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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审判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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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为争抚养权只顾争吵录像,不顾孩子受惊哭闹,法院发出家庭教育令

作者:孙玲杉 陈贝

来源:京法网事微信公众号,2023年04月18日

出处:东城法院

为争抚养权只顾争吵录像,不顾孩子受惊哭闹,东城法院发出家庭教育令

离婚案件中,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常存在争议,男女双方在抚养权争取的过程中,容易忽视对于未成年子女的亲子陪伴及情感呵护。某八零后夫妻在诉讼离婚过程中多次因两个孩子的抚养及探视问题发生矛盾,并且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协调双方探视孩子时,忙于争吵并录像取证,导致孩子受惊哭闹。东城法院因此向二人发出家庭教育令,收到家庭教育令以后,二人均未申请复议。

案件回顾

因双方感情不和,女子邓某将男子方某诉至东城法院,要求与方某离婚,同时要求两个孩子抚养权均归邓某。在庭审过程中,邓某称方某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将二人三岁的儿子小希带离二人居所,并拒绝邓某与儿子见面,请求法院予以协调,同时就方某将孩子带离的行为请求法院予以处罚。方某对此予以否认,并表示因二人发生争吵,故方某父母将小希带至他们的住处,并未拒绝邓某探视,反而是邓某将二人八岁的女儿小欣带走拒绝其探视。

查明情况后,法院责令爸爸方某将儿子小希、妈妈邓某将女儿小欣带回二人居所,并在诉讼过程中协调双方与孩子见面。但妈妈邓某带女儿小欣回居所与儿子小希见面时,邓某与方某二人第一时间并不是陪伴孩子,而是在两个孩子面前发生争吵并手持手机录像取证,导致原本喊着“妈妈”向邓某跑去的小希受到惊吓并大哭。二人无视女儿小欣让二人放下手机的请求,并未停止争吵,也未安抚哭闹的小希。

审理裁定

鉴于以上情况,东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作为父母,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以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同时,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邓某和方某在家庭生活中,特别是在双方分居后探视子女过程中,在未成年子女面前发生争吵并忙于录像取证,导致孩子受惊哭闹,未能摒弃二人之间的恩怨,创造父母子女之间的亲子陪伴空间。二人的上述行为客观上对孩子的全面健康成长形成阻碍,依法应予以纠正。

展开全文

东城法院向邓某、方某发出家庭教育令: 责令二人多关注小欣、小希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与学校老师等与孩子联系密切的人员多联系、沟通,多了解孩子的生活、学习具体情况;责令二人避免在小欣、小希面前争吵,不得以双方婚姻关系发生变化为由阻碍对方行使监护权利,要妥善处理分歧,相互配合协商,加强亲子陪伴,共同完成家庭教育。

法官提示

202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首次对家庭教育进行立法,开启了“依法带娃”的新时代。家庭教育促进法对父母所实施的家庭教育的内容进行了规定,同时规定父母应当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既依法惩戒“养而不教、监而不管”,也依法纠偏“教而无方、教而不当”。

据该案的审理法官陈贝介绍,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同时,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意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本案中,邓某和方某因双方的感情问题忽视了家庭教育责任的履行,对孩子情感造成伤害,其行为应予纠正。

“家庭教育是人生健康成长至关重要的课堂。”陈贝提示,不当的家庭教育行为会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影响,在涉及未成年人抚养问题的离婚案件中更要对家庭教育多加关注。父母作为监护人,不仅享有监护人的权利,更应当履行身为监护人的职责。作为成年人,即便因为种种原因不能继续夫妻情分,也不该忘掉还有为人父母者的养育之责;即便不能给孩子共同陪伴的温馨呵护,也应保持理性克制,在孩子面前放下芥蒂和恩怨,给孩子一个尽可能健康安全的成长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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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苑微信号:famlaw

2)专题资料:家事诉讼程序立法及完善相关资料、继承法修改专家建议稿及争鸣专题资料、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一周年专题资料、2008全年合集精编版、2009年全年合集、2011年全年合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理解与适用争议专题、全国首例冷冻胚胎权属案专题特别版、夫妻婚内确认财产所有权诉讼问题之探讨资料专题、家事法实务沙龙夫妻财产约定、赠与辨析专辑等,下载网址:

3)《“家事法苑”未成年人保护专题法律资讯简报》,于2018年7月创办,电子双月刊,下载网址:

法律人电影.音乐休闲主题微信群

群内每天不定时分享电影及音乐最新资讯,群友围绕电影和音乐主题交流互动,丰富法律人的业余生活;

不定期组织群友线下集体观影、电影资料分享、电影原声音乐视听鉴赏沙龙。

有意愿加入者应以“城市+单位简称+真实姓名,加电影音乐群“,申请添加以下任一管理员:

“家事法苑”家事法实务交流系列微信群群规则

(2019年2月修订版)

“家事法苑”家事法实务交流系列微信群由“家事法苑”律师团队创建,目前包括以下21个群:家事法苑实务交流微信群(A-K群)、继承法苑实务交流群(A-D群)、涉外家事法苑实务交流群(1-2群);此外,还有法律人电影.音乐休闲主题微信群(1-4群)。

总群主:杨晓林

其中,涉外家事法苑实务交流群分群主:赵宁宁;副群主:李丹、陆珊菁、冉维佳

各群管理员:杨晓林、段凤丽、邓雯芬、王志锋、徐文丽、杨竹一、李琳、李炜、辜其坤、严健、万薇。

一、建群宗旨

家事无小事。真诚欢迎对婚姻家事继承及相关领域感兴趣的律师、法官、检察官、学者、公证员、房管、民政、妇联等政府公务人员、法务工作者及其他法律从业者、学生、媒体朋友加入,共建阳光下专业领域内法律职业共同体业务探讨交流的和谐平台。

二、本系列群分享、交流的主题及范围

本系列群定位为特定专业领域主题群、学习型群。

本系列群主题为婚姻家事继承相关问题,群内分享资讯及交流范围原则上应限于与主题相关的实体及诉讼与非讼程序理论与实务问题。继承法苑实务交流群和涉外家事法苑实务交流群分享资讯及交流范围特定于继承问题和涉外家事问题。

群内主要分享国内外婚姻家庭立法、司法及理论研究动态,如家事审判方式改革、典型婚姻家事案例等资讯。在主题上涵盖婚姻家庭继承领域权利保护问题,如性别平等、妇女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及老年人权益保护等基础法律议题;与婚姻家庭继承有关的新型财产、新型权利等新型法律实务难题;婚姻家庭伦理方面社会学、心理学等相关社会科学议题。

本系列群无意走向综合群,如单纯刑事、商事、劳动、交通事故等其他领域话题可另行解决,但与本群主题交叉的除外。

三、入群方式

为保障本群安全、高质量及可持续发展,防止滥加群,本群对外不作任何宣传,群规则只刊发于“家事法苑”微信公号自定义菜单及每期公号推文的文末。群友入群由群管理员专人统一审查、邀请新人入群。

请拟申请加入“家事法苑实务交流微信群”者先添加以下任一群管理员个人好友:

申请信息务必请注明:“城市+单位简称+真实姓名,家事法苑实务交流微信群”;

新群友认真阅读管理员发送的本群规、承诺将严格遵守后,管理员方可拉其入群。

家事法苑实务交流微信群(A-K群),管理员每天统一分享资讯,群友只加一群即可,不必重复加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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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群实行实名(真实身份)交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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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苑”微信群管理员团队

2019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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