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报告】QQ自动抢红包软件侵权案_腾讯_软件_公司

QQ自动抢红包软件侵权案——并不因其使用了中立的无障碍服务技术而具有正当性依据

——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诉百豪公司、古馨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判决要点】

1. 涉案二审法院认为,作为一种技术,无障碍服务本身并不具有可责性,评价被诉行为正当与否的关键,在于其如何运用该项技术,被诉侵权软件在特定场景下调用无障碍服务实现监听消息、点击屏幕的功能后所呈现的自动抢红包效果,已经破坏了QQ抢红包功能的正常运行,并不因其使用了中立的无障碍服务技术而具有正当性依据,故百豪公司该理由亦不成立。被诉侵权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不当利用的QQ软件的运营资源和竞争优势,扰乱了互联网环境市场竞争秩序,并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2. 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提供的QQ抢红包程序及相关服务在正常运行的情况下需要用户主动关注红包信息并手动点击获取红包,以此提升用户黏性和用户争抢红包的趣味性。被诉软件通过技术手段在无需人工操作的情况下就能实时获取红包信息并自动抢红包,改变了真实社交状态下用户获取QQ红包的方式,进而导致用户黏性的降低。虽然被诉软件由相关用户主动下载并安装,但该部分用户的选择并不能代表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被诉软件自动抢红包本身是一种公平游戏规则下的作弊行为,对于未安装被诉软件的用户而言,其丧失了公平参与抢红包的机会和抢红包的乐趣,参与抢红包的积极性也会随之降低,甚至对QQ抢红包服务产生负面评价,这显然损害了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的竞争性利益。百豪公司提供的被诉软件寄生于QQ抢红包服务,为用户实现自动抢红包的作弊功能,破坏了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合法提供的网络服务的正常运行,违反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互联网公平竞争机制。

【案例来源】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20)浙8601民初1644号民事判决书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1民终10310号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浙民申5195号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展开全文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杭州百豪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杭州古馨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系QQ软件及产品的开发和运营主体,QQ软件提供手动抢红包功能,即一名用户可以点击领取其他用户通过一对一聊天或群聊方式发送的电子红包。《腾讯服务协议》载明“不得使用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软件、插件、外挂、系统、设备等)对本服务进行干扰、破坏、修改或施加其他影响”,《QQ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载明“用户不得通过非腾讯开发、授权的第三方软件、插件、外挂、系统,登录或使用本软件和/或本服务,或制作、发布、传播上述工具”。

杭州百豪科技有限公司是两款自动抢红包软件的开发和运营主体及收款主体,通过多个安卓客户端的手机应用市场以及其运营的两个网站提供上述两款软件的下载服务。杭州古馨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是其中一款软件在华为应用市场、豌豆荚平台的服务提供者。为实现自动抢红包功能,QQ软件需要处于运行状态,QQ后台显示时必须开启QQ消息通知,QQ前端显示时不受关闭QQ消息提醒的影响。一旦有用户发送红包,上述软件可自动领取红包并自动发送答谢消息,软件教程还有“抢红包防限抢技巧”等内容。仅以华为应用市场、豌豆荚为例,其中一款涉案自动抢红包软件的下载量曾分别达到302万次、268.4万次。经查看涉案网站,至该案一审判决时止,仍提供两款软件的下载服务,且软件更新时间为2021年1月14日。

两原告认为两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495万元。两被告辩称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亦未有实施共同侵权行为,未给两原告造成任何损失。

【判决观察】

二审法院认为,结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百豪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二、一审确定的民事责任是否合理。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案中,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主张百豪公司实施的提供下载、宣传、运营被诉侵权软件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百豪公司上诉主张涉案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主要理由在于:双方不存在业务重叠、相似、替代的竞争关系,被诉侵权软件没有影响QQ红包的正常运行,涉案软件系基于手机无障碍服务开发的合法软件,还为用户提供了多元选择、提升了抢红包的乐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二款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认定互联网领域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从被诉行为是否从事生产经营行为、是否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正常经营、是否具有不正当性等方面综合评价。

首先,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与百豪公司均属于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存在市场竞争关系。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是QQ软件及产品的开发和运营主体,为用户提供QQ软件服务,包括其中的抢红包服务,即用户在QQ软件中可以点击领取其他用户通过一对一聊天或群聊天方式发送的电子红包。百豪公司为涉案“多多抢红包、红包猎手”抢红包软件的开发和运营主体,主要为用户提供在特定场景下自动点击红包的服务,包括自动点击QQ红包的服务。两者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经营者,百豪公司被诉提供下载、宣传、运营被诉侵权软件服务的行为系经营行为。且两者在QQ软件及QQ红包服务范围内存在服务内容和用户群体的交叉重合,存在现实竞争关系。据此,百豪公司关于双方不存在竞争关系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其次,被诉侵权软件利用技术手段破坏了QQ软件尤其是抢红包功能的正常运行,侵害了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的合法权益。QQ抢红包功能系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基于提升社交体验、真实互动、活跃气氛等目的精心推出并维护的功能,需要用户人为关注、手动点击,以此提升用户使用QQ的时间和黏性,是QQ软件竞争优势的重要组成和体现。而结合被诉侵权软件运行状态、鉴定意见及百豪公司的自述,可见被诉侵权软件在开发时系通过技术手段获得QQ包名、红包组件ID,对红包消息进行分析,调用安卓系统的无障碍服务和通知使用权服务并获取用户权限,从而实现运行时对QQ消息栏通知消息和聊天窗口消息的监听,并设置模拟人为点击QQ红包对应窗口控件,实现自动抢QQ红包并回复消息,以达到用户通过该软件实施“自动抢红包”的效果。被诉侵权软件通过上述技术手段以自动抢红包代替手动抢红包,改变了获取QQ红包的原本方式,使用非真实的用户点击指令使得客户端和服务器进行交互,已经妨碍了用户使用QQ软件时的正常交互。一方面,替代用户的自动点击将直接减少用户本因手动点击而带来的关注、流量和黏性,损害QQ抢红包功能的流量聚合优势;另一方面,批量化、自动化的操作方式势必额外增加QQ软件运行的数据量和数据流,破坏QQ红包本身公平、随机的算法机制,可能间接导致用户对QQ红包或QQ软件的评价降低。尤其是,被诉侵权软件架空了QQ红包功能的娱乐性、真实性,破坏了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由此建立的QQ真实、诚信的娱乐互动生态,损害广大用户对QQ交互信息的信任。据此,百豪公司关于被诉侵权软件没有影响QQ红包的正常运行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至于百豪公司还主张被诉侵权软件系基于手机无障碍服务开发的合法软件,二审法院认为,作为一种技术,无障碍服务本身并不具有可责性,评价被诉行为正当与否的关键,在于其如何运用该项技术,被诉侵权软件在特定场景下调用无障碍服务实现监听消息、点击屏幕的功能后所呈现的自动抢红包效果,已经破坏了QQ抢红包功能的正常运行,并不因其使用了中立的无障碍服务技术而具有正当性依据,故百豪公司该理由亦不成立。

最后,被诉侵权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不当利用的QQ软件的运营资源和竞争优势,扰乱了互联网环境市场竞争秩序,并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在《腾讯服务协议》、《QQ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均明确用户“不得通过任何第三方软件、插件、外挂、系统、设备等登录或使用本服务”,被诉侵权软件“红包猎手”也曾被网络文章列为被打击的“抢红包外挂”软件,可见被诉侵权软件与相关行业正在探索建立的商业规则和惯例并不相符。百豪公司针对QQ抢红包的功能开发被诉侵权软件的QQ自动抢红包功能,还特别设置了多种抢红包防限抢技巧操作指导。可见百豪公司提供被诉侵权软件之初,即抱有利用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所掌握的庞大用户优势,引导用户使用不诚信手段抢红包的意图,该行为不仅违背了相关行业的规则和惯例,还明显违背了公正、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

被诉侵权软件为用户提供付费的自动抢红包功能,该付费服务依托于QQ软件的抢红包功能,即该功能完全依赖于QQ软件的用户群体。百豪公司提供该服务的根本目的在于利用QQ软件强大的用户群体,吸引用户下载被诉侵权软件获得经济收益,属于不当利用他人的运营资源和竞争优势来增加自身的交易机会并获得竞争优势,且该软件所传播出的负面价值取向,不利于社会诚信风尚的养成,此种非善意的经营行为势必损害健康的竞争秩序。此外,被诉侵权软件还可能导致未使用该软件的用户丧失公平参与抢红包的机会,破坏用户抢红包的社交真实性和互动性,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百豪公司关于被诉侵权软件为用户提供了多元选择、提升了抢红包乐趣的上诉理由显然不成立,二审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百豪公司提供下载、宣传、运营包含自动抢QQ红包服务的被诉侵权软件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争议焦点二。百豪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停止侵权,至一审法院作出本案判决时,元与古馨公司共同承担),理由充分,裁量得当。

综上,百豪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百豪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并结合已查明的案件事实,本案审查要点为:百豪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首先,关于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能否予以采信的问题。再审法院认为,该鉴定意见虽系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出具,但是鉴定检材为经公证制作的光盘中的两款软件,检材本身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均可确认;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的业务范围包括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其依据司法鉴定的相应标准和规范认定被诉软件能够自动抢QQ红包、获取QQ消息栏通知内容,百豪公司在一、二审中对此亦予认可;尽管鉴定意见关于“被诉侵权软件妨碍QQ软件正常运行”的结论确实已经介入法律判断范畴,但不影响一、二审法院对鉴定意见中关于技术事实部分的采信。故百豪公司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其次,关于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百豪公司主张其与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再审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当事人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但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的损害竞争优势的关系,故百豪公司系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适格被告。百豪公司还主张被诉软件未影响QQ红包的正常运行,再审法院认为,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提供的QQ抢红包程序及相关服务在正常运行的情况下需要用户主动关注红包信息并手动点击获取红包,以此提升用户黏性和用户争抢红包的趣味性。被诉软件通过技术手段在无需人工操作的情况下就能实时获取红包信息并自动抢红包,改变了真实社交状态下用户获取QQ红包的方式,进而导致用户黏性的降低。虽然被诉软件由相关用户主动下载并安装,但该部分用户的选择并不能代表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被诉软件自动抢红包本身是一种公平游戏规则下的作弊行为,对于未安装被诉软件的用户而言,其丧失了公平参与抢红包的机会和抢红包的乐趣,参与抢红包的积极性也会随之降低,甚至对QQ抢红包服务产生负面评价,这显然损害了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的竞争性利益。百豪公司提供的被诉软件寄生于QQ抢红包服务,为用户实现自动抢红包的作弊功能,破坏了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合法提供的网络服务的正常运行,违反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互联网公平竞争机制。一、二审法院认定百豪公司提供被诉软件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无不当。

综上,百豪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再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杭州百豪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图源网络,侵权必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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