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20日,高女士在三桥附近的西安中升之星奔驰4S店购置了一辆奔驰S400L豪华型轿车,使用中出现冷却系统故障、发动机故障灯亮等问题。多次维修,可是没过多久问题就又出现了。
见始终维修不好,高女士先后提出换车、退车,最终4S店同意退车,但要求高女士必须承担车辆使用一年多的补偿费约31万元,高女士认为这个补偿标准过高,双方就补偿费问题难以达成一致。
车在行驶中突然出现踩踏油门无反应、断油情况
高女士购置的这辆车总花费100余万元。她说,新车到手只享受了41天,就成了一个大麻烦。“前年8月1日,我正开车行驶中,突然出现踩踏油门无反应、断油的情况。这时仪表盘显示:冷却系统故障,立即停车,关闭发动机。”高女士说,她赶紧把车停下来,并第一时间联系了4S店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让她10分钟之后重新启动车辆。车辆重启后,她发现发动机故障灯亮起。
之后的一年多,高女士的车先后多次出现发动机故障灯亮起、辅助功能受限、系统功能停止运作等问题。她也多次到4S店进行处理,可是,每次维修之后,相隔不久故障灯又会亮起。
最让高女士后怕的是,去年9月18日,她正以110公里的时速在高速上行驶,仪表盘突然跳出“冷却系统故障,立即停车,关闭发动机”的信息。紧急靠边停车后,她一阵害怕。
经历了高速上的惊险一幕之后,高女士再次把车开到4S店进行检测、维修。直到今年2月23日,车辆还是问题频出。在维修过程中,高女士被4S店维修人员告知:“修不好了,只能等今年7月德国研究出新数据再说。”
4S店同意退车但要求车主支付约31万元补偿费
今年2月23日,在车辆再次出现故障维修无果后,高女士立即与4S店售后及店长沟通换车、退换车事宜。高女士说,3月9日,在多次协商之后她收到4S店通知,退车可以,但她需要支付约31万元的补偿费。她认为,车辆故障并非她本人造成,不应该承担这么高的补偿费。
3月9日,在西安中升之星奔驰4S店,负责处理高女士问题的售后经理白先生告诉记者,约31万元的补偿费是按高女士买车当年的“三包政策”算的。记者了解到,4S店补偿费的计算公式为:[(车价款(元)×行驶里程(公里))/1000]×n。按规定,补偿系数n根据汽车的使用时间、状况,在0.5%至0.8%之间确定,4S店按0.8%计算。车辆行驶了3.5万公里,再加上其他费用,高女士最终需承担约31万元补偿费。
关于双方对补偿费的争议,白先生表示,目前没有别的方案。当晚,高女士告诉记者,4S店另一位负责人告知她,补偿费可根据去年1月1日起实施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核算,她需补偿4S店18万余元。对于这样的方案,她觉得补偿费还是过高。
高女士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3月13日,记者采访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东新城分局,工作人员回复,一般情况他们会先对车主和4S店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建议车主找第三方鉴定机构对车辆进行鉴定,也可以走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关于此事具体的处理情况,提醒记者咨询王寺市场监管所。记者多次联系王寺市场监管所,均未有人回复。
律师:车主有权要求退车并按最新规定解决三包问题
3月15日,高女士的丈夫告诉记者,他们与4S店协商好了,4S店同意按去年1月1日起实施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核算补偿费,最终费用低于18万元,他们已经在与4S店签合同。
关于此事,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张震律师说,《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销售者应当更换或者退货:(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2次修理,但仍未排除该故障或者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二)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三)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传动系统、污染控制装置、车身的同一主要零部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四)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0日,或者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4次的。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的更换次数与其主要零部件的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
“本案中,高女士购买的轿车在三包有效期内频繁出现故障,经过多次维修都没有解决根本问题,有权要求退车。”张震说,另外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消费者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应当向销售者支付家用汽车产品使用补偿费。补偿费的计算方式为:补偿费=车价款(元)×行驶里程(公里)/1000(公里)×n。使用补偿系数n由生产者确定并明示在三包凭证上。使用补偿系数n不得高于0.5%。4S店主张的补偿费主要依据就是本条款。但本条款适用的前提为适用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退车的情形。如果高女士的车辆符合该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任一退车情形,则无需支付补偿费。
此外,张震说,4S店在处理高女士的问题过程中,提出高女士买车时间为2021年,应当适用当时的三包法律规定计算补偿费并不恰当。因为新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已经于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规定实施后,旧规定已经废除。所以,2022年1月1日之后的所有关于产品三包问题统一适用新的规定。
在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李莹珺律师看来,日常用车中车主遇到车辆质量问题要求退车的,可以根据自己车辆问题的具体情形,选择相应的退换条款。发生争议的,可以与4S店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或者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通过以上方法不能处理的,可以通过诉讼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李莹珺提醒,消费者在买车过程中,应当注意要签订书面购车合同,将可能存在争议的事项在合同中注明;重视提车检查,检查车辆本身情况及车辆合格证、三包凭证、发票等凭证是否齐全;妥善保管相关凭证,如购车合同、发票、三包凭证等,一旦发生纠纷,方便维权。 记者 姚瑞丹
来源: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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