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5日,江苏徐州发生一起狗咬人的奇葩事。狗主人带着自己的爱犬去超市时,踩到超市糖店老板李女士的脚,不巧正踩在其小脚趾上,李女士疼痛之余失去平衡没站稳。
据李女士称,狗主人当时立刻搀扶道歉,可能小狗以为双方在打架,就跳起来把李女士的屁股给咬了一排牙印。
可能狗主人觉得不好意思,隔日又带着另一条大型犬来向李女士道歉,没想到趁着李女士和狗主人交谈之际,狗子站立起来,从李女士背后将其扑倒。
事实上通过视频可以看出,李女士并没有要追究狗主人责任的意思,她认为大家都像朋友一样,没有什么大事。
包括隔日,狗主人带着大型的阿拉斯加犬来道歉时,李女士还“宠溺”地摸了摸狗子。虽然如此,但是狗主人的行为却已涉嫌违法。
自2021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30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展开全文
同时,《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中也规定了,重点管理区内的小型观赏犬出户时应当束犬链,遵守交通法规并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
按照相关规定,徐州市市区三环路以内区域以及三环路以外住宅小区和新城区、铜山区、贾汪区、徐州经济开发区的已建成区域及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域为犬只重点管理区。
我们从媒体的报道上,无法得知,事发区域是否为犬只重点管理区域,但是上述《条例》也明确规定了一般管理区内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实行圈养或者拴养。
除非经批准进行犬只表演的除外,饲养主不得携犬进入超市、商场(店)、金融经营场所、宾馆、饭店、公园等公共场所。
事件中,狗主人第一次未牵狗绳,便携带小型犬进入超市,第二次携带进入超市的阿拉斯加犬显然属于大型犬类,虽然牵绳却未戴嘴套。
即便该超市所在地可能并非犬只重点管理区域,但是狗主人的行为仍然违反了《动物防疫法》和当地的养犬管理条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及《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应由公安部门对狗主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我国《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了,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由此可见,动物饲养主所承担的是相对无过错责任,如果饲养主无法证明,损害是由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则推定饲养主具有过错,因而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很多人可能会说,我家狗不咬人,只是想和对方玩耍。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犬类毕竟是动物,很多时候饲养主并不能对其实施完全控制。
等到犬类伤人事件发生,再实施预防措施,为时晚矣!大家对此事怎么看呢?
感谢关注!我是@临渊说法
从生活中了解法律,从热点中学习法律。
特别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