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通商章程》,全称《中日通商章程:海关税则》,为中国清朝政府和日本于1871年(清同治十年,日本明治四年)9月13日签订的条约,与《中日修好条规》同日签定。中方代表为直隶总督李鸿章,日方代表为大藏卿伊达宗城。1872年(清同治十一年,日本明治五年),日本提议修改此条约。1873年(清同治十二年,日本明治六年),清朝政府派李鸿章与日本使节在天津进行换约。
《中日通商章程》共33款,作为中日平等贸易的法理依据。其中第一款规定中国对日本开放此前已经对西方列强开放的15个沿海沿江口岸,日本对中国开放此前已经对西方列强开放的8个沿海口岸,从而废止了德川幕府时期的锁国政策,打开了中日贸易全面发展的大门。
自1871年《中日通商章程》签署以后,两国间的贸易获得了快速发展。到1894年中日甲午战争爆发前,两国间的进出口贸易总值增长了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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