火和灭火、具有社会安全保障性质的工作。
应该掌握的消防知识包括:
1、不玩火,不随意摆弄电器设备;
2、不可将烟蒂,火柴杆等火种随意扔在废纸篓内或可燃杂物上,不要躺在床上或沙发上吸烟;
3、在五级以上大风天或高火险等级天气,禁止使用以柴草,木材,木炭,煤炭等为燃料的用火行为,禁止室外吸烟和明火作业;
4、入睡前,必须将用电器具断电、关闭燃气开关、消除遗留火种,用电设备长期不使用时,应切断开关或拔下插销;
5、液化气钢瓶与炉具间要保持1米以上安全距离,使用时,先开气阀再点火,使用完毕,先关气阀再关炉具开关,不要随意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发现燃气泄漏,要迅速关闭气源阀门,打开门窗通风,切勿触动电器开关和使用明火,不要在燃气泄漏场所拨打电话,手机;
6、不要在楼梯间,公共走道内动火或存放物品,不要在棚厦内动火,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维修机动车辆,不要在禁火地点吸烟,动火;
7、发现火情后迅速拨打火警电话,讲明详细地址,起火部位,着火物质,火势大小,留下姓名及电话号码,并派人到路口迎候消防车;
8、家中一旦起火,必须保持冷静,对初起火灾,应迅速清理起火点附近可燃物,并迅速利用被褥、水及其它简易灭火器材控制和扑救,救火时不要贸然打开门窗,以免空气对流,加速火势蔓延;
9、要掌握火场逃生的基本方法,清楚住宅周围环境,熟悉逃生路线,大火来临时要迅速逃生,不可贪恋财物,以免失去逃生时机,逃生途中,不要携带重物,逃离火场后,不要冒险返回火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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